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 訴 雄豐集團有限公司(清盤中)及另五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31/200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September 2002.

1. 第一被告人向原告人貸款45,000,000元。第二至第六被告人是第一被告人的貸款擔保人。由於第一被告人未能清還欠款,原告人向所有被告人提出申索,要求還款45,000,000元,另加利息。

Case No.CACV 231/200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0 Sep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0231/2002

CACV23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 :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231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0年第10150號)

----------------------

原告人 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人 雄豐集團有限公司(清盤中)
第二被告人 陳少平
第三被告人 陳少康
第四被告人 陳少青
第五被告人 林瑞良
第六被告人 余家珍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2002年9月10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9月10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第一被告人向原告人貸款45,000,000元。第二至第六被告人是第一被告人的貸款擔保人。由於第一被告人未能清還欠款,原告人向所有被告人提出申索,要求還款45,000,000元,另加利息。

2.第二被告人至第六被告人的答辯是這樣:原告人與第一被告人有協議,第一被告人可"以工償債",即是只要第一被告人施行有關工程,第一被告人無需償還欠款。但是原告人阻撓第一被告人就有關工程報價,以致第一被告人未能施工。而且根據該協議,第一被告人的還款責任已移交第一被告人的子公司承擔,因此,第二被告人至第六被告人承擔替代第一被告人還款的責任已告解除。

3.原告人以被告人等無法抗辯為理由,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的簡易程序,向法庭申請作出判被告人等敗訴的判決。

4.高等法院聆案官龍劍雲於2001年6月28日判第一至第六被告人敗訴,需償還原告人45,000,000元及利息。

5.被告人等於2001年7月23日,即上訴期限屆滿後11日,針對以上判決,提出逾期上訴。

6.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袁家寧於2002年4月18日,認為被告人等未能滿意地解釋上訴延誤的原因,而証據顯示第一被告人與原告人簽署協議時,第一被告人獲得原告人給予一年寬限期還款。這一點與被告人的答辯不相符。而且,第二至第六被告人所簽署的擔保書亦都有註明承擔人的責任不會被借方給予貸款一方時間上或借貸條件上的寬鬆影響,因此被告人等未能顯示原告人的申索有可爭議的地方或有其他理由應由審訊決定,上訴成功的機會極微,因此拒絕被告人等的逾期上訴申請。

7.由於被告人等並未依照法庭命令將判定債項償還予原告人,原告人向法庭申請宣告第五及第六被告人破產。此外,第二被告人亦被另一有關人士向法庭申請破產。法庭分別於2002年5月27日、9月4日及8月26日裁定三名被告人破產。由於破產條例第12條的規定,原告人現時的申請,只是針對第三及第四被告人。

8.黃永恩律師在支持原告人申請的誓章中稱,一間名為AGA lnformation Ltd的公司按照原告人代表律師行指示,曾對第三至第六被告人的資產,作出調查。黃律師本人也指示律師行職員根據AGA lnformation Ltd的調查報告,查看土地註冊處註冊紀錄冊,結果是各被告人均無物業在香港。律師行職員也曾查看公司註冊紀錄冊,結果顯示除第三被告人是第一被告人的董事,而第一被告人是正在清盤中,第四被告人是一間叫Hung Fung Enterprise Holdings Ltd的董事,第三、四及六被告人是一間叫Hung Fung lnvestments (Asia) Company的董事外,除此之外,各被告人在香港都沒有資產。

9.這些都是不具爭議性的証據。本席認為証據明顯表示,被告人等沒有資產,經濟狀況不明。如果他們的上訴不成功的話,不可置疑的事實是被告人沒有可能支付涉及的上訴訟費,原告人將會無法執行因勝訴獲得的訟費命令。本席同意各被告人上訴成功的機會不大,在此情況下,本席應命令第三及第四被告人繳存法庭上訴訟費保証金。

10.至於金額方面,由於上訴涉及的被告人已減為第三及第四被告人兩人,代表原告人的吳律師亦同意在此情況下,金額應相應地調低。本席認為200,000元的訟費保証金已經足夠保証原告人在上訴勝訴時可取回所涉及的訟費。本庭作出以下的命令: 第三及第四被告人須於自今天起計之21天內繳存法庭港幣200,000元作為上訴訟費保証金。如第三及第四被告人未能於此期限內履行以上之命令,第三及第四被告人之上訴將自動被撤銷,無需任何法庭命令。另外本申請之訟費應歸予原告人。

(梁紹中)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原告人 : 由胡關李羅律師行所委派吳瑞帆律師代表。

第二、第五及第六被告人 : 由路偉律師行代表 - 缺席。

第三及第四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 - 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