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銘賢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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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有三名被告人(D1至D3),共同面對控罪一至三。控罪一是非法禁錮罪;控罪二和控罪三都是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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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22 & 562/2016(合併)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522及5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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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控罪 1.本案有三名被告人(D1至D3),共同面對控罪一至三。控罪一是非法禁錮罪;控罪二和控罪三都是勒索罪。 案情簡介 2.案發在2016年4月4日,事主X當時是一名18歲的女子,她認識D2及D3。控方指X早前應允替D3工作,但沒履行承諾,D3便聯同D2和D1,要X付償$6,000。三名被告人在2016年4月4日中午起的幾小時內非法禁錮X(控罪一),迫X付$6,000才放她走(控罪二)。X致電親友(包括表姐)商借,D3在電話中向表姐說若不付錢,他會用刀傷害X(控罪三)。 3.表姐報警,後在警方監視下交$6,000,由D1收下。不過,警方未能即時拘捕D1至D3。 4.D1及D2在翌日凌晨才被捕。 5.D1對警方說D3付他$300去看管X,不讓她離開,但D1不知X為何欠D2及D3金錢。D1承認他從表姐處收下$6,000。 6.D2則對警方說D3找他「扮惡」去迫X付$6,000,自己可得$3,000報酬。 7.不過,D1及D2爭議他們對警方作過的招認,稱自己並無說出據稱的口頭招認,有關的補錄和錄影口供亦非自願。 8.經交替程序聆訊,本席拒納D1及D2的所有警誡口供(理由見下文)。 9.D3在2016年6月2日被拘捕,他基本上拒絶回應警方的查問。 10.D1至D3對身份辨認沒有爭議。 11.各項控罪的表面證據成立後,三名被告人都選擇不作供,也不傳證人。 12.三位辯方律師指X在庭上清楚說出自己沒被人禁錮或恫嚇,因此即使她X在䅁發時於電話中向親人說得情况危急、令親人覺得她遭到挾持或脅迫,也非真的受到三名被告人禁錮或勒索。 13.D3的律師稱D3沒有恫嚇表姐,對方可能聽錯而誤解D3在電話中的說話,才以為若不付錢,D3便會用刀傷害X。 控方案情 14.主控官傳召X,她的父親、表哥和表姐,與及涉及D1及D2的爭議口供的幾位警務人員:DPC 11629、DPC 7245、DPC 14461和DSGT 54267。 15.控方呈遞的證物有P1至P14和P21。 16.P9和P11是同意案情,內容包括D1至D3不爭議他們的身份,他們三人和X在2016年4月4日曾到過西九龍中心、深水埗麗閣商場和大埔超級城。 17.P1a-d分別為X、D1、D2和D3的電話記錄。 18.P5 是D3給警方的自願口供,他一時拒絶回答查問,一時稱記不起,但他同意54444013是他的手機號碼。 19.P7a、b、c-f分別為西九龍中心、深水埗麗閣商場和大埔超級城閉路電視的錄影光碟;P8是一些影像截圖。 20.P12是X在2016年4月1日寫給D3的欠單。 