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成聖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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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傳召兩位證人:警員13013林梓樂(第一證人)、偵緝警長34244(第二證人)及三合會專家警長49287(第三證人)。

Case No.DCCC 366/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Dec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66 & 52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366 & 5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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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鍾成聖 (第一被告)
  余林昊 (第二被告)
  李晉光 (第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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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6年12月16日上午09時41分
出席人士: 徐福亮先生,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國強先生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Lims Solicitors轉聘,代表第一被告
  關恒芬先生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Francis Kong & Co轉聘,代表第二及第三被告
控罪:     [1]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2] 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Inviting a person to becom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3] 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 (Acting as members of a triad society)
  [4] 提出販運危險藥物 (Offering to traffic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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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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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第一至三被告否認以下控罪:

(i) 第一項控罪(訴第一被告)《罪行陳述》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

《罪行詳情》

鍾成聖於2014年3月24日,在香港新界上水新發街石湖墟休憩處,聲稱是三合會社團(即“和勝和”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ii)  第二項控罪(訴第一被告)《罪行陳述》

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社團的成員,違反香港法例第151 章《社團條例》第22(2)條。

《罪行詳情》

鍾成聖於2014年3月24日,在香港新界上水新發街34號地下“A100餐廳” ,邀請林梓樂成為三合會社團(即“和勝和” 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iii)  第三項控罪 (訴全部被告)《罪行陳述》

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

《罪行詳情》

鍾成聖、余林昊及李晉光於2014年3月25日,在香港新界上水新發街石湖墟休憩處,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以三合會社團(即“和勝和”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

(iv)  第四項控罪(訴第一被告)《罪行陳述》

提出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 1) (b)及(3)條。

《罪行詳情》

鍾成聖於2014年4月3日在香港,提出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甲基苯丙胺。

控方案情

2.控方傳召兩位證人:警員13013林梓樂(第一證人)、偵緝警長34244(第二證人)及三合會專家警長49287(第三證人)。

3.第一證人說:於2013年11月25日至2015年2月10 日期間被委派為一項臥底行動「獎分行動」(Operation Bonuspoint),擔任臥底探員,化名為「可樂」,並於行動中負責滲入三合會組織以調查罪案及搜集相關證據之工作。

4.從2014年2月8日起「可樂」獲聘於上水新豐路陽光網絡工作,職位為店員,以掩飾臥底身份,第二證人被委派為「可樂」的聯絡員,在行動中與「可樂」保持聯絡。

5.第一項控罪於2014年3月24日約2100時,第一被告(花名「肥聖」到了陽光網絡找「可樂」 。他對「可樂」說覺悶,要「可樂」陪他出去聊天。於是「可樂」和他去了上水新發街Game 88遊戲機中心對面的公園坐下聊天。期間第一被告向「可樂」說:「其實我跟我大佬撈毒,我跟勝和Baby嘅,大佬叫我幫佢撈毒咪撈囉。」 說畢「可樂」回應說:「唔信。」在這刻第一被告便用左手從左邊襪頭內取出三個可再封透明膠袋給「可樂」看。「可樂」見 膠袋內載有思疑冰毒,看畢第一被告隨即將它們放回左邊襪頭,並向「可樂」說:「信未,每包賺一百蚊架,陪我去拎啲嘢先啦。」

6.三合會專家的意見是:

(1)第一被告是效忠、追隨一個綽號叫Baby的人為首的和勝和三合會分支/支派成員;

(2)如三合會保家指示第一被告去幫他經營毒品生意,第一被告就會去幫他經營毒品生意。

7.第二項控罪:同日約2215時,「可樂」和第一被告到了上水新發街A100餐廳,進食期間第一被告對「可樂」說:「見你咁好兄弟又好傾,你跟我啦。」「可樂」點頭作回應。第一被告續說:「你阿公就係Baby,以後有人攪你就響勝和Baby啦。」稍後第一被告帶領「可樂」去見Baby,第一被告見到Baby便稱對方為「大佬」,並指示「可樂」「叫阿公啦。」跟住「可樂」叫「阿公」,Baby說:「聽教聽話畀心機幫公司做嘢。」

