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世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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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原審裁判官 (“裁判官”) 席前否認兩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 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罪名均成立, 判監三個月。上訴人現在就兩項控罪的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594/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Feb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9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59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1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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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世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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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中屏
聆訊日期: 2017年1月4日
判案書日期: 2017年2月2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原審裁判官 (“裁判官”) 席前否認兩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 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罪名均成立, 判監三個月。上訴人現在就兩項控罪的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人在原審和本上訴中均是由王資深大律師及李大律師代表。

控方案情

3.在審訊中, 控方只傳召一名證人( “控方證人”),他是一名臥底警員。案發時,他在屯門區進行臥底行動,行動目的是滲入三合會組織收集犯罪證據。他在自己的紀錄中用英文字母「M」及一個數目字來記錄他在行動中認識的人物。

4.2015年10 月9 日晚上,控方證人與三合會的「同門兄弟」M22、M9、M10、M14、 M16、 M38、 M65 、M68 、M98、M105及 M139等共十二人,到屯門一間酒樓出席「江義堂花炮會」的飲宴。M140 (即上訴人)在接待處歡迎他們, 並安排他們就坐於D枱。M22指示控方證人及同行人士稱呼上訴人為「江哥」。

5.飲宴期間,上訴人走近M22座位,並向另一男子M141介紹M22。控方證人聽到上訴人向M141說:「介紹你識,呢個係我哋屯門『老新』辦事人,傑哥。」(“第一控罪說話”)M22及M141互相微笑點頭。M22向上訴人說「江哥,嗰邊有差佬呀﹗」上訴人回應「驚條X(粗口)咩!」(第一項控罪)

6.其後,上訴人帶另一名男子M143到控方證人的D 枱,控方證人及同枱所有人即時站起來。上訴人向他們說:「屯門『老新』嘅兄弟,飲杯!」(“第二控罪說話”)。控方證人及同枱其他人也回應說:「飲杯,江哥!」,然後各人互相碰杯。(第二項控罪)

7.控方依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 條,把三合會專家警長49657(“專家證人”)的口供呈堂為控方證物 P2,他的三合會專家身份不受爭議。控方依賴這名專家的意見去解釋有關第一控罪及第二控罪說話的意思。

8.專家證人的證人供詞第6 段說:「介紹你識,呢個係我哋屯門老新辦事人,傑哥」的意思是「介紹你識,呢個係我哋新義安屯門區領導人,傑哥」;及「屯門老新嘅兄弟,飲杯」的意思是「屯門區新義安嘅兄弟,飲杯」。而「兄弟」, 是指同屬同一個三合會的成員。

辯方案情

9.上訴人在審訊時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審訊中,上訴人主要提出三項爭議:

(1) 控方能否證明上訴人曾經說出第一控罪及第二控罪說話;

(2) 即使上訴人曾說出這些說話,在法律上此控罪的元素應否包含「對公眾作出 」(Made to the Public) 、「從中得益」(For an advantage) 或「造成負面影響/反應」 (Causing some negative impact / reaction);

(3) 除了法律上的爭議,由於專家證人在其口供第6 段開始時說:「以下的解釋只陳述這些術語或用語在三合會裡的意思」。上訴人質疑,因為沒有證據證明當晚宴會是一個三合會聚會, 亦沒有證據證明任何在場人士為三合會成員,所以專家證人的證供不能應用在本案,因此控方不能證明有關說話的意思。

裁判官的裁斷

10.在法律爭議上,裁判官考慮控辯雙方呈交的案例後作出分析,她認為辯方提出有關 「對公眾作出」、「從中得益」和「造成負面影響/反應」的法律觀點不能成立。

11.在事實裁定上,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他已如實交代事情經過,在盤問下沒有動搖,裁判官接受他的證供為事實。裁判官亦認為專家證人可信可靠,並接受他的證供。裁判官進而分別考慮每一項控罪的證據。

