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石梅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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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內地出生,其後與孔祥亨在內地結婚並誕下一兒子。孔祥亨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孔繁鈺的兒子。

Case No.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0235A/1999

CACV 235/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 1999 年第 235 號

(原本案件編號 : 憲法及行政訴訟 1999 年第 59 號)

朱石梅 申請人
入境事務處處長 答辯人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宣判日期: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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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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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判案書:

1. 申請人在內地出生,其後與孔祥亨在內地結婚並誕下一兒子。孔祥亨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孔繁鈺的兒子。

2. 申請人,孔祥亨和他的兒子於1998年6月28日持往來港澳通行証(雙程証)來港並逾期逗留。他們後來以家庭團聚為理由申請在香港居留,但遭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

3. 申請人於1999年5月18日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該申請在原訟庭由楊振權法官聆訊,楊法官拒絕該項申請。申請人不服,提出上訴。

4. 其間,申請人誕下一名女兒孔令敏,孔令敏在2000年1月5日獲入境事務處處長確認有香港居留權。

5. 在1999年12月22日,孔祥亨亦根據入境條例的永久性居民身分獲得入境事務處處長確認,並獲得發給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証。

6. 入境事務處處長於2000年4月7日申請剔除申請人的上訴通知書。本庭經聆訊後,將該份通知書剔除並同時命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之訟費。

7. 申請人現在要求本庭批准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有關上訴終審法院的事宜,香港終審法院有明確的規定。第23條這樣說:

「除非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已給予上訴許可,否則終審法院不得受理任何上訴。」

8. 在民事上訴案件方面,第22條第1節有這樣的規定: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

(a) 並不適用於本案,

(b) 而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的其他判決提出,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9. 申請人經由她的家翁孔繁鈺向本庭陳詞,他的主要論據就是全國十二億中國人都有權在香港定居,因為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這個論據是毫無法理的基礎或事實的支持,並不能構成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或是構成其他的理由可以促使本庭批准許可的申請。

10. 雖然本庭同情申請人的處境,但是,本庭所要作出的是一個法律的決定。本庭是要根據法律而不能基於個人環境或人道立場作出裁決。在這個問題上,法庭並沒有酌情權。因此本庭拒絕申請,並命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的訟費。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梁紹中 法官王見秋

申請人 : 朱石梅,無代表律師,親自出庭

答辯人 : 由高級政府律師潘敏嫻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