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錦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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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案發時是一名的士司機,在暫委裁判官梁榮宗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無合理辯解而故意拒絕接受租用」傳票指控成立,判罰款 $5000。上訴人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694/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Feb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9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69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6年第ESS37207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錦泉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游德康
聆訊日期:2017年1月24日
判案書日期:2017年2月10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案發時是一名的士司機,在暫委裁判官梁榮宗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無合理辯解而故意拒絕接受租用」傳票指控成立,判罰款 $5000。上訴人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2.裁判官如下撮述控方案情:

「導致票控的事件,於2016年6月24日晚上7時48分,在山頂道與芬梨道交界處發生。被告人是的士ST9620的司機,當時正在該處等候租用。

警員4587謝家榮就事件作證。他當時與他的同事警員10995身穿便裝,假扮遊客。他們走近被告人之的士,當時的士車燈亮起,但計程錶指示器被一張『暫停載客』的紙牌遮蓋。謝警員嘗試拉開左後方車門,但車門鎖上,不能開啟,而被告人則回過頭透過左前方打開之車窗問道:『去哪裏?』警員以英語回答:『銅鑼灣皇冠假日酒店。』被告人便以英語回答說:『不,你去前面的士站。』謝警員與他的同事返回行人路,但他繼續觀察被告人之的士。

過了不久,在19時49分,一名外籍男子上前透過前座乘客車窗與被告人對話,之後返回行人路。其後被告人走出的士,上前與那名外藉男子對話後,就返回自己之的士,而該名外籍男子連同另外5名外籍人士則上了被告人之的士,被告人之後駕車離開該處。根據謝警員的通知,警方在山頂警署附近截停被告人。該部的士上有6名乘客。」

3.裁判官如下撮述上訴人自辯案情:

「被告人選擇作證但不傳召證人。他在柯士甸山接載完乘客後便驅車前往案發地點。該處有2至3輛的士排隊等候,當時有很多乘客候車,他也去排隊。他堅稱後來才知道該處並非正式的士站。本席不接納被告人真誠相信此事,因被告人承認曾叫謝警員去巴士總站附近之的士站,而他也是一名全職的士司機。

被告人承認謝警員要求去銅鑼灣皇冠假日酒店。他拒絕接受租用純粹因為當時的士正位於雙黃線區。但是,當他前面之的士接受租用離開後,他便駛上前。忽然,一名肥胖外籍女子拉開前座乘客位車門,將上半身伸入的士並向他展示寫著九龍為目的地的紙牌。被告人強調他因為貪念才接受租用,不料竟有6名乘客上了其的士。他其後在山頂警署附近被截停時該6名乘客正在車上。他堅稱他從沒下車。

因此,被告人拒絕接受謝警員的租用這㸃並無爭議。他提出的答辯理由是他有合理辯解,而該合理辯解為雙黃線上不能接受租用。他同意要不是有雙黃線,他會接受謝警員的租用。

但他承認的事實是,當他拒絕接受租用去銅鑼灣後,於同一位置,在少於一分鐘的短時間內,卻接受租用去九龍。被告人解釋他這樣做是出於貪念。」

上訴理據

4.上訴人的上訴理據基本上是裁判官錯誤地拒絕接納上訴人有關供詞屬實。

5.上訴人的說法是案發時喬裝乘客的警員要上車的地方受雙黃線管制,全日不能上客,因此上訴人叫他們去前方的士站搭乘正在等客的其他的士。而當後來的遊客上車時他則一時貪念下讓他們上車,絕對不是在「揀客」。

6.上訴人又說若他當時真的要揀客,他也會選擇警員們的路線而非遊客的路線,因為繁忙時段過海會塞車,多收的一點車資不足以彌補時間損失。

討論

7.上訴人以上論據在審訊時也有提出,裁判官如下處理:

「本席並不接納被告人說自己改變主意這個解釋。他用『暫停載客』紙牌遮蓋計程錶指示器並留在該處尋找乘客,他必定在等待合適的乘客。鐵一般的事實是,被告人拒絕去銅鑼灣而接受去九龍的乘客,這明顯地顯示他樂意接受長途多於短途的租用。他很可能收取一個固定車資,因為謝警員看到他並沒有開動計程錶或把『暫停載客』紙牌拿走。」

8.本席的看法是,若警員證人說法屬實,上訴人曾經打開車窗向警員查問要去那裏,這直接推翻上訴人因雙黃線不讓他們上車的說法。因為無論目的地,雙黃線依舊不能上客,若上訴人因為這理由而拒絕接載警員,他根本不用麻煩打開車窗查詢目的地。

9.此外,上訴人在短短一分鐘後離開車廂,與遊客中的一人談話後,在同一地點,依舊受雙黃線管制的地方讓遊客上車,接載6名乘客到山頂,期間的士一直維持「冚旗」狀態。

10.本席認為基於以上事實,唯一無法抗拒的推斷是上訴人不是因為雙黃線而不接載警員乘客。本席不需進一步追究上訴人拒絕接載的原因,只需要考慮上訴人的拒載是否有合理辯解。

11.基於上訴人的雙黃線不接載乘客說法並不屬實,上訴人未能就合理辯解提出任何證據。

12.根據控方提出的證據,本席同意裁判官的裁斷,上訴人在案發時沒有合理辯解而故意拒絕接受警員4587的租用。裁判官對證供的分析沒有任何錯誤,定罪沒有任何不穩妥或令人不滿意的地方。

13.裁定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判刑上訴

14.答辯人公平地呈上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同類控罪罰款數據。120宗案件中只有兩宗罰款 $5000,其中一宗為認罪案件。罰款 $1000 的有超過半數的67宗,餘下的由 $500 至 $4000 不等,大多數為 $2000 以下。

15.上訴人在原審時沒有律師代表,由於心情緊張未能提出以下求情因素,因此裁判官在判刑時沒有機會考慮這些因素。

16.上訴人駕駛的士20多年間兩次因歸還車上拾獲的現金和銀包,和一次協助傷殘人士而獲運輸處發出嘉許證書。

17.上訴人家有太太、讀中4的兒子、讀大學的女兒、退休父母、外父母依靠他供養,每月約二萬元的收入實在緊絀。

18.上訴人在本案件合共罰款 $6000,加上審訊期間不能開工但仍然要交 $4000 車租,嚴重影響上訴人和家人生活。

19.在仔細考慮上訴人經濟處境,初犯,過去20多年的士司機生涯沒有干犯同樣控罪,過去正面品格,及其他同類案件判罰後,裁定批准上訴人的判刑上訴,撤銷原本判刑,改為罰款 $2000。由於上訴人已經繳付第一期的 $3000 罰款,上訴人不用再因本傳票案件繳交任何款項。

20.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游德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江柏廉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