21.P13是X在庭上寫出的欠債計算。 22.P21是六張$500紙幣,在D2家中搜出,為表姐交給D1的$6,000的一部份。 X 23.X認識D3(叫「細衡」),她說對方一向待她不錯,兩人間中有賭博,D3欠他大約$10,000賭債,但X也透過D3向D2借了錢和欠D3賭債,加上她曾應承做D3介紹的工作,但沒履行,D3說「老細」要她X賠償。X理解D2是D3的「老細」之一。她說總計下,自己欠D3及D2一方$11,000,而D3則欠她賭債大約$10,000。 24.X在2016年4月1日在一便利店,於一張購物單的背面寫下自己欠D3 $11,000,當時D2亦在場,X把這欠單(P12)交了給D3。(警方在2016年4月5日拘捕D2時,在D2的書枱上檢獲這欠單。) 25.X作供時把數目說得很亂,但她最後在庭上寫出P13去說明她欠D3及D2一方的$11,000是怎麼一回事。她說那數目包括因為沒有應約為對方工作而須賠償的$1,000。X其實不知要做甚麼工作,但她接受D3稱她「甩底」而令人家受損,須作賠償。 26.X說D3約她在2016年4月4日出來,原本是D3還他欠X的一萬元賭債。不過,當天見面時,D3卻稱自己沒錢,還要X清付欠單所指的$11,000。D2和D1也出現,D2和D3都說「上面」迫得緊,想X即日付還。D3說可從自己欠X的賭債中拿$5,000出來抵數,X只須清付餘下的$6,000 27.X指D1當天從不說話,而D2和D3則有時表現凶惡,但沒有人恫嚇她,也沒有人不准她離開。X只是認為自己欠人錢,怕對方上門追數滋擾家人,會令自己受駡。她希望儘量當日付還對方,於是先向朋友和同事商借,但無結果,才打電話向表姐商借,表姐叫她和表哥說,X便致電表哥,後來再致電父親。雖然父親答允給$3,000,但X覺得父親其實不會做到,最終她問表姐借$6,000。表姐要在大埔交錢,X便和D1至D3乘車到大埔超級城拿錢。 28.X在問人借錢的幾小時內,和D1至D3到過西九龍中心,又去過深水埗麗閣邨商場,最後到大埔去。期間,她的手機缺電,所以要用D3的電話和表姐及父親聯絡。她和表姐通話時,曾叫D3和表姐說清情況,但自己不是一直在旁聽着,因為D3行來行去。X不知道D3和表姐的對話內容,她沒有聽到D3說會用刀傷害她(X)。 29.X說在那幾小時的相處,自己曾把手機和鎖匙交出,但她是自願的,為使對方安心,因為D3曾經以為她在電話中叫人來攪事。D3為此還輕輕用手拍了她的面頰一下。不過,X說她不覺怎樣,因為她和D3平時耍玩也有這些小動作。 30.X說在整個過程中,沒有人威嚇她或妨礙她的行動自由。她自己選擇不離開,是想當天解決欠債的事。她不知表姐報了警,後來她想銷案,但自己不是報案人,所以不能銷案。 表姐 31.表姐在2016年4月4日13:50時接到X來電商借$6,000。X稱出了事,應承替人做事但自己悔約,令人受損。表姐在電話中聽到一名男子教X講話,便向X表示要和那男子談。那男子接上說X欠他$6,000,他有欠單和X的身份證及地址證明,可以隨時上門追數。表姐問若不付錢又如何,男子說他不知後果怎樣,但會「一日捅佢一刀囉」。表姐叫男子把欠單以WhatsApp傳送過來,但她從未收到。 32.表姐致電他的弟弟(即X的表哥)。不久,表姐收到弟弟來電,知道他和X通過電話,證實X身旁有一些男子。 33.表姐致電X的父親,對方叫她報警,表姐終於在1415時報警。她繼續和X及那名男子保持聯絡。期間,X來電說只須借$3,000,因父親答允收工後會付另外的$3,000。X說對方收齊錢才會放人,表姐便對X說她會付足$6,000。表姐問怎樣付款,同一名男子接過電話來,叫她存進X的戶口。不過,表姐說X遺失了銀行咭,而當天是公眾假期,X不能從戶口提錢,那名男子便說會給表姐一個中國銀行戶口,號碼為012-592-1011xxx7。(控辯雙方同意這是D3的中國銀行戶口號碼。) 34.警方叫表姐不要把錢存進戶口,而要求自己一手交錢、對方一手交人。當表姐在電話上向那名男子說出此建議時,對方不同意,表示若X走了那就不知怎算,他叫表姐一小時內存錢進那中銀戶口,還對表姐說「你都想快D見番你嗰妹 ?」