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敬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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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23.9克固體,含20.7克可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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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798/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Ja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9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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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敬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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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7年1月26日下午12時3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葉瑋璣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關惠明律師行律師關惠明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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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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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23.9克固體,含20.7克可卡因。

案情

2.2016年6月9日凌晨一時許,警員見到被告人在大埔沙埔仔村信箱附近表現可疑,被告人曾走近村口信箱所在,伸手入一信箱,然後將該信箱門鎖好,稍後離開,不過不久又再折回,他還曾和一名女士遇上,警員最後截停被告人,在他手上找到兩部手提電話,在他身上找到一千四百多元港幣,在他褲袋找到四條鎖匙。警員用鎖匙嘗試打開村口眾多信箱,在過程中,被告人自動向警員說出他早前打開過的是859號信箱,警員於是打開該859號信箱,最終找到一袋毒品,即23.9克固體,含20.7克可卡因。

3.警誡下,被告人承認管有該袋毒品,他對警員說他買回來。稍後,被告人再對警方調查人員說,他是一名裝修工人,月入20,000元,他說自己不懂得如何使用可卡因毒品。

4.警方估計,涉案的可卡因毒品市面價值為三萬六千多元。

5.被告人在庭上承認管有全數毒品作販運,他說他當時把毒品暫時放在信箱,等待一名人士來接取。

案底

6.被告人現年28歲,2004年至2015年有七次定罪紀錄,2011年那兩次涉及管有危險藥物,他被送進戒毒所。

求情

7.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的個人資料書上說的都是正確的資料。律師指,被告人教育程度只有中一,他和父母同住,就是住在案發所在的大埔沙埔仔村。被告人是一名油漆工人,月入大約萬五元。律師指,被告人受朋友影響而犯事,現已後悔,希望法庭輕判,打算重新做人。律師指,被告人在當晚和警方十分合作,自動說出毒品藏在那個859號信箱,被告人在庭上亦坦白承認控罪,律師希望法庭盡量對被告人輕判。

判刑

8.販運可卡因的罪責等同販運海洛英,劉德明案訂下的判刑指引適用,即販運純度超過10克,但不超過50克的此類毒品,判刑起點為5至8年監禁。被告人承認管有全數20.7克可卡因(以純度計)作販運用途,本席認為原本的判刑起點應為五年九個月(即69個月)監禁。不過,本席同意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在被捕當晚和警方充分合作,他在庭上亦坦白說出當時案發的情況,即他當時是將毒品暫放在郵箱,等待別人來接取,本席因此將原本的69個月判刑起點減低至66個月。被告人認罪,此案不需排期審訊,所以根據最新的吳文南案(CACC 418/2014),被告人亦可得到三分一的認罪扣減,本席就被告人承認的販運危險藥物罪,判他入獄44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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