12.在第一項控罪上,裁判官認定上訴人有說出第一控罪說話, 而且是有意識地說出,上訴人、M141及M22三人的說話和反應構成「三合會圈子的溝通」,故此,三合會專家對於有關說話的解釋是適用的。

13.有關第二項控罪,裁判官亦認定上訴人有意識地說出第二控罪說話。裁判官從D 枱各人的行為及反應和控方證人的證供得出結論,認為上訴人和該枱人士構成一個「三合會圈子的聚集」,故此三合會專家對於有關說話的解釋亦是適用。

上訴理據

14.雖然在原審時案件是以中文進行,但是上訴理由和書面陳詞是以英文寫出。上訴人的書面上訴理由大意上可翻譯如下:

(1) (i) 裁判官錯誤地沒有考慮辯方的一個重要抗辯理由;

(ii) 裁判官錯誤地假設在案中情況下,「老新」指「新義安」三合會;

(iii) 裁判官錯誤地假設上訴人、M22、M141及M9為新義安三合會成員;

(2) 定罪不安全或不穩妥。

15.王資深大律師在上訴聆訊時用中文作出陳詞,他開宗明義說上訴的關鍵只是一個簡單論點: 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老新」代表「新義安」三合會。辯方認為「老新」在不同場合可以代表不同意思,裁判官忽略了專家證人的證人供詞第6 段的前設條件是, 他的解釋只陳述這些術語或用語在三合會裡的意思。

16.辯方的主要論點是根據專家的意見,只是在三合會圈子裡,「老新」才是「新義安」的意思。但是在本案,沒有證據證明在飲宴中的上訴人和其他與他溝通的人士是三合會成員, 或者這飲宴是三合會的聚會或場合,所以專家證人在其供詞第6 段的解釋便不適用,控方因此無法證明兩項控罪。

17.王資深大律師強調,雖然控方證人說自己是三合會成員、M9是他的「保家」及其他人是他同門的三合會成員,但是這都是傳聞證供,因為根本沒有證據證明M9是三合會成員。如果他不是三合會成員,跟隨他加入的人也不能證實為三合會成員。

答辯人回應

18.答辯人的主要回應是,本案關鍵只是當上訴人說出控罪一及控罪二說話時,相關人等的溝通和聚集是否三合會圈子的溝通和聚集。林專員認為,案中有足夠環境證據讓裁判官作出無何抗拒推論,來認定上訴人作出兩次相關說話時,相關人士正在進行三合會的溝通和聚集。因此,裁判官有權採納專家證人的意見。

討論

19.上訴理由(1)(i)是指裁判官錯誤地在裁斷陳述書說, 案中只有兩個主要爭議點:1. 上訴人有否說過指稱的三合會說話;2. 如果有說,在法律上是否犯法。裁判官遺漏了考慮上訴人的其中一個抗辯理由,是「老新」在當時情境下是什麼意思。

20.本席認為,雖然裁判官把爭議歸納為兩個主要議題,而沒有累贅說明「老新」在當時情況是什麼意思也是一個議題,但是這個議題在原審時是十分清晰的,辯方在結案陳詞時亦有強調。而且, 綜觀整份裁斷陳述書便可見到,裁判官對這議題是充份掌握的,否則也不會在裁斷陳述書詳盡分析聚會的背景和說出「老新」二字相關說話時各人的說話及動作反應,才進而達致這些說話是「三合會圈子溝通」的結論。王資深大律師所指的遺漏,明顯地已歸納在裁判官所說的第二個重要爭議。所以這投訴是不能成立的。

21.本上訴的關鍵是,在案中的情況下,控罪一及控罪二說話中的「老新」二字是否意指「新義安」三合會。

22.在今時今日, 香港的法庭對「老新」或「新義安」三合會絕不陌生。誠如本案專家證人在其不受爭議的供詞5.1.1 段說:「『新義安』是本港一個十分活躍的三合會,而『老新』是『新義安』的慣常俗稱。…」本席認為在適合情況下,現今法庭應可運用「司法認知」(judicial notice), 接納「老新」是新義安三合會的俗稱。不過, 這議題毋須在此討論, 因為裁判官並不是運用司法認知來作出她的裁定。

