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438/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May 2017.
1. 申請人為區域法院案件DCCJ 138/2015的被告人。於2014年,原告人與被告人訂立分租協議,自2014年2月1日被告人分租屯門鹿苑街金蘭閣一個單位的一半予原告人經營浴足業務。其後,雙方發生爭執。在2014年4月19日,被告人單方面將大門門鎖更換,令原告人不可進入。原告人首先在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賠償,但因被告人提出反申索,超越小額錢債審裁處之司法管轄權。原告人遂於2015年3月在區域法院入稟,指被告人違反租約,向被告人申索賠償共50,000元。被告人提出反申索,指稱原告人在替客人做足部按摩時提供性服務,違反租約,導致她身體不適,精神困擾,不能繼續經營足部按摩業務,要求賠償:(i)一年的月薪;(ii)該處所的租金;及(iii)精神損失400,000元,共7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