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3506/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February 2017.
1. 在HCA 214/2016一案中,原告人在2016年1月26日送達他在1月22日存檔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給被告人。被告人在2016年2月11日在「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述明被告人擬就本案提出爭議。在2016年3月7日被告人以傳票提出申請,剔除原告人的訴狀及申索陳述書。由於原告人多次沒有出席聆訊,以致剔除申請多番押後。按法庭一貫做法,被告人不須在處理該剔除申請前存檔抗辯書,因為若剔除申請成功,被告人不須答辯。所以,勞潔儀聆案官在2016年9月28日頒令被告人可在法院就被告人傳票作出判決後的28天內存檔及送達抗辯書。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