23.一個人說及「老新」二字時,不一定是指新義安三合會,要知道這人說出這兩個字有甚麼意思, 可以考慮他說話時的場合、語境及環境情況。這是事實認定的問題。

24.在本案,在認定上訴人說出「老新」二字是甚麼意思時, 是不能忽略上訴人說話時相關的環境情況,這些情況包括:

(1) 控方證人由2014 年6 月16 日開始參與該臥底行動,滲入屯門區三合會組織搜集犯罪證據;

(2) M9向控方證人自稱是三合會成員。控方證人稱M9為他在三合會的「保家」;

(3) 案發當日,控方證人與他稱為「同門兄弟」人士去參加一個叫「江義堂花炮會」的宴會活動;

(4) M22指示控方證人及他的「同門兄弟」須留待酒席完畢方可離開;

(5) 席間有穿著警察背心的便衣警察在場;

(6) 上訴人說出控罪一及二所指有關「老新」的說話;

(7) 上訴人說及控罪一說話後, M22對上訴人說附近有警察, 上訴人回應說怕什麼;

(8) 在上訴人說出控罪一說話時,M141和M22互相點頭微笑;而D枱的相關人士, 在上訴人說出第二控罪說話後作出碰杯的回應。

25.裁判官作出推論, 裁定上訴人說出第一控罪說話和第二控罪說話時,這些相關人士在進行三合會圈子的溝通和聚集。

26.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據進行。除非裁判官的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或證據存在固有不可能性,或他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不曾作考慮分析,否則,處理上訴的法庭,不會輕言干預裁判官的裁斷。

27.當然, 即使沒有找出裁判官的錯處,處理上訴的法庭依然必須履行進行重新聆訊這法例規定的責任,因此必須審視案中證據是否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

28.本席認為, 裁判官是仔細分析證據後, 才作出「三合會圈子的溝通及聚集」的認定, 進而認為專家證人的解釋適用於本案, 明顯地裁判官沒有忽略專家證人供詞第6 段的前設條件。她並不是如辯方所指假設了「老新」是指「新義安」三合會。

29.辯方指裁斷陳述書第20及23段顯示, 裁判官錯誤地假設上訴人、M22、M141及M9為新義安三合會成員。本席並不同意。

30.本案不涉及身為三合會成員控罪, 裁判官根本毋須先認定上訴人或任何席間人士為三合會成員。雖然裁判官說他們「認同」與上訴人同屬老新三合會, 但裁判官只是在回應辯方有關「影響/反應」的陳詞, 認為他們互相點頭、微笑和踫杯等「認同」反應符合了辯方所指的「影響/反應」要求。裁判官並不是先假設了他們是三合會成員,才進而考慮控罪一及控罪二說話中的「老新」二字是否意指「新義安」三合會。

31.本席認為,綜觀本案的環境證據,裁判官絕對有權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裁定上訴人說出第一控罪說話和第二控罪說話時,這些相關人士是在進行三合會圈子的溝通和聚集,並且接納專家證人在其供詞第6 段就三合會術語的解釋在本案適用。

32.除了專家證人解釋「老新」的意思之外,案中沒有其他證據顯示上訴人說的「老新」是什麼意思。因此裁判官是有充份證據基礎作出推論, 上訴人說控罪一說話和控罪二說話時,是在聲稱自己是新義安三合會成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項控罪。

結論

33.基於上述理由,上訴人的上訴理據不能成立。定罪並非不安全或不穩妥, 因此上訴被駁回。上訴人獲保釋等候上訴,現撤銷保釋,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 彭中屏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梁家駒律師行轉聘王正宇資深大律師帶領李傲寰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