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ACC 5/2001 on BabelCite. This FACC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March 2002.
2. 本席有幸曾參閱本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所擬備的判詞草稿,並同意他的裁決,即本上訴應予駁回。不管如何看待與訟雙方在本院席前的聆訊過程中所曾辯論的原則(澳洲和加拿大的最高審裁機構對於該等原則亦意見不一),本席個人都準備確認涉案的定罪判決。在本案中,本院所關注的是一宗區域法院審訊,故屬由一名法官獨自主持的審訊。各名上訴人行使其權利,選擇不出庭作供。根據本席對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的理解,他的做法實質上不外乎是基於各名上訴人並無提出任何證供以削弱、反駁或解釋控方的證據,因而把控方的證據視為享有優勢(而這必定是一種優勢)。不管如何看待相關的適用原則,上述做法都並非不尋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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