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振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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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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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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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人喺本席席前承認兩項盜竊罪同埋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喺判處嘅時候,本席考慮咗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梁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案情可以簡述如下:被告人偷咗兩部電單車,並且更換咗車牌。其中一輛,即係本案控罪二嗰輛,被發現之後,被告人乘著另一輛電單車嚟到,呢個亦都係控罪一所述嘅失車。被告人被拘捕,警員喺被告人乘坐前嚟嘅嗰一部電單車上面發現涉案嘅「冰」毒。 被告人現年26歲,中二程度,曾經任職廚師同埋地盤工人。佢獨居於一個公屋嘅單位。被告人曾經有多次定罪紀錄,喺2007年因為一宗備有盜竊用品罪,同埋一項未獲授權而採用運輸工具罪被判感化。2008年因為兩項同版權有關嘅罪行被判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2009年因為意圖盜竊同埋抗拒警務人員再次被判進入戒毒所。2010年亦都因為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被判進入戒毒所。2011年因為兩項盜竊罪被判監禁十天。2014年因為一項打架罪同埋一項襲警罪被判進入戒毒所。 辯方梁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指出被告人嘅偷車只係為咗玩樂,並非係商業嘅用途。亦都指出被告人管有嘅「冰」毒雖然係為咗販運,但係亦都有少部分係會留為己用嘅。被告人從大約18歲已經開始濫藥,曾經多次被判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可以睇到佢呢一方面嘅問題。至於呢一批「冰」毒被告人會留低幾多作為自用,被告人自己都說不準,因為需要視乎情況。 梁大律師亦都強調被告人已經有真誠悔意,呢個從被告人親筆撰寫嘅信件可見,亦都請法庭顧及被告人承認控罪,省卻咗各方面嘅資源。 被告人偷咗嘅兩部車,第一控罪嗰部車主以24,000元購入,第二控罪嗰部以12,000元購入,當然會有折舊。偷車呢一款罪行係法庭應該正視嘅,因為車主好多時都要將一個有相當價值嘅財產放喺街上,雖然話可以裝置各樣嘅防盜器材,但係風險仍高。而且賊人好多時都要一啲技能或者係工具先至可以犯案,故此應該喺判處嘅時候反映。 喺本案涉案嘅兩部電單車價值唔算好高,但係為咗隱藏罪行,被告人將車牌更換咗,呢個係加重刑責嘅因素。亦都顧及被告人以往有多次干犯盜竊或者有關嘅罪行,因此因為呢兩項因素,本席認為量刑基準應該提高六個月,最終就每項嘅盜竊罪都會以兩年作為量刑基準。 另一款罪行販運危險藥物罪係嚴重得多,被告人販運嘅「冰」毒純含量為46.3克。根據案例譚伊真案(CACC 524/2011),判處販運純含量10至70克「冰」毒嘅人應該考慮7至10年嘅監禁。顧及本案嘅情節同埋涉案「冰」毒嘅份量,亦都顧及今次係被告人第一次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本席認為一個八年九個月嘅量刑基準係恰當嘅。 辯方梁大律師指被告人會留低小部分「冰」毒作為自用,顧及被告人嘅前科同埋佢被捕之後嘅一致陳述,本席信納呢個講法,故此會採用八年三個月作為最終嘅量刑基準,被告人承認控罪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除此之外顧及梁大律師嘅求情陳詞,本席唔見得再有可以減刑嘅因素。 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嘅理由,本席就第一控罪判處你監禁16個月,第二控罪亦都係監禁16個月,第三控罪監禁五年半。你干犯咗兩種不同性質嘅罪行,刑期冇可能同期執行。 顧及整體量刑,亦都顧及你利用咗其中一輛偷嚟嘅電單車作販運危險藥物嘅工具,本席認為一個六年九個月嘅總刑期先至足以反映本案嘅嚴重程度。因此命令第一同埋第二控罪嘅刑期同期執行,第三控罪嘅刑期其中65個月同第一及第二控罪嘅總刑期分期執行。總共你要監禁六年九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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