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 對 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977/201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February 2017 before 陳振國法官.

Family law – child maintenance – security for payment – District Court – Petitioner's application for security granted – Respondent's application to vary maintenance withdrawn – Court ordered deposit of HK$234,000 from sale proceeds –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Legal issues: Amount of security for child maintenance

Outcome: Security for child maintenance ordered at HK$234,000; Respondent's variation application dismissed.

Case No.FCMC 977/2015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0 Feb 2017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977 / 201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5年第 97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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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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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 : 2017年 2月 15 日
判決日期 : 2017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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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更改家庭子女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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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今天原需要處理的是:

(1)  答辯人 (以下稱「父親」) 就女兒贍養費命令更改的申請;及

(2)  呈請人(以下稱「母親」)要求父親就女兒贍養費提供保證金的申請。

2.但在審訊期間,雙方的立場都有所退讓。父親決定現不要求更改女兒贍養費的命令。至於母親方面,她要求父親提供的保證金額,由超過1,300,000元,大幅減少至225,000元,相等於現時父親存放於法庭的450,000元的一半,但父親則只同意提供117,000元的保證金額,即18個月,每月6,500元的金額。

3.從雙方現時的立場可見,本席今天需要裁決的是:究竟父親須要存放225,000元(如母親要求)或117,000元(如父親同意)的保證金在法庭。

背景

4.妻子於2015年就本案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15年6月8日頒發暫准離婚令,該命令於2016年7月22日轉為絕對離婚令。

5.雙方在婚姻持續期間育有一名女兒,現年8歲,是一名小學生。法庭於2015年4月28日根據雙方的協議,頒令將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交給母親,父親則有合理的探視權。基於該命令,女兒現時與母親同住,並由她照顧。本席明白雙方到現在還就女兒的探視安排有所爭議,但這並不是今天的議題。

6.就有關附屬濟助方面,法庭與雙方於2016年2月2日進行排解財務糾紛的聆訊(由黃瑞珊暫委法官主持),並成功取得協議,其中一些內容包括:

(1)  位於馬鞍山的物業將會出售,餘款各佔一半;及

(2)  父親支付每月6,500元的女兒贍養費,由2016年4月1日開始。

7.但從本案的事實可見,父親在2016年年初已開始有拖欠贍養費的情況,首先是臨時贍養費,過了4月1日亦有拖欠女兒的正式贍養費。

8.馬鞍山物業於2016年9月出售後,每人得到百多萬元現金,現另有900,000元存放於律師樓中,以待本次訴訟的結果。但在物業正式成交前一個月,即2016年8月間,父親存檔申請,要求將女兒的贍養費暫時取消,理由是他與中華電力公司的合約不被延續。母親收到這申請後,認為父親沒有誠意支付贍養費,因此,她要求父親將部份的售樓收益,存放於法庭,以保障女兒將來贍養費的支付。

本席意見

9.本席留意到當案件發展到現時的階段,雙方都同意父親應將他部份售樓收益存放於法庭作為保證金,以保障女兒的利益,問題只是金額的多少而已。母親要求225,000元;父親則只同意117,000元,當中的分別只有108,000元。再者,本席更須留意的是: 現時本席不是需要考慮女兒贍養費的增加或減少,只是考慮怎樣可以給予女兒贍養費合適的保障。

10.本席考慮過案件的所有情況後,認為母親要求的保證金金額是為合理。

11.首先,本案的歷史顯示父親的確曾有拖欠贍養費的情況。本席明白到今天為止,父親已繳清以往拖欠的所有贍養費,但事實是在2016年8月前當他的工作合約還未完結時,他已開始拖欠贍養費。

12.從一封2014年5月30日父親給母親的電郵可見,父親已不只一次提及「…即使辦妥離婚,我一樣可以不付任何贍養費。」、「我會選擇走不盡義務這一步,…」、「即使辦妥離婚,我還是可以因應妳的行為與態度,拒絕付任何贍養費。」。本席明白,父親在當時激烈的敵對環境下,對話中有些意氣說話亦是有可能的。但無論如何,母親就女兒將來的贍養費問題上感到不安,亦是合理和可理解的。為舒緩母親這方面的憂慮,父親提供一個為數225,000元的保障,亦是合理的安排。但為方便計算起見,本席將這金額定為234,000元,這將可包括36個月的女兒贍養費。

命令

13.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頒發以下命令:

(1)  現存放於李國忠、蘇全富律師行(Messrs Lee & So)的900,000元售樓收益餘款會作出以下分配:

(i) 234,000元須於本命令起計的14天內存入法庭;

(ii) 當以上款項存入法庭後,餘款中的216,000元須支付給父親;及

(iii) 餘下的450,000元則支付給母親。

(2) 法庭在收到以上第(1)(i)段中的234,000元後,須由2017年4月1日起,於每月1日,支付6,500元給母親,以滿足父親支付女兒贍養費的責任,直至2020年3月1日為止。

(3) 父親在支付完2017年3月1日的6,500元女兒贍養費後,可暫時不用直接支付女兒贍養費,直至2020年4月1日起再繼續支付女兒每月6,500元的贍養費。

(4) 父親的更改贍養費申請被撤消。   

訟費

14.整體而言,父親申請失敗,本席命令父親須支付給母親訟費,包括保留訟費。本席將金額定為1,000元,即時支付。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14天內沒有申請,將轉為絕對命令。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