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82/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December 2016.
1. 被告人,本席裁定你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因為根據控方提供的數據,包括承認事實,可見有兩個可能性。其中一個是你駛經柴灣道東行停車線的時候剎掣不及,有可能因為當時路面環境濕滑及下雨而有所影響,另外一個可能性是你故意衝燈。控方需要排除你衝燈的可能性,因為如果你衝燈,明顯是危險駕駛,罔顧當時交通情況,違反這一個關鍵的交通標誌。如果控方不能證明你衝燈,唯一剩下的可能性便是你駕駛到達該位置的時候控制不力,控方並沒有實際指出你撞車的首先撞擊點的位置在哪個地方,或者你當時的車速、或者有否轉燈,你行駛那方轉了紅燈有多久,憑這方面有好多時間,交通的專家重組後可以計算相關數據,可以推斷你當時車速能否有足夠時間停車,抑或是你故意不停車故意衝燈。你有可能是故意衝燈,可是本席不會裁定你故意衝燈,但明顯地你即使並非衝燈,你對於當時天氣所造成的路面狀況掌握不足,亦可能是你的駕駛技術或駕駛意識對於這個濕滑路面處理能力及認知不足。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