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 對 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977/201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February 2017 before 陳振國法官.
Family law – child maintenance – security for payment – District Court – Petitioner's application for security granted – Respondent's application to vary maintenance withdrawn – Court ordered deposit of HK$234,000 from sale proceeds –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Legal issues: Amount of security for child maintenance
Outcome: Security for child maintenance ordered at HK$234,000; Respondent's variation application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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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977 / 201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5年第 977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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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本席今天原需要處理的是:
2.但在審訊期間,雙方的立場都有所退讓。父親決定現不要求更改女兒贍養費的命令。至於母親方面,她要求父親提供的保證金額,由超過1,300,000元,大幅減少至225,000元,相等於現時父親存放於法庭的450,000元的一半,但父親則只同意提供117,000元的保證金額,即18個月,每月6,500元的金額。 3.從雙方現時的立場可見,本席今天需要裁決的是:究竟父親須要存放225,000元(如母親要求)或117,000元(如父親同意)的保證金在法庭。 背景 4.妻子於2015年就本案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15年6月8日頒發暫准離婚令,該命令於2016年7月22日轉為絕對離婚令。 5.雙方在婚姻持續期間育有一名女兒,現年8歲,是一名小學生。法庭於2015年4月28日根據雙方的協議,頒令將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交給母親,父親則有合理的探視權。基於該命令,女兒現時與母親同住,並由她照顧。本席明白雙方到現在還就女兒的探視安排有所爭議,但這並不是今天的議題。 6.就有關附屬濟助方面,法庭與雙方於2016年2月2日進行排解財務糾紛的聆訊(由黃瑞珊暫委法官主持),並成功取得協議,其中一些內容包括:
7.但從本案的事實可見,父親在2016年年初已開始有拖欠贍養費的情況,首先是臨時贍養費,過了4月1日亦有拖欠女兒的正式贍養費。 8.馬鞍山物業於2016年9月出售後,每人得到百多萬元現金,現另有900,000元存放於律師樓中,以待本次訴訟的結果。但在物業正式成交前一個月,即2016年8月間,父親存檔申請,要求將女兒的贍養費暫時取消,理由是他與中華電力公司的合約不被延續。母親收到這申請後,認為父親沒有誠意支付贍養費,因此,她要求父親將部份的售樓收益,存放於法庭,以保障女兒將來贍養費的支付。 本席意見 9.本席留意到當案件發展到現時的階段,雙方都同意父親應將他部份售樓收益存放於法庭作為保證金,以保障女兒的利益,問題只是金額的多少而已。母親要求225,000元;父親則只同意117,000元,當中的分別只有108,000元。再者,本席更須留意的是: 現時本席不是需要考慮女兒贍養費的增加或減少,只是考慮怎樣可以給予女兒贍養費合適的保障。 10.本席考慮過案件的所有情況後,認為母親要求的保證金金額是為合理。 11.首先,本案的歷史顯示父親的確曾有拖欠贍養費的情況。本席明白到今天為止,父親已繳清以往拖欠的所有贍養費,但事實是在2016年8月前當他的工作合約還未完結時,他已開始拖欠贍養費。 12.從一封2014年5月30日父親給母親的電郵可見,父親已不只一次提及「…即使辦妥離婚,我一樣可以不付任何贍養費。」、「我會選擇走不盡義務這一步,…」、「即使辦妥離婚,我還是可以因應妳的行為與態度,拒絕付任何贍養費。」。本席明白,父親在當時激烈的敵對環境下,對話中有些意氣說話亦是有可能的。但無論如何,母親就女兒將來的贍養費問題上感到不安,亦是合理和可理解的。為舒緩母親這方面的憂慮,父親提供一個為數225,000元的保障,亦是合理的安排。但為方便計算起見,本席將這金額定為234,000元,這將可包括36個月的女兒贍養費。 命令 13.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頒發以下命令:
訟費 14.整體而言,父親申請失敗,本席命令父親須支付給母親訟費,包括保留訟費。本席將金額定為1,000元,即時支付。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14天內沒有申請,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