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13/2016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February 2017.
1. 吳錫偉先生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間,數次向警方舉報黃鄺建築師有限公司 (下稱 “黃鄺”) 和文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 “文源”) ,在涉及香港堅道嘉景臺的大維修, 涉嫌干犯欺詐罪。警方初步認為當中不涉及任何刑事成份,把個案列作「雜項事件」。就此吳先生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以圖推翻香港警務處處長上述的決定,他並且要求就申請舉行口頭聆訊。經聆訊後,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在2016年10月18日拒絕申請。吳先生行使當然權利,向上訴法庭上訴。他要求批准提出司法覆核,和閉門聆訊本上訴和司法覆核正審 (倘若批准許可的話)。由於本上訴是單方面進行,建議答辯人香港警務處處長沒有接獲上訴通知書,本庭在2016年11月17日,已書面剔除吳先生要求警務處處長支付他上訴訟費的申請。
Cited by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