。不過,表姐堅持一手交人、一手交錢,並要求對方來大埔收錢,那男子最終同意到大埔收錢。 35.表姐從銀行戶口提取了十二張$500紙幣(即$6,000),警方把它們影印下來成為P14。 36.表姐說電話中的男子曾表現不耐煩,在16:47時那通來電中說過「要收工嘞」及「你玩嘢,後果自負」。 37.接近下午五時,表姐到了大埔超級城商場,那男子在電話中問她是否穿藍色衣服,跟着D1出現,電話中的男子叫表姐把錢交給D1,表姐照辦,她和電話中的男子對話此時已經中斷。表姐抬頭見一樓商場的欄杆有一穿黑衣的男子(控辯各方同意這是D2)和X一起,D1把錢數過後,向樓上的黑衣人點頭。一名白衣男子(控辯各方同意這是D3)走向黑衣人身旁,黑衣男子把一些東西交給X,並示意X往某方向走,X便往該方向走及下樓來。 38.X在庭上說她其實不願下樓見表姐,因不想面對她,只是表姐呼喝她下來,她才走向表姐處。表姐在庭上表示記不清楚有沒有喝叫X下來。 39.表姐稱她和X在電話對話時,感覺X身旁的男子教她怎樣說。 父親 40.X的父親在2016年4月4日下午二時前收到X的表姐來電,說X被人禁錮。過了二時,父親和X通電,X稱沒替人帶貨及欠人錢。跟着,有男子說X不見了一些貨物,值兩萬多元,已還了萬多元,仍欠$6,000。對方表示要X付清才釋放她,但同意讓父親分兩期支付,每期$3,000。父親說X在電話中稱只差$3,000,他答應為X籌錢,幾小時後給她。 41.不過,父親承認自己對事情只記得很少,因為現距事發已有一段長時間。 表哥 42.2016年4月4日,表哥收到姐姐(即X的表姐)電話,說及X欠錢的事,他便致電X。X說欠人$6,000,還錢便沒事,表哥問X是否遭人脅持,X答是。她說自己在深水埗,但對方不讓她說出地址。 43.表哥跟着和表姐及父親通話。他在16:04時再與X在電話中對話,X說父親幾小時後才可付$3,000,但收錢的人要在16:30時前收取$6,000,她問表哥可否借出$6,000,跟着一名男子指X替人帶貨「甩底」,欠下兩萬元,已還了萬多元,仍欠$6,000。表哥說那男子緊催,要在16:30時之前收到$6,000。表哥向對方稱要和自己的家姐商議。 拘捕D1和D2 44.D1和D2在2016年4月5日凌晨分別在家中被捕。 特別事項 45.主控官想引入以下證據:—
反對理由 46.D1及D2的律師都撰備了反對理由書。 D1 47.D1一方指:—
D2 48.D2一方指:—
49.本席採用交替程序去處理以上爭議。 D1的警誡口供 50.DPC 11629和DPC 7245及主管案件的女督察一同前往D1家中,DPC 11629負責拘捕。他稱在警誡下,D1說:—
51.DPC 11629稱他即場把D1說的寫在記事冊,並讓他簽署,後來回到警署,才正式作出補錄警誡,再讓D1簽認。(有關的記事冊記載為PP19第34頁至第44頁。) 52.DPC 11629說他當天下午再為D1作口供錄影(PP20;謄文為PP20a)。 53.DPC 11629和DPC 7245否認D1一方的各項指控(見上文第47段)。 54.DPC 11629稱D1的父親沒堅持和D1同往警署。這探員也否認叫父親給D1一些錢袋着備用。他說自己搜查過D1,不知為何D1後來有$500被其他警員找到而扣在值日官處。他也否認曾經指示或知悉D1在往警署途中用電話和D3作WhatsApp聯絡。 55.同車負責駕駛的是DPC 7245,他也說不察覺坐在後座的D1曾使用電話或出聲說話。 D2的警誡口供 56.DPC 14461、DSgt 54267和一名女警一同於2016年4月5日凌晨往D2家中,DPC 14461將D2拘捕。他稱D2在警誡下說: —
跟着,他和D2有以下對答:—
