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今农 對 香港入境事務處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3506/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February 2017.
1. 在HCA 214/2016一案中,原告人在2016年1月26日送達他在1月22日存檔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給被告人。被告人在2016年2月11日在「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述明被告人擬就本案提出爭議。在2016年3月7日被告人以傳票提出申請,剔除原告人的訴狀及申索陳述書。由於原告人多次沒有出席聆訊,以致剔除申請多番押後。按法庭一貫做法,被告人不須在處理該剔除申請前存檔抗辯書,因為若剔除申請成功,被告人不須答辯。所以,勞潔儀聆案官在2016年9月28日頒令被告人可在法院就被告人傳票作出判決後的28天內存檔及送達抗辯書。
Cited by 1 case
|
HCMP 350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6年第3506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6年第21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在HCA 214/2016一案中,原告人在2016年1月26日送達他在1月22日存檔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給被告人。被告人在2016年2月11日在「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述明被告人擬就本案提出爭議。在2016年3月7日被告人以傳票提出申請,剔除原告人的訴狀及申索陳述書。由於原告人多次沒有出席聆訊,以致剔除申請多番押後。按法庭一貫做法,被告人不須在處理該剔除申請前存檔抗辯書,因為若剔除申請成功,被告人不須答辯。所以,勞潔儀聆案官在2016年9月28日頒令被告人可在法院就被告人傳票作出判決後的28天內存檔及送達抗辯書。 2.至於剔除申請,在多番波折下,終於排期在2017年1月20日聆訊。按上文解釋,被告人不須在剔除申請有結果前存檔抗辯書。 3.原告人卻無理地在2016年9月29日以傳票申請因被告人未有送達抗辯書而要求登錄判決。該申請在2016年10月27日經聆訊後被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嘉信(當時官階)撤銷。 4.原告人在2016年12月16日以傳票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5.如上文解釋,原告人登錄判決的申請完全沒有理據,實在是濫用司法程序,他的上訴完全沒有機會成功。 6.而且他對在法定期限後才提出上訴許可沒有合理的解釋。他2016年10月27日在陳法官席前經已得悉他的申請失敗。他給予法庭的地址是尖沙咀彌敦道重慶大厦内一個單位,所以本庭不明白為何他聲稱居住地離香港很遠。無論如何,居住地離香港很遠不可構成逾期作出申請的藉口。 7.本庭認為原告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沒有合理機會得直,本庭也看不到有任何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按批准上訴許可。 8.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本庭並頒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的訟費。被告人沒有按法庭指示提交訟費清單,本庭將被告人的訟費評定為港幣8,000元。 9.本庭又認為原告人的申請完全缺乏理據, 因此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條規則第(8)款, 本庭頒令規定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庭上述第8段的裁定。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律政司委派政府律師姚成徽代表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