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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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間,臥底警員(控方第一證人)滲入上水區的三合會社團。2014年7月5日,控方第一證人認識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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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7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3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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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6.13克氯胺酮的罪名,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間,臥底警員(控方第一證人)滲入上水區的三合會社團。2014年7月5日,控方第一證人認識了被告。 3.2014年9月24日,被告在北區醫院留醫。大約在晚上八時半,控方第一證人前往探訪。被告提議把氯胺酮售給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同意。在同日大約晚上十時許,控方第一證人在北區醫院外的小巴站,再和被告人會面。控方第一證人同意以$1,300元購買氯胺酮,然後給被告$1,500元。被告從內褲取出一個載有氯胺酮的膠袋以及$200元找續交給控方第一證人。 4.2014年9月26日,政府化驗所檢驗涉案的氯胺酮,證實為13.20克粉末內含6.13克氯胺酮,市值大約是$1,676元。 5.2015年3月19日,警方拘捕被告。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23歲,未婚。辯方說被告和那位臥底警員在案發時段關係良好,間接亦提供不少上水社團的資料及人物。被告亦以較便宜的價錢出售涉案的氯胺酮。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希望能夠得到輕判。辯方亦說,在一定程度上,這一次的毒品交易可以算是社交販毒。 判刑 7.本席並不同意本案案情屬於或者類似社交販毒。臥底探員是以$1,300元購買涉案的13.20克毒品粉末。 8.被告現年23歲,中四程度,聲稱在被捕前任職廚師,月入$12,000元。雖然案發是2014年9月24日,但警方是在2015年3月19日拘捕被告。被告從2013年開始有兩項定罪,其中一項是管有毒品罪。被告被判入戒毒所,而在2016年2月3日離開戒毒所。 9.被告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實質上,控方證據確鑿,被告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 10.一般而言,涉及販運1克至10克氯胺酮的犯案者,有關的量刑起點是兩年至四年。本案涉及6.13克氯胺酮,理論上本席可以用三年半作為量刑起點,但本席考慮到本案的案情,決定從輕發落,以三年為起點。本席亦決定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判被告入獄兩年。 11.本席亦希望被告能夠趁著現在沒有毒癮的情況下,能夠繼續遠離毒品,重新做人,亦不會再犯事,浪費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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