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業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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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承認他於2016年5月3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鳳祥路公廁的暢通易達洗手間,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0.60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0.80克晶狀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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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9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6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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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被告人張業堃承認案中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被告人承認他於2016年5月3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鳳祥路公廁的暢通易達洗手間,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0.60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0.80克晶狀固體。 3.案情指出,案發當天,兩名便裝警員於新界元朗鳳祥路的公廁附近進行反危險藥物行動。約23:25時,兩名警員於上述公廁外截停被告人,進行調查。 4.因為被告人不欲在街上接受搜身,警員帶同被告人到上述公廁的傷殘人士廁格進行搜身。搜查被告時,從被告人右邊褲袋中搜出一袋紙巾,內有一透明可再封膠袋,內含思疑危險藥物「冰」,警員以危險藥物的販運罪拘捕被告人。 5.被搜獲的思疑危險藥物「冰」經政府化驗師化驗後,確認為10.80克結晶體,內含10.60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一種甲基苯丙胺鹽)。 6.被告人於案發時管有危險藥物「冰」作販運用途。涉案的危險藥物「冰」的市值約為港幣3,262元。 7.被告人之認證經歷口供指出,被告人現年29歲,香港出生,過往被告人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被告人於香港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他自稱無業。被告人表示他是一名吸毒人士,案發時與家人同住於上水一公屋單位。 8.曾大律師於輕判請求中指出,雖然經歷認證口供指被告人無業,但事實上,案發時被告人任職物流散工,日薪500元,被告人每月的收入約為港幣10,000元。便如經歷認證口供指出,被告人現年29歲,他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未婚,與父母居於一上水的公屋單位。被告人的父親現年67歲,已退休,患有糖尿病;被告人的母親現年63歲,自被告人父親退休後,被告人的母親兼職工作,以幫補家計。被告人於家中居幼,他有兩名姐姐及一兄長。被告人的長姐於美國生活,二姐是一中學教師,兄長則於旅行社工作。被告人一直與家人相處融洽,但因被告人的兩位姐姐及兄長的學業成績均比被告人優秀,被告人自小便於自卑的陰影下成長。因被告人的學業成績欠佳,被告人中三輟學後,他曾參與展翅計劃進修。投身社會工作後,他曾從事不同的工作,如侍應及於廚房工作,被告人一直的志向是想成為一廚師。 9.曾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於2008年認識了一女友,對方有吸食「冰」毒的惡習。二人相戀一年後,被告人為貪玩及較好與女友相處,亦開始吸食「冰」毒。及至2010年,被告人於一酒吧工作,被告人於夜場工作約三年時間,因被告人多於晚上工作,為了提神這目的,被告人便開始倚賴「冰」毒。辯方指,被告人於夜場工作時,於一天晚上,他對「冰」毒的服量可多至數克。被告人於2011年與女友分手,他仍繼續吸食「冰」毒。