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志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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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管有危險藥物」和控罪二「管有適合及擬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他否認控罪三「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和控罪四「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被告人對控罪四只認拒捕,但控方不接納他對此罪的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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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1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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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管有危險藥物」和控罪二「管有適合及擬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他否認控罪三「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和控罪四「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被告人對控罪四只認拒捕,但控方不接納他對此罪的答辯。 案情簡介 2.PC 6554和同僚在屯門大興邨興平樓7樓追捕被告人,因他剛干犯了控罪一至二。PC 6554與PC 11946截停被告人,被告人突然發難,雙手捉着PC 6554掛在右腰側的佩槍,企圖把它拉出,兩名警員制止被告人,被告人拳打PC 6554右腹一下和膝撞該警員的右大腿外側一下,並想逃走,但被兩警員及趕來支援的Sgt 58243制服。 3.PC 6554在事件中受傷: (i) 右腹有觸痛;(ii) 右大腿外側泛紅及有觸痛;(iii) 右腳姆指部㡳部和 右腳背近第二腳趾有瘀傷。[控方同意第(iii)項 傷勢可能是被告人遭幾位警員制服時,倒在地上而壓傷PC 6554的右腳,不屬控罪四的襲警指控。] 4.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藏毒和管有吸毒工具,但否認襲警,他解釋逃走只是不想被捉。他後來在錄映口供中也否認襲警和搶槍。他稱沒觸摸過PC 6554的佩槍。 5.在庭上,被告人承認藏毒和管有吸毒工具,也承認拒捕,但否認襲擊PC 6554和企圖奪取該警員的佩槍。 控方案情 6.主控官傳召PC 6554、PC 11946、Sgt 58243、Sgt 52249、SPC 34632和一名化驗師。 7.控方呈遞的證物有P1至P13。 PC 6554 8.PC 6554在案發時穿便裝,他和兩名軍裝同僚(PC 11946和Sgt 58243)接報,到達屯門大興邨興平樓。PC 6554上7樓,兩名同僚則往5樓,大家打算上下包抄到6樓去調查一宗投訴。 9.PC 6554從7樓的樓梯走下,見被告人蹲在樓梯平台一個箱子旁邊,箱上有些吸毒工具。被告人原本背向PC 6554,但發現後者,PC 6554即時出示委任證及說是警察,他問被告人在做甚麼,被告人站起來,向PC 6554衝去,並用雙手推開PC 6554,跑上樓梯往7樓去。PC 6554追着被告人,已從5樓上來的PC 11946和Sgt 58243亦跟着追。 10.被告人跑過7樓的走廊,於走廊末端遭PC 6554和PC 11946追上截停,Sgt 58243也趕到,並叫隊員鎖起被告人。Sgt 58243跟着走回到發現被告人的樓梯平台。 