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錦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94/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February 2017.
1. 上訴人在案發時是一名的士司機,在暫委裁判官梁榮宗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無合理辯解而故意拒絕接受租用」傳票指控成立,判罰款 $5000。上訴人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
HCMA 69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69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6年第ESS37207號)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案發時是一名的士司機,在暫委裁判官梁榮宗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無合理辯解而故意拒絕接受租用」傳票指控成立,判罰款 $5000。上訴人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2.裁判官如下撮述控方案情:
3.裁判官如下撮述上訴人自辯案情:
上訴理據 4.上訴人的上訴理據基本上是裁判官錯誤地拒絕接納上訴人有關供詞屬實。 5.上訴人的說法是案發時喬裝乘客的警員要上車的地方受雙黃線管制,全日不能上客,因此上訴人叫他們去前方的士站搭乘正在等客的其他的士。而當後來的遊客上車時他則一時貪念下讓他們上車,絕對不是在「揀客」。 6.上訴人又說若他當時真的要揀客,他也會選擇警員們的路線而非遊客的路線,因為繁忙時段過海會塞車,多收的一點車資不足以彌補時間損失。 討論 7.上訴人以上論據在審訊時也有提出,裁判官如下處理:
8.本席的看法是,若警員證人說法屬實,上訴人曾經打開車窗向警員查問要去那裏,這直接推翻上訴人因雙黃線不讓他們上車的說法。因為無論目的地,雙黃線依舊不能上客,若上訴人因為這理由而拒絕接載警員,他根本不用麻煩打開車窗查詢目的地。 9.此外,上訴人在短短一分鐘後離開車廂,與遊客中的一人談話後,在同一地點,依舊受雙黃線管制的地方讓遊客上車,接載6名乘客到山頂,期間的士一直維持「冚旗」狀態。 10.本席認為基於以上事實,唯一無法抗拒的推斷是上訴人不是因為雙黃線而不接載警員乘客。本席不需進一步追究上訴人拒絕接載的原因,只需要考慮上訴人的拒載是否有合理辯解。 11.基於上訴人的雙黃線不接載乘客說法並不屬實,上訴人未能就合理辯解提出任何證據。 12.根據控方提出的證據,本席同意裁判官的裁斷,上訴人在案發時沒有合理辯解而故意拒絕接受警員4587的租用。裁判官對證供的分析沒有任何錯誤,定罪沒有任何不穩妥或令人不滿意的地方。 13.裁定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判刑上訴 14.答辯人公平地呈上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同類控罪罰款數據。120宗案件中只有兩宗罰款 $5000,其中一宗為認罪案件。罰款 $1000 的有超過半數的67宗,餘下的由 $500 至 $4000 不等,大多數為 $2000 以下。 15.上訴人在原審時沒有律師代表,由於心情緊張未能提出以下求情因素,因此裁判官在判刑時沒有機會考慮這些因素。 16.上訴人駕駛的士20多年間兩次因歸還車上拾獲的現金和銀包,和一次協助傷殘人士而獲運輸處發出嘉許證書。 17.上訴人家有太太、讀中4的兒子、讀大學的女兒、退休父母、外父母依靠他供養,每月約二萬元的收入實在緊絀。 18.上訴人在本案件合共罰款 $6000,加上審訊期間不能開工但仍然要交 $4000 車租,嚴重影響上訴人和家人生活。 19.在仔細考慮上訴人經濟處境,初犯,過去20多年的士司機生涯沒有干犯同樣控罪,過去正面品格,及其他同類案件判罰後,裁定批准上訴人的判刑上訴,撤銷原本判刑,改為罰款 $2000。由於上訴人已經繳付第一期的 $3000 罰款,上訴人不用再因本傳票案件繳交任何款項。 20.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江柏廉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