及至2012年,因夜場的市道轉差,被告人正式於物流公司工作。被告人當時對「冰」毒的服量及倚賴已有所減少,但卻已成癖。被告人於早、午、晚均會服食「冰」毒,但數量不會太多,每次約為0.2克。 10.就著被告人有毒癖一事,辯方呈遞了被告人5月3日被捕後,因言語不清、行為有異而被送往博愛醫院。從博愛醫院的醫生報告可見,被告人的尿液樣本確是發現有「冰」毒。辯方要求法庭接納醫生報告所說,被告人被捕後的驗尿結果顯示,他的尿液樣本有「冰」毒,這支持辯方所指,被告人是有濫用「冰」毒的惡習。 11.辯方指,案發當天晚上,被告人於家中晚飯後,於家中吸食「冰」毒,當天晚上,被告人把家中的「冰」毒用完後,他便接觸平時供應毒品給他的一鄭姓男子。該名鄭姓男子亦居於上水區,被告人以電話跟對方聯絡,其後被告人到鄭的家,並於該處吸毒。辯方指,被告人欲購買一些「冰」毒回家,但鄭卻表示他再沒有存貨,鄭要求被告人為他到元朗走一轉,把毒品帶來,被告人當時因自己亦要購買「冰」毒,他最後與鄭一起乘的士往元朗區。到達元朗區案發現場附近後,鄭便著被告人到涉案的公廁拿取貨物。辯方指,被告人當時知道鄭要求他取的貨的貨量不只於被告人欲購買的「冰」毒數量,但被告人當時自己亦需要購買「冰」毒,他對鄭著他取的毒品亦不太清楚,當刻被告人因受到毒品影響,及他本身的判斷力弱的關係,最終犯下本案的販運危險藥物罪。 12.曾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現已十分清楚就著販運「冰」毒的判刑指引。曾大律師指,根據判刑指引,販運10至70克「冰」毒,量刑基準應為7至11年監禁,本案的「冰」毒數量則為10.60克。被告人於案中早已決定認罪,節省法庭時間,辯方亦早已去信法庭,表示被告人將承認控罪,辯方要求法庭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認罪刑罰扣減。 13.辯方亦要求法庭接受被告人打算以案中的毒品部分作自用。辯方指,事實上,被告人當天仍未決定將向鄭購買多少毒品,當時被告人仍未跟鄭溝通清楚被告人打算購買的毒品數量,但一般而言,若被告人向鄭購買一包「冰」毒,一包「冰」毒的數量約為1.75克。 14.曾大律師指,被告人雖然已29歲,但他的判斷能力及意識力較為薄弱,終日渾渾噩噩般生活。被告人現已明白毒品對他造成的禍害。被告人因結識壞朋友,加上他的自制能力薄弱,被告人不知道毒品會對他造成這麼大的傷害,最後指被告人於29歲的黃金歲月時於獄中渡過,浪費光陰。 15.此外,被告人現已感受到家人對他的支持和愛護。辯方呈遞了被告人本人、被告人父母、被告人兩位姐姐及被告人兄長為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最後辯方要求法庭對被告人作出輕判。 16.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本案之案情、涉案毒品的性質、其數量及辯方的輕判請求。按上訴法庭於律政司訴程國雄(譯音)([1991] 2 HKLR 125)一案,就著販運「冰」毒的量刑指引,便如曾大律師指出,根據該指引,若販運「冰」毒的數量為10至70克,經審訊後,量刑基準應為7至11年。按本案涉案的「冰」毒數量,即10.60克「冰」毒考慮,本席認為案件若經審訊,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84個月,即7年監禁。被告人過往並無任何定罪紀錄,案中被告人承認控罪,法庭因此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認罪刑罰扣減,把刑罰下調至56個月監禁。 17.就著辯方於輕判請求指,被告人打算以案中「冰」毒的部分作自用,法庭考慮了辯方的輕判請求。雖然被告人過往並無與毒品有關的定罪紀錄,如管有危險藥物,案中亦未有證據指出被告人的家中有任何跟吸食「冰」毒有關的器具被撿獲,但對被告人有利的是於被告人被捕後的醫生報告。報告指出,被告人的尿液樣本中確是有「冰」毒痕跡,這支持辯方所說,被告人確是一「冰」毒濫藥者。法庭最後接受辯方所說,就著涉案的10.60克「冰」毒,被告人是打算以當中的部分作自用,因此,法庭給予被告人額外的8個月刑罰扣減,將刑罰從56個月監禁進一步下調至48個月監禁。 18.法庭已小心考慮辯方呈遞被告人本人及被告人家人為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家人於求情信中表達了他們對被告人真摯的愛護和關懷,但被告人家人對被告人的愛護、關懷,及被告人於他本人的求情信所表達對案件的悔意和對家人的悔疚之心,不論個別考慮或一併考慮,均不能構成額外的減刑理由。案中除被告人初犯、承認控罪及法庭接受案中部分毒品是被告人打算作自用外,本案實無別的輕判理由。 19.按前述原因,就著本案之「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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