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崔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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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8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4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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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背景及案情 本案的被告人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今早他於本席席前確認有關答辯,並承認控方的案情摘要。 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顯示,2016年6月7日上午,被告人於青衣被警員截查,警員在其褲袋內發現藏有內含16.48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的16.96克晶狀固體及一個電子磅。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替他人販運該批「冰」,被告人並於其後的錄影會面中作出相關陳述。 有關毒品在案發時的零售價值約為港幣5,700元。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因素 被告人現年22歲,未婚,為家中獨子,但與家人失去聯絡,他接受教育至中五程度。被捕時為一名兼職運輸工人,月入約5,000港元。 被告人聲稱有吸食「冰」毒的習慣。根據控方提交予法庭的紀錄,被告人曾有四次被定罪紀錄,包括兩項管有危險藥物、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定罪。被告人干犯本案時,正因沒有出席另一宗管有危險藥物的審訊而被通緝。 陸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時指,被告人出生在不完整的家庭,父母在他出生時已離異,故他缺乏家庭照顧,亦因被告人早前染上毒癮,於是多次干犯與毒品有關的罪行,但被告人於2016年8月4日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入戒毒所,因此,被告人現時已戒除毒癮。從被告人的母親及他自己撰寫的求情信可見,被告人似乎是立心改過,當然,最終被告人是否重踏正途,或是繼續牢獄生涯,全取決於被告人自己。 本案的判刑 上訴法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譚伊真([2014] 3 HKLRD 691)一案,更新了販運「冰」的判刑指引,即販運10至70克「冰」,量刑基準應為7至11年監禁。 經考慮本案的案情、涉案毒品的重量以及被告人的背景,本席認為最寬鬆的量刑基準應為7年,即84個月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亦可因此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本案並無其他可減刑的因素,84個月扣減三分一為56個月監禁,因此,本席就被告人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判處被告人56個月監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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