11.PC 6554正要從腰後拿手扣出來鎖被告人,被告人突然彎身俯前,雙手捉着PC 6554掛在右腰側的槍柄。(槍是放在槍袋內,袋頂有一拍鈕,打開便可拔槍。) PC 6554馬上用雙手按着槍袋,叫被告人不要「掹」他的槍,同時稍為下蹲及扭動身體,很快便甩開被告人。 12.被告人要逃往附近的樓梯,PC 6554捉着他的T恤,PC 11946則拉着他的頭髮。Sgt 58243趕到,用手扣鎖起被告人的右手,拉他倒地以便控制。被告人面向地倒下,PC 11946坐在被告人的下身,PC 6554則按着被告人,Sgt 58243再用手扣鎖起被告人另一隻手。當被告人平靜下來,警察扶起他坐在地上。 13.支援人員來到,被告人給PC 11946和Sgt 58243帶回屯門警署,PC 6554則到醫院驗傷(傷勢見醫生報告P4;譯文為P4A)。 14.PC 6554說他在事件中受傷:右腹有觸痛是受被告人拳擊所致;右大腿外側泛紅及有觸痛是遭被告人膝撞而起;至於右腳腳背及腳底的瘀傷估計是被告人給拉倒後,壓着他的右腳所造成的。PC 6554說當時情況混亂,不知道被告人身體那部份壓着他的右腳。 PC 11946 15.PC 11946和Sgt 58243由5樓上6樓,再走到6樓和7樓之間的樓梯平台,見PC 6554正向被告人出示委任證。PC 11946注視地上箱子上的物品,忽然聽到PC 6554叫喊被告人不要跑,並見被告人已跑上樓梯及PC 6554追着被告人。 16.PC 11946見PC 6554在7樓走廊盡頭的電錶房外捉着被告人的雙肩。PC 11964上前接手按着被告人,Sgt 58243也來到。當PC 6554正要拿出手扣出來時,被告人突然俯身。PC 11946說當時情況混亂,他只見被告人的雙手「掂」着PC 6554的槍柄,但不清楚是怎樣「掂」,而PC 6554則雙手按着槍,並叫被告人不要「掹」他的槍。跟着,被告人想逃往樓梯。PC 11946在被告人背後,看到被告人撞向PC 6554的右邊身體。他和PC 6554捉着被告人,Sgt 58243也來到用手扣鎖起被告人的一隻手,把被告人拉倒。被告人遭制服及雙手被反鎖起來。 17.警誡下,被告人承認藏毒和管有吸毒工具,但否認想打警察,他解釋逃走只是不想被捉。 Sgt 58243 18.Sgt 58243在上樓時,跟在PC 11964後面。還有兩三步到那樓梯平台時,他見PC 6554向被告人出示委任證,Sgt 58243望着木箱上的物品,突然聽到PC 6554叫喊被告人不要跑,跟着他見被告人已跑上樓梯頂部。PC 6554 和PC 11964追着被告人, Sgt 58243跟隨。不久,Sgt 58243見兩警員把被告人截停,他叫隊員用手扣鎖起被告人,但沒指明那名警員去辦。然後,他走回發現被告人和箱子的樓梯平台,在那裏聽到PC 6554叫援便跑回來,見三人正在糾纏。Sgt 58243拿手扣出來鎖着被告人一隻手,將他拉倒地上,待隊員制服被告人後,再鎖起他另一隻手。 19.Sgt 58243否認屯門警署的一名刑事偵緝人員Sgt 52249在警署內叫他看看可否「做」被告人搶槍。Sgt 58243也否認特意叫PC 11946在記事冊中寫上被告人用雙手握PC 6554的槍並試圖拉出。 20.Sgt 58243說他在現場只叫PC 11946拘捕被告人藏毒、藏有吸毒工具和襲警,而未提及搶槍,那是因為PC 6554只說被告人捉着他的槍柄,Sgt 58243覺得還須向PC 6554問清楚情況去確定是甚麼一回事。Sgt 58243說他在現場曾問被告人有否捉過PC 6554的槍,但被告人沒有回應。Sgt 58243沒有為此作記錄。 SPC 34632 21.SPC 34632是鑑證科人員。他先用一支濕的棉花棒揩拭警槍柄的兩側、旁邊及底部[見相片集P6A(10號相)紅框處],然後再以一支乾的棉花棒揩拭同一部位,跟着他把兩支拭子封存,交化驗所檢驗。 化驗師 22.辯方對化驗師陸女士的資歷沒有異議。 23.陸說槍柄上找不到人類DNA是因為沒有人類表皮細胞,或是細胞數量不夠,因此儀器偵測不到DNA。 24.陸說槍柄兩側有格紋,較容易存下表皮細胞。她同意辯方律師指大力接觸槍柄比輕力的情況較容易留下表皮細胞。不過,她說留下多少細胞會因人而異;留下的細胞也可因別人觸碰或物件接觸而脫落。 被告人的警誡口供 25.被告人給的警誡口供是P11(謄文為 P11A) 。他承認藏毒和管有吸毒工具,但否認襲擊PC 6554和搶槍。他説沒觸碰過該警員的佩槍。 被告人 26.控罪三和控罪四的表面證據成立後,被告人選擇作供。 27.