57.DPC 14461從D2睡房的書枱上檢走那$3,000(P21)、欠單(P12),又從地上檢取D2的衣物和鞋子[見相片集P3(17-20號相)]。 58.DPC 14461稱他在D2家中作出即時記錄,並讓D2簽署,後來在警署再作正式補錄,也讓D2簽認。(有關的記事冊記載為PP26第19頁至第31頁。) 59.DPC 14461說當天下午三時許,他打算為D2錄影口供,但臨時發覺給人佔用了錄影室,所以把D2再交回給值日官看管,到下午五時多才能錄取口供(PP27;謄文為PP27a),但主管的女督察要他澄清一些地方,便派DSGT 54267陪他為D2再錄取口供(PP28;謄文為PP28a)。 60.不過,DPC 14461和DSgt 54267在庭上都沒說明要澄清甚麼地方。警員在PP28的過程中,只是向D2由頭再問。 D1為特別事項作供 61.D1說的情況和他的反對口供理由書一致(見上文第47 段)。他沒有傳召其他證人。辯方律師說D1的父親現在已經過世。 62.同意案情指D1並無犯罪記錄。 D2為特別事項作供 63.D2說的情況也和他的反對口供理由書一致(見上文第48 段)。他傳召母親作供。 64.D2說在警署內曾要求聯絡家人及找律師,但DPC 14461稱沒此需要。D2被扣留,在上庭那天才能致電母親,後來有律師見他,他便向律師作出投訴,由律師向警署值日官傳達。 D2的母親 65.D2的母親莫女士說警察來時,是她開門的。警察帶了D2入房,把門關上,她不知房內情況。十至十五分鐘後,警察帶D2出來,她問可否陪同D2前往警署,但對方回答不用。 特別事項的最後陳詞 66.主控官和D1及D2的辯方律師都寫了書面陳詞。簡單而言,各說自己一方的證人作供可信。 D1的警誡口供 67.辯方指DPC11629對D1父親說不用陪同D1往警署,但叫對方給D1袋着一些錢作擔保用。 68.DPC 11629說他從D1身上只搜出220元,懷疑那是D1在案件中的得益而將之檢獲。他否認知道D1身上另有500元而不檢走,讓D1留作擔保金。不過,稍後報案室警員在D1身上卻檢取到500元,交值日官保管。DPC 11629說不知何解,他推測可能是D1的家人送錢來。 69.DPC11629的說法牽強。若D1的家人送錢來給D1作擔保,怎會不留下等候D1獲釋,而且值日官也不會代疑犯家人暫為收下任何金錢。 70.辯方指D1在被押送往深水埗警署途中,DPC11629要求D1聯絡其他被告出來,D1於是用手機以WhatsApp訊息及錄音與D3聯繫[見P3(47號相)。這是D1的手機顯示,和D3的手機(P10)記錄內容及時間脗合。] 71.DPC11629承認當時D1正被押回警署途中,但他不知道D1曾拿出電話和人聯絡,也不能解釋為什麼D1可以這樣做到。同車負責駕駛的DPC 7245也說不察覺後座的D1曾使用電話或出聲說話。 決定 72.那500元和WhatsApp記錄脗合D1一方的指控,令人懷疑DPC11629及DPC7245是否說真。另一方面,D1的作供可信。 73.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1的據稱口頭招認、記事冊簽署和錄影口供均屬自願。本席拒納該等口供為證據,將有關的臨時證物(PP15 – 20a)退回給控方。 D2的警誡口供 74.DPC14461否認把D2的房門關上才向他查問,也否認D2的母親想陪同D2往警署,他指D2的母親無甚麼表示,好像不覺D2被帶回警署是怎樣一回事。此說不合情理。本席信納D2的母親作供,她如此問過,警務人員卻叫她不用同往警署。另外,D2被帶了入房,有人關上房門,過了一會才開門帶D2出來。 75.DPC14461說他在2016年4月5日下午3時多從值日官那處提取D2,打算錄影口供,但是要進入唯一的錄影房間才發覺有人佔用着,因此把D2交回值日官,後來在傍晚再提取D2出來去錄取第一份錄影口供(PP27),不過主管督察聽過他的滙報,又要他和DSgt 54267在晚上為D2澄清一些問題。 76.DPC14461解釋他沒攪清楚錄影房間是否可用便從值日官那處提取D2出來,而負責管理的值日官也沒提醒他錄影房間已被人佔用,説法牽強。 77.另外,DPC14461稱他替D2再錄影口供,只為澄清,但實際可見他把整件事重新向D2問過(PP28)。這做法令人費解,但就脗合D2一方的指控,即錄取PP27後,DPC14461指D2說得不好,怕要累他受上頭怪責而要再錄口供。 78.