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D 2538/2016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February 2017.
1. 本案是一宗租務糾紛,申請人 (出租人) 是以答辯人 (租客)欠租為理由申請收樓。經審訊後,本席於2017年1月23日頒令答辯人須把涉案處所的空置管有權交還申請人,答辯人亦須支付申請人由2014年5月1日至交回處所的空置管有權為止的欠租 / 中間收益 (以每月3,500元計算) 及訟費18,565元,但如果答辯人能在2017年2月28日 (“濟助期屆滿日”) 或之前把所有欠租 / 中間收益 (包括截至付款當天到期應繳的所有欠租 / 中間收益) 及訟費繳存土地審裁處,則答辯人可獲沒收租賃權的寬免,而涉案處所的租約亦恢復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