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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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9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9年第92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思維 ----------------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承認一項製造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6(1)(a)及(2)條。 案情指,警員截查被告個房間嘅時候,撿獲一共39.56克可卡因、238.71克可卡因鹽酸鹽,以及256.49克碳酸氫鈉。另外,亦都搜獲如電磁爐、金屬碟同埋筷子、量杯、烤焗杯、電子磅,其他可以製作毒品嘅工具。被告承認佢為咗金錢嘅報酬,喺房間煮可卡因。而根據專家嘅證供,以上嘅工具可供提煉可卡因鹼。而有關嘅可卡因,市值係407,368元。 被告現年34歲,共有七次共十項嘅刑事紀錄,之前並冇涉及毒品嘅紀錄,最後一次係喺2006年2月,因為處理與公訴罪行有關財產罪被判監6個月,喺2006年6月獲釋。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指,被告自1996年開始染上毒癮,而2008年5月之後失業,之後受咗人唆擺,先會干犯今次嚴重嘅罪行,對此佢已經深感內疚,第一時間認罪,彰顯佢嘅悔意。另外,大律師亦都表示,有關嘅製毒工場屬一人操作,不屬大規模,被告角色低微,之前並冇同毒品有關嘅紀錄,所牽涉嘅工序簡單,亦都冇窒礙警方進入搜查,希望本席能夠予以一個較低嘅起刑點。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有關嘅指引、被告認罪,以及大律師嘅求情,亦都閱讀咗被告所撰寫嘅求情信。製造毒品嘅罪行比販運毒品更為嚴重。本案牽涉嘅可卡因總重量係278.27克,根據販運可卡因嘅量刑指引,販運可卡因200至到400克,起刑點係12至15年。 本席考慮咗大律師所指,本案所涉製造危險藥物嘅工場同埋涉及嘅毒品重量係不及吳永漢案CACC 140/2000,該案涉及嘅係700克嘅海洛英鹽酸鹽,上訴庭認為,一個20年嘅起刑點係正確嘅。 然而,根據葉粵豪案CACC 455/2007,該案與本案同涉簡單嘅裂解可卡因工序,該案嘅被告亦係一人行事,就著案中主要嘅毒品(50.70克嘅可卡因),上訴法庭認為13年嘅起刑點係合適嘅。案例指出,法庭喺量刑嘅時候,需要考慮規模大小、所涉毒品重量及工具以致可製成毒品量。 本席認為,雖然本案所搜出嘅製毒工具顯示,被告所涉嘅製造危險藥物不屬最大規模,然而規模定必比葉粵豪案為高。本席以16年作為起刑點,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十年八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