上述兩點令本席對DPC14461的作供存疑。 79.另一證人DSgt 54267說及拘捕現塲的情況也不理想。他說D2的房間細小,他站在房門外看着DPC14461向D2調查,聽到PW6警誡D2,但完全說不出D2如何回應及DPC14461如何繼績查問D2。這說法令人奇怪。本席對他的作供存疑。 80.辯方也指控DPC7245,稱他曾在警署內粗暴對待D2。這探員否認。不過,本席在處理D1的口供中已對他的可信性存疑。本席對他說及D2的情況,同樣存疑。 決定 81.本席對上述幾位警員的說法存疑。另一方面,D2及他母親的作供可信。 82.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2的據稱口頭招認、筆記冊簽署和兩份錄影口供均為自願。本席拒納該等口供為證據,將有關的臨時證物(PP22 – 28a)退回給控方。 D3的警誡口供 83.P5 是D3給警方的自願口供,他一時拒絶回答查問,一時稱記不起,但他同意54444013是他的手機號碼。 84.D3在警誡口供(P5) 中基本上拒絶回應警方的查問。這是他的權利,本席不會以此對他作出不利的推論。 最後陳詞 85.控辯各方都寫好書面陳詞及在庭上展述。 控方 86.主控官說X的表姐、表哥和父親都是可信的證人。不過,對於X,他叫法庭只採納X部份證供,而不要信X指自己在事發當天並無給人非法禁錮和恫嚇。主控官亦質疑X有否準確交待欠債的情況。 87.X未有在庭上說出D3在電話中對表姐恫嚇,包括D3宣稱會「一日捅佢一刀囉」(「佢」指X),但主控官說X當時必在D3身旁聽到此話而受驚,即她實際受到D3恫嚇。 88.主控官指環境證據加上表姐、表哥及父親所說,顯示X真的受人禁錮和勒索。 89.主控官又指證據顯示三名被告人共同行事,法庭可推論每名被告人都知道在向X的索款過程中,同謀的人必定或可能向X或其親人作出恫嚇言行,因此即使恫嚇僅由D2及D3向X作出,與及只是D3向表姐說出「一日捅佢一刀囉」那話,其他被告人亦會勒索罪成。 90.另外,主控官也指三名被告人協同非法禁錮X,為達勒索目的。 辯方 91.幾位辯方律師指法庭應信納X在庭上說自己並無遭人非法禁錮和勒索。X可自由行動,看來她在䅁發時着急要錢還人,才在電話中說得令幾位親人感覺她遭人脅迫。X知道表姐報警後便責怪對方,自己也想銷案,只是她未具資格,因為表姐才是報案人。X又說調查人員質疑她是否和幾名被告人串謀。 第一被告人 92.律師指X確認D1全程沒說話,D1只是從表姐那處接收$6,000,但這不能證明D1參與勒索,法庭不可推論D1知道D2或D3必定或可能在追債的過程中對表姐作出恫嚇的言行。 第二被告人 93.律師說D2在事發當日出現是有理由的,因為他是債主。亦因如此,警方在D2家裡找到表姐所付的其中$3,000和X的欠單,也屬合理。 94.律師指D3和表姐通話時會走開,其他人因此不一定知道D3向表姐說過什麼,法庭不能推論D2知道D3必定或可能對表姐作出恫嚇言行。 第三被告人 95.律師指D3不是主動致電給表姐的,看來他和表姐對話,只為協助X向表姐借錢去還給D2,X的親友在電話中可能聽不清D3所說,表姐或會誤解D3的說話,其實D3沒恫嚇要對X不利。律師指X作供時也沒有這樣說。 96.律師指出X作供說自己曾要求D3留下,為感覺好些,因她和D3較熟,D3平日亦對她不錯。律師說這顯示D3不會對X不利。 97.律師說即使D3真如表姐所稱,說過那些恫嚇的話,D3只算犯上刑事恐嚇,而非勒索,因為D3沒向表姐作出索款要求,向表姐要錢的是X。 討論 證人的可信靠性 98.控方的多位證人屬兩類:一為X及其三位親人:父親、表哥和表姐;另外是幾名警務人員。 99.關於DPC11629和DPC7245涉及D1的拘捕和錄取口供情況,與及DPC14461和DSgt 54267涉及D2的拘捕和錄取口供情況,本席都不信納他們所說。(詳情已在上文說過,不再重覆。) 100.不爭的事實為DPC14461在D2房內的書桌上找到$3,000(P21),屬表姐在大埔超級城交給D1的一部份。另外,DPC14461也找到X寫下的欠單(P12)。 