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仲衡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22/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March 2017.

1. D3和D1及D2都否認控罪一至三。經審訊後,本席裁定D1和D2三項罪名都不成立,D3的控罪一和控罪二亦罪名不成立,但控罪三勒索罪成。

Case No.DCCC 522/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Ma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22 & 562/2016(合併)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522及562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仲衡 (第三被告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7年3月3日下午12時08分
出席人士: 黃志遠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舶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戴鄧莊李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3] 勒索罪(Blackmail)

---------------------

判刑理由書

---------------------

定罪

1.D3和D1及D2都否認控罪一至三。經審訊後,本席裁定D1和D2三項罪名都不成立,D3的控罪一和控罪二亦罪名不成立,但控罪三勒索罪成。

案情

2.D3和事主X(一名18歲的女子)相識,大家關係不錯,兩人之間有金錢轇葛,其中涉及賭債。X欠D3和D2一方11,000元,不過D3亦欠X賭債10,000元。案發當天,D3表示願以欠X的其中5,000元用來抵銷X所欠的11,000元,在此計算下,X要償還D3和D2一方6,000元。D3一方向X緊追,X也想當天解決債務,怕對方上門追數煩擾家人而令自己受責。

3.於是,X在電話中向同事及朋友商借但不果,他遂向父親、表哥和表姐求援。X在電話中表達自己情況危急,遭人挾持,要交錢才可獲得自由。X不擅說話,有時會叫D3在電話中和他的親友說解。本席裁定,D3和D2雖急著向X追債,但各被告人不是一早共同設計恫嚇任何人,表姐在電話中問D3不付錢又如何,D3才說出「一日捅佢一刀囉」的說話(「佢」指X )。

4.本席裁定,D3當時並非說笑,但他也並非真要傷害X,他只是在表姐問及下,一時想出這樣的回應,目的為要表姐著急而付錢,他並非一早和其他被告人設計勒索。

案底

5.D3現年23歲,2006年至2012年期間,有六次定罪紀錄,涉及多項罪行。2006年那次涉及的罪行有兩項勒索罪,D3被裁判法院的法官判處感化18個月,律師指出D3當時只是十二歲多。

求情

6.律師指D3教育程度只有中三。他有家人,包括父母、兄姊。律師指D3並非長時期游手好閒,他曾任工人。律師亦指D3在2016年6月初因此事被捕,一直被扣留,對此事已有反省。

7.律師指D3雖然是被判勒索罪成,但本案的案情和一般的勒索案不同,屬於性質較輕的一種。

8.律師又指出D3過往雖有同類案底,但那已是十年多前的事,當時D3只是十二歲多。

9.律師指D3對上一次被定罪是在2012年,他因企圖搶劫及盜竊被判入教導所。D3在2013年底離開教導所,須住進宿舍。他在2016年6月初因此事被捕,一直被扣押,至今已有9個月,不過其中4個月(即2016年6月12日至2016年10月12日)屬於教導所的重召,不會計為本案的服刑,所以D3實際因此案被扣留的時間可算為5個月,律師叫法庭對D3盡量輕判。

判刑

10.本席同意辯方律師說的,本案的案情特別,在勒索案中屬於性質較輕微的一種(有關案情可見上文第2至4段與及判案書第129至133段)。即使D3否認控罪三,須經審訊才被判罪名成立,本席認為該項控罪的判刑起點應為9個月監禁。本席看不到可以給D3任何特別的扣減,因此本席就控罪三判D3入獄9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