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浚樂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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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7年1月6日,法庭按第一被告人要求,提前讓他答辯。第一被告人認罪,並表示願意協助控方,指證其他同案被告人。本席把他的判刑押後至本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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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613/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1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613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浚樂 (第一被告人)
  陳兆希 (第二被告人)
  陳國輝 (第四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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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判刑日期: 2017年3月16日
出席人士: 許俊聲大律師,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區
朱穎章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愛倫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潘志明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朱滔奇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張錦泉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歐陽鄭何田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控罪: 串謀縱火 (Conspiracy to commit arson)

判刑理由書

程序簡述

第一至第四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串謀縱火」罪。起初,4人均表示不認罪。2016年9月27日(第三被告人當天缺席),排期法官把本案定於2017年2月20日審訊(預留7天)。

2.2017年1月6日,法庭按第一被告人要求,提前讓他答辯。第一被告人認罪,並表示願意協助控方,指證其他同案被告人。本席把他的判刑押後至本年2月20日。

3.2017年2月20日,第二和第四被告人也認罪。第三被告人仍然缺席。

案情撮要

4.2016年4月30日約下午6時10分,平治私家車SS4265(下稱「車輛1」)停泊在上海街油麻地停車場大廈8A樓。同日下午約7時40分,豐田私家車TL8481(下稱「車輛2」)停泊在車輛1旁邊。

5.2016年5月1日約凌晨2時30分,有人致電停車場繳費處的固網電話,保安員鄭女士接聽。對方(男聲)稱,8樓有車輛起火。另一位保安員張女士立刻前往8樓,發現車輛1的車尾和車輛2的車頭起火。

6.消防員片刻到場把火撲滅。車輛1的車尾嚴重焚毀;車輛2的車頭則輕微燒毀。消防人員認為,起火原因不尋常。

7.2015年11月,車輛1的車主謝女士以140,000元購入該車輛。她表示,火災後,車輛1已沒有價值。車輛2的車主黃先生確認,該車輛的維修、拖車、公證費用合共34,450元。

8.涉事停車場閉路電視的錄影片段顯示,事發當晚11時至凌晨1時40分,第一、第二、第四被告人曾乘搭該停車場的升降機;第一和第四被告人更乘升降機來往地面和8樓。當晚凌晨2時至2時17分,第二和第四被告人曾乘升降機來往地面和8樓。

9.停車場附近大廈閉路電視的錄影片段顯示,事發當晚約凌晨2時,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多次進入案發現場附近一間便利店。第二被告人購買了一些物品,約10分鐘後離開。約凌晨2時17分,第一、第二、第四被告人一起行經後巷。

10.2016年5月14日,第一被告人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捕。警誡下,他承認到過案發現場,但沒有燒車。他的「大佬」(即第三被告人)指示他、第二和第四被告人去燒車。錄影會面時,第一被告人交代了事件的詳情。關於自己的角色,第一被告人聲稱,他沒有動手燒車,只是在樓下把風。

11.第二和第四被告人分別於2016年5月15日和16日被捕。在各自的錄影會面,第二和第四被告人分別交代了事件的詳情。關於自己的角色,第二被告人聲稱,他沒有動手燒車,只是陪同第四被告人一起到停車場8樓。第四被告人承認,他把火酒倒在車輛1的車尾,然後燃點。

求情

第一被告人

12.現年17歲,沒有刑事紀錄。代表他的朱大律師告知法庭,第一被告人現就讀中四,中二至中三在校寄宿。由於學校不設中四宿位,故回家居住。求情時,朱大律師陳詞,第一被告人與父母的關係疏離,因此較依賴朋友的支持。故周末大部分時間,他都在第三被告人的住所逗留。朱大律師稱,第一被告人年紀尚輕,遭別人利用,一時貪念才犯案。被捕後,他坦白交代事情始末,並供出其他同案被告人的身分。認罪後,警方替他錄取了供詞;控方亦打算傳召他為控方證人。

第二被告人

13.現年16歲,有1次刑事紀錄(性質與本案無關)。代表他的潘大律師告知法庭,干犯本案的罪行時,第二被告人尚未有任何定罪紀錄。求情時,潘大律師陳詞,第三被告人是本案的主謀,他較其他3位被告人最少年長10歲;事後更沒有支付任何報酬給第一、第二或第四被告人。潘大律師稱,第二被告人年少無知,受人唆擺才犯案。

第四被告人

14.現年15歲,沒有刑事紀錄。代表他的張大律師表示,無須由兒童法庭處理第四被告人的判刑。求情時張大律師陳詞,第四被告人9歲時,父母離異。初時,母親取得撫養權。後來,撫養權轉到父親。可惜,父親疏於管教,連本案的聆訊也沒有出席。張大律師稱,第四被告人也是年少無知才干犯本案。

判刑

15.「縱火」是嚴重罪行。在多層停車場焚燒汽車,可引致停泊在該處的車輛連環爆炸,帶來災難性的後果。今次縱火事件只燒毀了2部汽車,乃不幸中之大幸。

16.第一、第二、第四被告人年紀尚輕,並且初犯。一般而言,法庭處理少年罪犯時,相比「懲罰」和「更生」,「更生」這元素應佔較大比重。一段短期、深刻、具警惕性的禁閉式紀律訓練,能幫助少年罪犯更生;學習自律、服從;以及重拾書本或學懂一技之長。

17.考慮了3位被告人的年紀、背景、相關案情,本席決定,按照各撰寫報告人員的專業建議,判處第一和第四被告人進入更生中心;第二被告人進入勞教中心。

  林嘉欣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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