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140/200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上訴許可 申請人 吳永漢於本年3月22日,在高等法院原訟庭承認一項製造危險藥物罪(即 控訴書 的第二項罪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即 控訴書 的第三及第四項罪名)。原訟法庭黃永輝暫委法官判處 申請人 第二項罪名入獄16年;第三項罪名入獄8年;第四項罪名入獄4年,全部 同期執行 ,即共入獄16年。 申請人 現就該判刑向本庭申請 許可 上訴減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