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二 對 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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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7年1月9日,本席頒布判案書,原告人的申索部份勝訴,被告人的反申索被撤銷;暫准訟費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之訟費,除非雙方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否則訟費金額由法庭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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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13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5年第1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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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引言 1.2017年1月9日,本席頒布判案書,原告人的申索部份勝訴,被告人的反申索被撤銷;暫准訟費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之訟費,除非雙方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否則訟費金額由法庭評定。 2.本席不在本判決書覆述上述判案書之內容。 3.訴訟雙方分別在2017年1月20日及1月23日,以傳票形式提出申請:(1) 原告人要求修改上述暫准訟費命令,訟費以簡易程序評核為港幣25,000元;(2) 被告人就2017年1月9日的判案書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原告人的申請 4.原告人就修改暫准訟費命令並沒有提出實質的原因,她希望可以盡快完結本案,不願意提出評核訟費的程序。本席認為,頒布訟費命令屬法院的酌情權,上述暫准訟費命令屬一般案件審結時的訟費命令。原告人提出的理據並非充份,尤其被告人正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隨後亦會頒令有關訟費的命令,一併處理較為適當。 5.本席撤銷原告人的申請,維持判案書內的訟費命令。 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6.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提出兩點理據:(1) 被告人呈交的視像光碟未有在審訊時在庭上播出,被告人申請重審本案;(2) 被告人指原告人欠租,違反租約。 適用法律原則 7.適用法律原則如下:
討論 8.訴訟雙方於審訊前已呈交所有證人陳述書及她們所依賴的文件,其中包括被告人提供的視像光碟。被告人指稱其視像光碟未有在庭上播放,申請重審。雖然該光碟未有在審訊時播放,在撰寫判案書時,本席已考慮所有證供,包括該光碟的內容。 9.被告人在本申請提出原告人欠租,違反租約。這是一個新的論點,在審訊時被告人並非以欠租抗辯(或提出反申索)。被告人只是指稱原告人在處所內經營「浴足」業務時賣淫,違反租約。被告人在此階段提出一個新的訴因,法庭不應考慮。 10.本席不認為被告人提出的上訴理據有合理機會得直。 總結 11.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認為被告人未能提出有合理機會得直的申請上訴理據。 12.本席認為被告人無法說服本席在該判案書中存有任何錯誤。 13.被告人的上訴根本沒有合理機會得直,本席亦未能見到有其他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該進行聆訊。本席駁回被告人上訴許可之申請。 命令 14.本席頒布以下命令: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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