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麗霞 對 葉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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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葉女士”)申請永久禁制令,禁止被告人(“葉先生”,葉女士的前夫)佔用香港柴灣小西灣道23號富怡花園車位815號(Car Parking Space No 815 on 8 th Floor of Car Port Building, Cheerful Garden, No 23 Siu Sai Wan Road, Hong Kong)(“該車位”);葉女士並向葉先生追討佔用該車位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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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15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6年第1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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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理由書 --------------------- 1.原告人(“葉女士”)申請永久禁制令,禁止被告人(“葉先生”,葉女士的前夫)佔用香港柴灣小西灣道23號富怡花園車位815號(Car Parking Space No 815 on 8th Floor of Car Port Building, Cheerful Garden, No 23 Siu Sai Wan Road, Hong Kong)(“該車位”);葉女士並向葉先生追討佔用該車位的費用。 2.在審訊結束時,本席頒布了以下的命令:—
本席現在說明判案的理由。 葉女士的案情 3.葉女士表示,家事法庭在婚姻訴訟案件2010年第15635號(“該案件”)中判決了把該車位的業權及所有權益給予葉女士,葉女士並在2014年11月正式取得了該車位的業權及所有權益。然而,在葉女士取得該車位的業權後,葉先生仍然佔用該車位,葉女士曾勸諭葉先生交還該車位,但屢勸無效。 4.葉女士在審訊中親自作供,在證供中提到該案件的詳情,也提到葉先生一直把他的私家車(“該車輛”)停泊在該車位,並在車頭擋風玻璃貼上「平售」的字樣。該車輛一直佔用該車位。葉女士曾於2015年3月4日去信葉先生,要求他移走該車輛,但葉先生沒有理會。葉女士亦於2015年8月26日透過在該案件中代表她的律師去信葉先生,要求他移走該車輛,但葉先生也沒有理會。 5.葉女士的證供清晰,與文件證據相符,在盤問下沒有任何動搖,本席信納葉女士的證供。 6.葉女士出示了有關該車位的2016年1月至3月的差餉及地租通知書,當中顯示該車位在當時的應課差餉租值是HK$13,560。 7.葉女士亦出示了有關該車位附近的一些車位的租金資料,根據這些資料,葉女士申請該車位的佔用費為每月HK$2,400。本席檢視了葉女士呈交的文件,同意採納這個數字。 葉先生的案情 8.葉先生在他的《抗辯書》中表示:—
9.葉先生一直沒有把任何證人陳述書交法庭存檔,法庭在2016年9月19日頒令,除非葉先生於2016年10月3日下午4時或以前把證人陳述書交法庭存檔並送達予葉女士,否則不得在審訊時傳召事實證人(包括葉先生本人)作證。葉先生至終沒有準備任何證人陳述書,是故葉先生不能在審訊中傳召任何證人。 10.葉先生在其《抗辯書》第3段中對葉女士所作的種種指控,皆沒有證據支持,本席悉數駁回。 事實 11.根據本案的文件和葉女士的證供,本席裁定本案的有關事實如下。 12.於2013年7月16日,家事法庭在該案件中頒令(“第1項命令”),在暫准離婚令轉為永久離婚令時,葉先生須把1個住宅物業和2個車位(其中1個車位是該車位)的所有利益及業權,全數轉讓給葉女士。 13.葉先生不服第1項命令,向家事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家事法庭於2013年9月3日駁回申請。 14.於2013年9月17日,暫准離婚令轉為永久離婚。 15.葉先生就第1項命令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於2014年3月28日駁回申請。 16.於2014年8月25日,家事法庭在該案件中頒令(“第2項命令”),授權在該案件中代表葉女士的律師(“該律師”)替代葉先生簽署轉讓契據,把該車位的業權和所有權益轉讓予葉女士。 17.於2014年11月1日,該律師根據第2項命令的授權簽署了轉讓契據,把該車位的業權和所有權益轉讓了給葉女士。 18.然而,葉先生一直把該車輛停泊在該車位,即使葉女士先後兩次要求葉先生移走該車輛,葉先生仍然繼續佔用該車位。 分析 19.本案事實清晰,自2014年11月1日起,葉女士並只有葉女士是該車位的業主,該車位的業權和所有權益均屬於葉女士,葉先生停泊該車輛在該車位的佔用行為,損害了葉女士的權益。 20.葉先生在其《抗辯書》各段落的申述,本席逐一回應:—
21.葉先生在2017年2月2日的審前覆核聆訊中,提到家事法庭在2017年2月1日有關該案件的聆訊(“2月1日的聆訊”)中撤銷了葉女士的申請,葉先生說因為如此,本席應撤銷葉女士在本案中的申索。本席聆聽了2月1日的聆訊的錄音,實情是在該案件中代表葉女士的律師向家事法庭申請命令,註銷登記在土地註冊處的「附屬濟助通知書」,因為在該案件中的1個住宅物業及2個車位(包括該車位)已經轉至葉女士名下,沒有需要在土地註冊處保留「附屬濟助通知書」的註冊。家事法庭在聽取了雙方的陳詞後,批准了葉女士提出的申請。2月1日的聆訊,跟本案的爭議完全沒有關係。 22.本席認為,對葉女士的申索,葉先生完全沒有抗辯理由。 23.有關禁制令:—
24.有關佔用該車位的費用:—
25.有關訟費的一般原則,是敗訴方須支付勝訴方的訟費。本席已聽取雙方就訟費的陳詞,本席認為沒有理由不依循上述的一般原則,故命令葉先生須支付葉女士在本案的訟費。 結語 26.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頒布了上述第2段所載的命令。 27.禁制令是嚴肅的事情,葉先生務必遵守禁制令,在2017年4月13日或之前停止佔用該車位,否則可能會因為藐視法庭而承擔嚴重的後果。 28.本席鄭重告誡葉先生,倘若其蓄意違反禁制令,法庭定必嚴懲不貸。
原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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