被告人37歲,過往沒有和控罪三及控罪四同類或暴力的記錄。他和太太及姐姐住在涉案大廈6樓一單位。 28.被告人說他當晚往樓梯平台吸毒。在那處,穿便裝的PC 6554從樓梯走下來,問他幹甚麼,他回應「無嘢」。當時,PC 6554沒表露警察身份,行過後,一邊發出「殊」聲,一邊用手勢向下招人上來。被告人見勢色不對,便跑上樓梯,沿7樓的走廊奔跑,但途中跌倒,PC 6554想捉他,被告人推開對方的手,起來再往前跑,在電錶房外終被PC 6554及PC 11946捉着。此時,被告人才見捉他的兩人有一名是軍裝警察。被告人說在追逐過程上只有人叫他不要走,從沒有人喊出自己是警察。 29.被告人說在電錶房外,兩名警員站在他面前,他想逃走便俯身用兩隻手向前撥開二人,剛超越兩人一步,便給PC 6554扯着他的T恤,PC 11946則拉他的頭髮,他掙扎,T恤給PC 6554扯脫致僅掛在右手。PC 6554亦喊叫衡哥(即Sgt 58243)過來幫手。 30.被告人說他迅即遭到制服,被人按在地上,面向地,他要幾次叫喊自己唞不過氣。過了大約兩分鐘,才有人把他拉起來坐下。 31.稍後,PC 11469及Sgt 58243帶他回到樓梯口,在他身上搜到毒品。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藏毒及吸毒工具,但否認襲擊警察,他解釋自己只是怕被捕而逃走。 32.被告人說他太太早一天生日,但未暇慶祝,本打算在事發當晚於家中吃飯補祝。他不想太太知道自己被捕,便對警察說不用往醫院驗傷,後來在警署才致電告訴太太,說不能回來吃飯。 33.被告人說沒有人在現場指控他搶PC 6554的槍。不過,在屯門警署,有CID人員Sgt 52249在羈留室指責他「發圍」,説因此不會讓他好過,要留在羈留室過夜。Sgt 58243 向Sgt 52249稱PC 6554指被告人曾觸及他的槍,Sgt 52249便叫Sgt 58243作示範,又叫後者看看可否「做」被告人搶槍。被告人說他當時在羈留室的問話房內,看不到Sgt 58243有沒有示範任何動作給Sgt 52249看。不過,Sgt 58243從房外走入來,便叫PC 11946在記事冊上寫上被告人用雙手握着PC 6554的警槍試圖拉出。PC 11469照辦,還叫被告人簽署。被告人見內容不對而拒簽,PC 11946於是叫Sgt 58243入來見證被告人拒簽一事。Sgt 52249亦進來,叫被告人先簽署,表示稍後會向他問清楚,但被告人堅拒簽署。 34.後來,調查人員替被告人錄影口供,被告人否認襲警和搶槍。他說沒觸摸過PC 6554的佩槍。(見錄影口供P11;謄文為P11A) 35.被告人說他在2016年4月19日被落案起訴控罪一、二和四;4月20日和6月6日兩度提堂時,仍只有那三項控罪;控方遲至8月15日才添加搶槍罪。 36.被告人在庭上否認搶槍。他說沒接觸過PC6554的槍,但不清楚有否意外碰到。 37.被告人說他跑上7樓時,沒推開PC 6554,後來在電錶房想再逃走時,也沒拳打PC 6554的右腹和用膝去撞對方的右大腿,亦沒有用身體撞向該警員,但不清楚有否意外碰到對方。他不知PC 6554如何受傷。他說自己當時不想被捕,只顧逃走。 最後陳詞 38.控辯雙方都撰備書面陳詞。 39.主控官稱自己一方的幾位證人都誠實可信。被告人雙手捉着PC 6554的槍柄並向上扯,明顯是企圖奪槍。另外,PC 6554也說明被告人如何在企圖逃走時拳打他上身右邊及用膝撞他右大腿外側。 40.主控官指PC 11946從他的角度見到被告人雙手「掂」PC 6554的警槍,又見被告人用身體撞向PC 6554的右邊身體,可支持PC 6554的證供。 41.辯方律師則指PC 6554、PC 11946、Sgt 58243和Sgt 52249的証供不可靠;相反,被告人說的可信。律師稱PC 6554其實看不清楚,只是感覺被告人用手按他的槍,以為被告人要搶槍,自己馬上蹲下及扭動身體去擺脫被告人,這樣便會感到佩槍被上扯。律師指被告人沒有嘗試開啟槍袋的扣去拿槍。 42.律師指出被告人沒同類或暴力案底,不似搶槍的人。 43.律師指槍柄上沒有被告人的DNA,支持被告人說自己沒接觸過那柄槍。即使法庭裁定被告人曾「掂」過那槍,也可能只是被告人嘗試逃走時意外觸碰到。律師指PC 11946也同意可能是意外。 44.律師又指PC 6554僅向Sgt 58243說被告人捉過他的槍柄,而沒向其他上司報告或即時交出佩槍;Sgt 58243也沒即場指示同僚拘捕被告人搶槍罪,只叫PC 11946在記事冊(MRI 1第43頁) 寫下被告人「雙手握住警員6554嘅警槍,試圖將警槍拉出」,但被告人不肯簽認。 