101.另一項不爭事實是和X的三位親人在電話中對話的男子便是D3。 102.說及三項控罪發生情况的是X,她的父親、表哥和表姐。 父親 103.父親承認因時間流逝,對事情記憶很少。他在庭上說得混亂,時有更改。本席並不重視他的證供。 表哥 104.相反,表哥表達清晰,說得甚有紋理。 105.在D3的律師盤問下,表哥同意電話的背景有嘈聲。不過,表哥清楚聽到X如何回答。他問X是否給人脅持,X答是。稍後,一男子接上對話,表哥也說得出該男子稱X「甩底」,欠款兩萬多元。(不爭的事實是該男子為D3。) 106.本席肯定表哥聽得清楚X及D3在電話中說的,並在庭上準確覆述。 表姐 107.同樣,表姐也表達清晰,說得甚有紋理。她清楚詳盡地道出和X及D3在電話中的對話。本席信納表姐如實說出對話內容,沒有訛傳誤報或誇張渲染。表姐和表哥一樣,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X 108.至於X,主控官叫法庭不要信納她稱自己並無被人恫嚇及非法禁錮,因為這說法不符X當日在電話中向親人說得情況危急,讓人覺得她是遭人脅持,要交錢才可脫身。 109.X在庭上的說法,相對她的親人覆述她在電話中的危急表達,確有相悖。不過,主控官當時沒有質疑X,或叫X解釋為何說得如此,更沒有申請把X轉為敵對證人。主控官只是在最後陳詞才叫法庭不要信納X稱自己沒被人恫嚇或非法禁錮。 110.主控官指當天擾攘數小時,X和幾名被告人到過幾處地方,X和D3多次用自己或D3的電話和那些親人對話。X當日既對親人說得情况危急,便是真的給人脅持,遭非法禁錮和勒索,不過X於庭上才撒謊。 111.主控官的推測當然有可能,但他沒有向X探究是否真的如此,也沒問X為何在庭上說成這樣,更沒申請將X轉為敵對證人。 112.主控官的推測並非必然事實。另一可能性是X在庭上說真,只是她在案發時趕急向親人借錢,表達成遭人禁錮和脅迫還錢,想令親人盡量襄助。 113.P7的幾段閉路電視影像沒顯示X遭人挾持。事實上,眾人舉措自約。X在庭上亦說她可自由走動。她沒離開,只為儘快向親友借$6,000去還給D2和D3,免對方日後上門追數,令家人煩擾而怪罪自己。 114.X說D2及D3有時很凶。她更一度說D2或D3表示若她不還錢,出街要小心睇路,免被人「伏」。不過,X稍後又說她不能確定上述內容。 115.X說她在電話中曾向友人講及自己身在何處,D3以為她叫人來生事,便用手輕拍她的面頰。不過,X說她和D3過往亦常有這樣的嬉玩,她不認為D3襲擊或威嚇她。X說D3一向待她不錯,她為了表示自己不會生事及逃債,自願把電話(已經無電)和鎖匙交出,讓D3安心。 116.X說在麗閣邨商場的餐廳,有一女性朋友來找D1及逗留,她也沒有向那名女子求助。 117.本席信納X在庭上的作供,她在案發時並無遭人非法禁錮戓勒索,她是自願留下,望與D3等盡快解決欠債問題。 Res gestae 118.控方的舉證包括X於案發當日在電話中和父親、表哥和表姐的對話。不過,三位親人在庭上說的內容,不少在X的證供中都欠奉。本席在審訊時曾和控辯雙方談論據親人轉述X在案發時於電話中的說話,但X自己在庭上卻沒有講述,是否可被納為Res gestae證據。當時,各辯方律師都同意。 119.不過,D1的律師在最後陳詞時想排除X在電話中回答表哥的話,即表示自N己遭人脅持(見D1律師最後陳詞第11 - 14段)。 120.本席不同意律師的說法。X雖然不是主動向表哥說自己遭人脅持,但表哥問到,她便回答說是。這即時回應被視為Res gestae證據,因此和其他X在案發時與父親、表哥和表姐的說話,即使X自己沒在庭上講出來,由那些親人供述亦可被接納,由陪審團去考慮如何給予合適的比重。 辯方的指出 121.三項控罪的表面證據成立後,三名被告人都選擇不作供,也不傳證人。 122.雙方的同意案情指出D1沒定罪記錄。 123.D3一方不爭議D3在電話中曾和X的親人對話,但他只是協助X向對方解說為何要借錢解困。D3否認勒索及禁錮X,也否認恫嚇表姐說會用刀傷害X。 124.D2不爭議和D3向X追債,但否認參與勒索或禁錮X和恫嚇表姐要錢。 