8.三合會專家的意見是:

(1)第一被告見「可樂」這樣好的兄弟,這樣投契,叫「可樂」效忠、追隨第一被告去加入三合會,事實上這是邀請「可樂」成為和勝和三合會的成員;

(2)「可樂」三合會保家的保家就是綽號叫Baby的人,以後有人想對付「可樂」時,「可樂」就要表露三合會的身份,「可樂」是效忠、追隨Baby為首的和勝和三合會分支/支派;

(3)Baby吩咐「可樂」要聽從教悔及指示,以及用心幫助社團辦事。

9.第三項控罪: 2014年3月25日約2039時,第一被告透過WhatsApp語音訊息向「可樂」說:「喂你轉頭落嚟吖,喺孖8公園呀,你攪完嘢之後 過嚟吖。」「可樂」在2040時用WhatsApp文字訊息回覆第一被告「好啦。」

10.同日約2058時第一被告再次透過WhatsApp語音訊息向 「可樂」說:「你落嚟未呀,你唔係靜靜雞走呀。」「可樂」在2059時用 WhatsApp語音訊息回覆第一被告說:「我點會呀,我過緊嚟啦。」

11.同日約2100時,「可樂」差點到達上水新發街Game 88遊戲機中心正門時,看到對面公園聚集了約15名男子,當時街燈及店舖有燈光照明,這群男子(包括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互相交談,不斷叫囂,兇神惡煞。「可樂」聽到第一被告在Game 88遊戲機中心正門方向大叫他過來,「可樂」於是便上前,第一被告用粗口怒道:「而家大佬吹雞刮友,你避乜嘢呀。」「可樂」回應說:「我無呀,咁咩事先得架。」第一被告續向「可樂」說:「尋晚阿公喺M16比人打,而家大佬吹雞幫阿公覆卓,一陣有啲咩你跟住大圍做得架喇」,並指著對面公園站立在的約15人講:「呢班係自己友,你認得幾多得幾多,而家佢地見你同我企埋一齊知你係自己人,放心啦。」 期間這群人望著第一被告及「可樂」,第一被告不停用手提電話。過了大約十分鐘左右,第一被告大聲嗌:「喂,有差佬呀,撇喇」,這群人即時散去。

12.三合會專家的意見是:

(1) 第一被告責駡「可樂」為何逃避協助其三合會保家找尋敵對一方的人馬,因昨天的晚上其三合會保家的保家在M16被人毆打,所以現時就召集三合會的同門兄弟去幫三合會保家的保家報仇;

(2) 已經有十五人聚集及等候第一被告的進一步指示;

(3) 最後,第一被告指示各人散去,因為有警察出現;

(4) 為了報仇或其他原因,三合會的保家會召集其追隨者向其他三合會堂口或其他人展示實力或集體做某些行為等,是現今三合會非常普遍的活動之一個例子。

13.第四項控罪:2014年4月3日約1320時,當時「可樂」正在安全屋。第一被告致電給「可樂」說:「大佬今日唔舒服,你今日幫大佬我開工啦。」「可樂」回應說:「開咩工呀?。」第一被告說:「派嘢呀,總之我俾低電 話同十包冰你,你淨係坐喺陽光等電話,有人攞嘢就收番一包三百五蚊,每包我拆番一百蚊俾你。」「可樂」說:「唔好啦,咁大風險, 我未做過架。」第一被告回應說:「最多收工我再俾多三百五你啦,你諗諗先,諗掂打俾我啦。」「可樂」說:「轉頭覆你啦。」「可樂」沒有就此事覆電話給第一被告,他們其後見面也沒有談及這事。

