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 對 林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3541/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 March 2017.
1. 2016年5月24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原審法官」)頒下判案書,命令:
Cites 1 case
|
HCMP 354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6年第354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4年第15256號)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庭判案書: 前言 1.2016年5月24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原審法官」)頒下判案書,命令:
2.答辯人不服,在2016年6月6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被原審法官在12月12日駁回。答辯人在12月20日存檔傳票,向上訴法庭重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庭在考慮過雙方呈交的書面陳詞後,認為可以不經口頭聆訊,而以書面判決處理答辯人的申請。 3.本庭現就答辯人的申請頒下判案書。 討論 4.有其判案書中,原審法官已清晰地列明案件的背景、雙方就附屬濟助的立場、法庭需要解決的爭議,以及雙方的證供,本庭在此不贅。 5.原審時,雙方主要的爭議是涉案的四個物業是否由答辯人實質擁有。原審法官在詳細分析證據後裁定答辯人是四個物業的實質擁有人。原審法官依從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訂下的法律原則,裁定應該平均分割資產,從而作出上文的命令。 6.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除非答辯人能說服上訴法庭其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上訴應進行聆訊,上訴法庭不會給予上訴許可。 7.答辯人在其12月20日傳票的附件列出五個上訴理由:
8.第一至第四個上訴理由基本上是答辯人在原審時的立場和證供,原審法官已仔細考慮過他的說法,但不予以接納。由於答辯人提出的全是針對原審法官所作出的事實裁斷,他必須證明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是明顯錯誤,才可以上訴成功。可是,答辯人只是重覆他的立場和說法,卻沒有說明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為何是明顯錯誤。在此情況下,他的上訴理由未有合理上訴得直的機會。 9.第五個理由根本不是法律認可的上訴理由。 10.本案亦未有任何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上訴應進行聆訊。 命令 11.因此,本庭拒絕給予答辯人上訴許可,並撤銷其2016年12月20日的傳票。 12.因為雙方都沒有律師代表,本庭不作訟費的命令。 13.本庭認為答辯人的申請完全缺乏理據,所以按《高等法院規則》第59命令第2A(8) 條規則,頒令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庭的裁定。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