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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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上訴人否認控罪,於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兩星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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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6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369號 (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3856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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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上訴人否認控罪,於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兩星期監禁。 2.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3.原審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代表,在本上訴申請則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4.本席觀看了案發經過的錄影片段後,認為本案的定罪不穩妥,下令上訴得直,擱置定罪及刑罰。 控方案情 5.本席引述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道出控方的證據:
辯方案情 6.上訴人作供,她說事發前駕駛一部城巴遇上交通意外,警察到場後,第一證人說她有罰款未清繳。第一證人說話時踏前一步,把頭伸前向她吹了一口氣,第一證人的口氣難聞,上訴人想保護自己,作出了錄影片段見到她右手一撥的動作,但這動作沒有接觸到第一證人。第一證人將她推落地上,膝頭跪到她背上,她無法郁動她的手,更加沒有打警察。上訴人沒有刑事紀錄。 裁判官的分析 7.裁判官對證人如是分析:
上訴理由 8.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如下:
本席意見 9.差不多整個事件經過被巴士的閉路電視拍下,這錄影片段沒有錄音。雖然雙方有些動作因為鏡頭角度問題不能見到,但是「襲警」的經過基本上是可以清楚見到的。 10.錄影片段見到上訴人站在巴士上近乘客入口,左手拿着記事簿而右手拿著筆,看似在記事簿上寫東西。第一證人從入口上車,和上訴人在數呎距離面對面站立,第一證人對著上訴人說話時頭部動作很大,狀似頗為激動,他雙手放背後,突然踏前一步,把頭伸前衝向上訴人的面部一下,上訴人隨即舉高右手由右上方向左下方快速掃了一下,第一證人便立即把上訴人的右手扭轉到她背後,並把上訴人推向及壓住巴士前門,再把上訴人壓向地上。因為角度問題,之後的片段不能十分清晰見到兩人的動作,但可見到第一證人有取手扣的動作,上訴人亦似有反抗,之後數名警員把地上的上訴人雙手反鎖在背後。 11.就著他何以突然踏前把頭伸向上訴人,第一證人在庭上說他不知道為甚麼會有此動作。 12.在原審結案陳詞時,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指出,事件的起因就是源於第一證人這個「哄」人的襲擊動作。律師亦指出,第一證人在證人供詞沒有提過被上訴人拍過左肩,他只是在庭上才提出這說法;而且,錄像更見不到上訴人曾用左手出拳打第一證人右肩,錄像所見與控方證人說法不符。 13.本案的關鍵在控方證人的可信性。案中沒有醫生報告支持第一證人受傷的證據,而只有支持上訴人受傷的醫生報告。 14.本席從錄像可見,事發源頭是第一證人突然把頭伸前接近上訴人面部,這行為看來並不恰當,可以令人受驚甚至構成襲擊。第一證人有機會在庭上解釋,但卻解釋不到為甚麼他有如此動作。裁判官有看這段錄像,他以事隔已久為理由來解釋為何第一證人說不出原因。裁判官亦認為第一證人雙手放在身後,便表示他俯前動作沒有惡意。這理解似有商榷之處,因為連第一證人本人根本也不能作出任何解釋。 15.另一點值得關注的是,錄像中見不到第一證人所說“他擰轉頭,見上訴人用左手拳頭大力打向他右邊上臂及「心口」位置”。 16.第二證人說上訴人最初襲擊第一證人時,是用左手打第一證人右手上臂,這説法與第一證人的描述(先被打左膊頭,再被打右邊上臂)不符;而且,錄像中亦見不到上訴人用左手打第一證人右上臂。 17.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提及, 辯方在陳詞指出錄影片段見不到上訴人有如第一證人所形容般襲擊他,這是辯護的其中一個重點,但是裁判官並沒有表示不同意辯方的觀察,亦沒有解釋既然在錄影片段見不到上訴人用左拳打第一證人右肩,何以會認定“法庭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事發時正如其所述”。 18.本席認為,錄影片段所見與兩名控方證人所述經過不同,這是案中重要證據,可以影響兩人之可信性,亦是辯方律師陳詞的一個重點。但裁判官沒有交代他如何處理,裁判官有可能忽略了或者是沒有給予適當的比重。 19.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據進行。 20.以重審角度考慮本案證據,本席認為,錄影片段所見對兩名控方證人之證供構成疑點。 21.錄像可見到上訴人右手從上而下的一個動作,這是否足以成為襲擊罪的證據呢?上訴人說法是,第一證人的頭伸向她吹了一口氣,她的右手才作出了保護自己的反應,但她否認打到第一證人。本席沒有機會耳聞目睹上訴人作供情況,沒有基礎認定她是否可信證人,但是她沒有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在控方。 22.本席從錄像中所見角度,不能肯定上訴人這動作有否接觸到第一證人的右肩。案中沒有第一證人因這動作受驚的證據,這亦不是檢控的基礎。面對第一證人突然把頭伸向她面部的動作,上訴人作出保護反應並非不合常理。 結論 23.綜觀案中所有證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下證明上訴人行為構成「襲警」或「襲擊」罪。因此本席下令上訴得直,定罪推翻,判刑亦必須擱置。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馬嘉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