拘捕

14.2015年2月及3月期間,警察拘捕第一至三被告,經警誡後他們均沒有話要說。

警長34244的證言

15.偵緝警長34244確認警方記錄顯示「可樂」於2014年7月10至13日放假,他自己於2014年7月9月至15日放假,有可能是他放假,導致行動暫停,他順便叫「可樂」放假。「可樂」沒有責任告訴他放假會離港,但一般也會告訴他的,他記不起「可樂」有否提過會在那段放假日子去國內,他也沒有記錄。基於安全理由,他不會鼓勵「可樂」放假時離港,但「可樂」放假始終是個人的事,他無權禁止「可樂」離港。

辯方立場

16.代表第一被告的蘇大律師向「可樂」指出的案情是第一被告從來沒有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沒有邀請他成為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沒有要他參與尋仇,也沒有要他賣冰毒。「可樂」否認此說。

17.蘇大律師並指「可樂」於2014年7月11日走私5部iPhone及兩罐奶粉到國內,「可樂」否認此說。

辯方案情

18.第一至三被告不自辯,第一被告傳其胞兄鍾宇濤作供,他是國內居民,在惠州公安交通部任文職,他說第一被告在一次腦部手術後,右手手指不能伸直,右腳行動不便。2014年7月11日,他按第一被告要求開車到惠州接香港來的朋友,到達後,第一被告給他介紹一人,這人名叫「泰仔」,幾分鐘後,另一人攜着兩個膠袋,第一被告給他介紹,這人名叫「可樂」,「可樂」稱呼「泰仔」為「大佬」,並登上「泰仔」的私家車。後來他兩兄弟與「可樂」去到一間茶餐廳進食,第一被告問「可樂」帶了甚麼給「泰仔」,「可樂」說是5部iPhone及兩罐奶粉。

19.他與第一被告不常見面,也不知第一被告的生活及工作細節,他認為第一被告品格良好,只是思想不正常,太過幼稚,脾氣暴燥。

20.蘇大律師盤問「可樂」時指出這件事,「可樂」的回應是這事從沒發生過。

21.第一及二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法庭考慮他們干犯本案控罪的傾向性時,應採取較有利他們的觀點。

辯方陳詞

22.蘇大律師陳詞指:

(1)辯方證人鍾宇濤可證明「可樂」帶了5部iPhone及兩罐奶粉給「泰仔」,「可樂」不肯承認這非法行為。

本席不同意這證人的證言有這些作用,其一,辯方證人鍾宇濤沒有描述過「可樂」的外貌,也沒有在庭上或從其他途徑確認他見過的「可樂」即是控方第一證人;其二,沒有證據證明帶這5部iPhone及兩罐奶粉是否已課稅;

(2)「可樂」本人及偵緝警長34244對「可樂」於2014年7月11日的去向說不出,臥底離港是大事,不可能沒有印象,他們可能是要掩飾當日「可樂」確是到過國內。

本席看不到2014年7月11日這天對他們來說有任何必要記得之處,對此沒有印象也是正常的;此外,偵緝警長34244也說,「可樂」沒有責任告訴他放假會離港,放假始終是個人的事,他無權禁止「可樂」離港。

(3)「可樂」不是可信的證人,他的證言有關「吹鷄」尋仇及賣毒均不可信,尤其是「可樂」沒有就此事覆電話給第一被告,此事不了了之。

本席認為「可樂」的證言可信可靠,沒有不合理之處。本席也信納偵緝警長34244及三合會專家的證言。

23.代表第二及三被告的關大律師在補充書面陳詞中指本案沒有「吹鷄」或「應鷄」的證據,控方證據有以下特點:

(1)「可樂」是受第一被告召喚到場,但沒有證據顯示該批人受誰人召喚,如果有的話;

(2) 有一段頗長的等候時間,約10分鐘,等候目的不清;及

(3) 現場並沒有任何三合會行動進行中,連對頭人也未出現。

24.關大律師指由此推論,在場人士不一定清楚集會目的,祇是被召喚到場等候可能有多種原因,也可能是等候搞清事件,也不一定參與集會目的的行動。本席同意這陳詞。

結論

25.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第一被告面對的第一至四項控罪全部元素,第一被告罪名成立。

26.控方未能證明第二及三被告面對的第三項控罪全部元素,第二及三被告罪名不成立。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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