125.D1不爭議案發時一直和D2、D3及X一起,也不爭議自己從表姐手上接過$6,000。不過,律師指即使D2或D3曾恫嚇或勒索X和表姐,D1也未必知情。律師指出X供稱D1一直沒發言,在麗閣邨的餐廳時,還和一名到來的女性朋友相會。 判決 控罪一 126.本席信納X在庭上的作供,她在案發時沒遭人非法禁錮,因此。D1至D3的控罪一非法禁錮罪不成立。 控罪二 127.本席也信納X説她在案發時沒遭人恫嚇,她只是被D2及D3追債。主控官指D3在控罪三中對表姐作出恫嚇,必然給X聽到,所以也算對X作出恫嚇。本席不同意此說。X稱D3講電話時,有時走開。X沒說自己在旁聽到D3對表姐説他會傷害她 (X)。 128.由於X沒遭人恫嚇,所以D1至D3的控罪二勒索罪也不成立。 控罪三 D3 129.辯方不爭議D3曾和表姐在電話中對話,但指D3僅向表姐講解X的欠債,沒向表姐說會傷害X。律師指X作供也沒説聽到D3向表姐稱他會傷害她(X)。 130.不過,X指D3有時走開講電話,她不能盡聽。 131.表姐作供誠懇清晰,本席信納她的證供真實無訛。不過,真正構成恫嚇的,是當表姐問若不付錢又如何,D3便說會「一日捅佢一刀囉」(「佢」指X)。D3向表姐說的很明顯,即若果表姐不給X $6,000去還債給他的一方,他會每天用刀刺X一下。本席肯定D3並非説笑,他是說來嚇表姐,希望表姐以為事情危急而拿錢出來救X。本席也肯定D3並非真的想傷害X,但這已經對表姐構成恫嚇。 132.D3的律師說即使D3有說此話,也只是作出刑事恐嚇,而非勒索,因為D3並無向表姐索錢。本席不同意律師的看法。雖然向表姐借錢的是X,但從當時的情況看來,D3必定知曉X向表姐作此索求。他從X那處接過電話和表姐商討,就是談要錢的事。表姐明言問D3不付又如何,D3便說出「一日捅佢一刀囉」的恫嚇。 133.雖然X欠D2及D3一方$6,000,X也同意還款才向表姐商借。不過,D3為要表姐應承付錢,便說出那句「一日捅佢一刀囉」的恫嚇說話。本席肯定D3不會相信這是適當的追債手段。他這樣做構成勒索表姐$6,000。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証明D3的控罪三勒索罪成。 D2和D1 134.主控官指三名被告人共同犯罪。 135.不爭的事實是D1和D2當天下午一直和D3及X一起,D1在大埔超級城向表姐收那$6,000,與及D2在被捕時管有其中的$3,000和X寫的欠單。 136.D2的律師指出D2管有那$3,000和欠單並不出奇,因為如X所說,D2是債主之一。 137.D1的律師則說D1收那$6,000可能是在不知全情的狀況下替人收錢。律師指出X說D1在整個下午都沒作聲,只顧看手機,在麗閣邨時還有一名女性朋友來餐廳和他聊天。律師亦指出D1以前並無案底。 138.從當天差不多五小時的整體情況來看,D2和D3是要向X追債$6,000,想她儘快清付。D1這麼長時間和D2、D3 及X一起,必定知道D2和D3的追債意圖。不過,沒證據顯示三名被告人一早約定為此對任何人作出恫嚇。一般人追債當然不會客氣,但不一定會作出恫嚇。 139.D3於電話對話中確有說出恫嚇表姐的話,但X指D3有時走開去談電話。X沒有聽着D3説那句「一日捅佢一刀囉」的話,本席也不能論定D1和D2當時就在D3身旁聽着,然後兩人採納D3向表姐作出的恫嚇。 140.X説她當日向親人、同事和朋友商借,她有時説不清便叫D3替她解説。沒有証據顯示D3除恫嚇表姐外,也恫嚇其他親友。那句「一日捅佢一刀囉」的話,是D3在表姐突然問及下所作的回應,看來是D3一時想到而說出,目的為要表姐着急而付錢,並非三名被告人一早共同設計恫嚇,亦非D1和D2預知必定或可能如此發生。因此,D1和D2不能被視作和D3共同勒索表姐。本席裁定D1和D2的控罪三勒索罪都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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