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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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1)條、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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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2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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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1)條、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2.2015年1月23日下午6時許,警員在上水彩園邨3樓大堂截停被告,進行調查,其後帶被告返回其住所(即彩園邨1041室)進行搜查。其後在被告與其弟弟的房間裡的一張木書檯的抽屜內搜出,並撿取8張銀行卡,包括:
3.警員並在該些銀行卡的底下,搜出並撿取一疊透明膠貼紙,其中兩張膠貼紙上面分別印有So Wai Chun及3組號碼的字樣,其餘9張為未經使用的膠貼紙(P9C)。 4.警員在木書檯的檯面搜出,並撿取以下物件,包括;
5.被告在警誡下向警員承認,除了Li Suet Lin的銀行卡屬於他母親,其餘7張銀行卡都是他上星期返內地,以每張港幣2,000元向人購買的,買回來的卡將會給一些人在香港用來買東西套取現金,被告獲得六成得益。警方撿取的一疊透明膠紙屬於被告,用來印些號碼及姓名來貼上銀行卡上面,令銀行卡像真度更高,就像兩張有So Wai Chun的銀行卡模樣,但那些銀行卡及透明膠貼紙與他的家人無關。 6.銀聯國際香港分公司的職員就上述6張銀聯卡進行鑑別,結論是兩張持有人姓名為So Wai Chun的中國建設銀行銀聯卡都是中國建設銀行發出的銀聯卡,磁帶內的資料與銀行資料吻合,但兩張銀行卡的外觀上有被人修改的痕跡。至於其餘兩張涉案中國建設銀行銀聯卡,聲稱持有人是Huang Hu及Zhang Zhi Hui,一張中信銀行銀聯卡,聲稱是Zhao Jing(P2),一張廣發銀行銀聯卡,聲稱持有人是Li Dong的全都是虛假的銀聯卡。 7.Visa大中華地區的職員就撿取的兩張Visa卡進行鑑別,結論是兩張分別是中國銀行的信用卡持有人是Chan Pai Hing及持有人是Li Suet Lin均屬於虛假的信用卡,上述信用卡磁帶所顯示的戶口分別是韓國新韓銀行的戶口及韓國三星的戶口。 8.就著本案撿取的文件證物進行指模鑑別,發現:
9.被告現年23歲,在本案發生後的2015年5月,被告曾干犯盜竊罪,被判監2個月。方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對於干犯此案感到非常後悔,全因當初一個貪念,對不起家人。被告的家人亦致函表明被告自幼勤奮好學,只是中學期間誤交損友,受到蒙騙才走上歪路。方大律師進一步指出,本案牽涉的規模並不大,亦並非涉及很多信用卡及資料等等,望予以輕判。 10.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為嚴重控罪,就涉及虛假信用卡的案件,上訴法院在R v Chan Shui To [1996] 2 HKCLR 128表明,涉及金額50,000至150,000元等規模,即使沒有周詳計劃或整全設備,不涉國際層面,經審訊後可判予5年或以上的監禁。而在HKSAR v Tu I LangCACC 464/2006,若涉案為一張及少數信用卡,且並非複雜或大集團運作,量刑起點可予3年監禁。 11.本案嚴重之處是案情牽涉串謀的行為,被告會將該些信用卡再交予其他人士進行詐騙,牽連甚廣,涉案達7張信用卡,像真度亦高,而且有兩張是韓國銀行發出的,案情嚴重。經考慮後,可判予接近4年的監禁為量刑起點。況且,本案涉及多張信用卡,潛在的損失亦不容忽視。但無論如何,畢竟被告在案發時並無任何刑事紀錄,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經考慮後,本席以3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8個月。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2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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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