45.律師指警方一直沒拘捕被告人搶槍,只是經過數次提堂後,才在2016年8月於庭上加控現在的控罪三。這顯示警方不肯定被告人是否真的搶槍,只是最後強加此罪。 46.關於襲警罪,律師指PC 6554和PC 11946說的不一致。律師指PC 6554的傷勢可能都是在糾纏時弄致,被告人沒有施襲的意圖(故意或魯莽),僅為拒捕。 討論 證人的可信靠性 47.辯方對鑑證科SPC 34632和政府化驗師所給的證供沒有爭議。 48.綜合而言,辯方指在現場的PC 6554、PC 11946、Sgt 58243與及在屯門警署出現的Sgt 52249都作供失實,而被告人則說得可信。 49.不過,本席同意主控官的陳述,幾位警員的証供合理。相反,被告人作供稱PC 6554從7樓樓梯走下,見到他在梯間吸毒而不立即進行拘捕,反而經過再向下走及作出招人的手勢和發出「殊」聲,要叫人上來,說法並不合理。PC 6554一早知道兩名同僚會從下上來,怎須稍等,難道他不怕被告人即時逃走? 50.另外,PC 6554說他追逐被告人時,曾喊叫「警察」,被告人則說沒有聽到,只知有人叫他不要走。不過,被告人在警誡口供P11A第142段則說追他的人甚麽也沒講,即表示甚至沒有人叫他不要走。 51.另外,被告人稱在電錶房外見兩名警員其中一人穿軍裝,才知追他的人是警察。不過,被告人在主控官盤問下,一度同意見到從樓梯上來的是軍裝警察。他被問及為何早前說給人追到才知,便指自己一時說錯,改回說在電錶房外才知對方是警察。 52.本席裁定被告人砌詞偽辯。 搶槍 53.槍柄上沒任何人類DNA。本席不同意辯方律師說這顯示被告人可能沒接觸過PC 6554的槍。按化驗師的說明,表皮細胞即使沾上了槍,也可脫落。事實上,帶槍的PC 6554自己也沒留下DNA。DNA化驗結果對控辯雙方都沒有價值。 54.PC 6554說被告人用雙手捉他的槍柄。不過,他承認視線受被告人的手臂及自己的膊頭阻礙,也同意自己是感覺被告人搶槍。辯方律師於是指PC 6554純粹靠感覺,而不是看到被告人用手捉着他的槍柄。本席不同意辯方律師指PC 6554完全看不到,但認同律師指一切發生得快而短暫。(PC 6554說5秒;PC 11946說兩三秒。) 55.PC 6554當時正掀起外衣,打算從腰後拿手扣出來。本席肯定被告人不甘被捉及將被鎖起,想制止PC 6554而撲向對方,雙手按在PC 6554右腰側,即該警員的掛槍部位。PC 6554見被告人雙手觸及他的槍柄,以為對方搶槍,便下蹲及扭動身體,因而感到有相反的力將槍向上扯,更認定被告人是要搶槍。 56.被告人沒有嘗試打開槍袋的扣,也沒有在和兩名警員糾纏時再接觸PC 6554的槍,或改向PC 11946的掛槍埋手。被告人不似立心搶槍,看來他想制止PC 6554從腰後拿手扣出來,過程中意外觸碰PC 6554的槍柄。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三「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襲警 57.PC 6554說被告人企圖從電錶房逃走時,曾拳打他右上腹側邊及用膝撞他右大腿外側。[見該警員在相片集P8A(2)號及(3)號相紅筆圈着的位置] 58.PC 11946則說不出被告人拳打膝撞PC 6554,但他見被告人用身體撞向PC 6554的右邊身體。 59.兩警員說的並非一致。不過,當時情況混亂,PC 11946不是閒着在旁觀察,他在短瞬間見被告人突圍逃走,他在被告人身後只看到被告人用身體撞向PC 6554的右邊身體,未能識別細節。 60.雖然被告人無暴力案底,但本席信納PC 6554所說,被告人在電錶房外確有拳打他右上腹側邊及用膝撞他右大腿外側,當時PC 6554在正當執行職務,要拘捕犯了「管有危險藥物」和「管有適合及擬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罪的被告人。本席拒納被告人的辯解,肯定他當時存心襲擊PC 6554,為求逃走。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控罪四「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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