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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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面對七項控罪,均是以虛假藉口促致另一人作非法的性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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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49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493號
裁決理由書 1.被告面對七項控罪,均是以虛假藉口促致另一人作非法的性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0(1)條。 2.第一及第二項發生於2004年9月,在馬鞍山X的家中,指被告向X作出虛假藉口或申述,即若X與被告作非法性行為,X的身體會受保護,不會被鬼魂纏擾,促致X與被告性交。第三及第四項發生於2005年及2007年6月至8月間,以相同的虛假理由促致X與被告肛交。而第五及六項則發生於2009年8月及2010年1月間,分別在九龍塘歌朗妮酒店及在X的家中被告以上述相同的虛假理由,且家人亦不會被鬼魂纏擾等,促致X與被告作出非法性交。而最後一項在2010年1月28日在X的家中,被告藉詞若與被告性交,她的家人不會被鬼魂纏擾,而被告亦能從X體內取回之前被告放於她體內以保護X的東西,促致X與被告發生非法性行為。 3.控方案情是指從2004年起,被告藉詞替X醫病、驅邪趕鬼,多年來與X發生多次非法性交及肛交,至2010年X報警求助。被告則否認曾藉任何這些言詞或威嚇與X性交,兩人且是情侶,X更是主動的一方。控方傳召X、她的姊姊Y及母親、兩名友人A先生及B小姐作供。被告選擇作供外,也傳召三名友人作供。 4.在雙方同意的事實中(AF1),X及Y的身分及X的出生日期並不爭議,被告的錄影會面也是自願錄取的(P1、P1A謄本)。P2及P3是X及被告家中的相片,而佛教及道教專家的書面陳述亦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65B條呈遞。雙方也同意性交或肛交是沒有驅鬼或辟邪的功用,而性交亦不能將「氣」傳給別人作保護身體之用。至於X於2011年1月31日報警前後,由被告發放與X手機的儲存短訊,其內容亦節錄呈堂。 5.X小姐作供,她於1989年1月出生,自幼父母離異,與母親及二姊Y於馬鞍山屋邨居住。被告與Y自2001年拍拖,到2004年8月暑假時,X持續發燒,已看醫生診治仍不癒,驗血後才知是感冒菌入血。可是期間被告知道後,在她家中提及X是因鬼怪引致,更問及X與男友的性事,又著X小心其男友。 6.其後,被告更提議以其宗教方法醫治,Y亦知悉,於是在2004年8月至9月,即X從中二升中三的暑假。約2004年9月在X家中,被告著X用熱水洗澡,沖身後用毛巾包裹,X坐在電腦椅胸對椅背,背向被告,被告揭開毛巾、唸唸有詞、燒符及說X情況嚴重,單單燒符不足,指稱因X的男朋友鬼上身,藉性行為鬼怪已入X的身體。被告再叫X入房躺下,說以前男朋友放了鬼怪進X身體,被告說要拿出來,於是被告用手指插入X下體,更說「唔係做乜,只係幫妳,唔係色情。」著她放鬆,X感痛楚,但被告接著卻吻X的胸部,手繼續「喐動」,說要藉性行為才可拿出來。當時X說可找其男友,X欲打電話,卻被被告制止,被告並說「唔想害人哋,若不是有能力,他人不懂,會死。」於是X與被告發生性行為,避孕套是被告從其鎖匙包內取出,被告隨後更說X以前既有口交過,男友已放了「污糟嘢」入X口內,被告要幫X清理,於是叫X替被告口交,被告更在X口內射精,命X吞下,要用精液封住它,否則會對X身體危險可致命,X唯有照吞下。 7.X說當時因發燒持續醫不好,雖有懷疑被告,但本著嘗試心態,而姊姊Y亦知道被告會用燒符幫X,X才願意如此。雙方性交後,被告說「封得好死,要吸走啲氣,要拿出來及補番啲氣。」因此須以性交方法幫X「過氣」,更說X很危險,因此要天天「過氣」。X知道被告當時並無正職,他幫人驅鬼、作法及睇風水,而他家中亦擺放了很多法器。 8.第二次的性交,約在此後一至兩天,仍在2004年9月內,在X家中,X再接受「過氣」,與被告性交。其後剛巧X身體亦復原,當時X覺得因「過氣」才好過來。其後至12月間,雙方也持續「過氣」。到12月,X表示「頂唔順」,因被告仍是姐姐的男朋友,X難以接受此事,但被告卻說未有能力全部清除X體內鬼怪,不想看著X死去,但隨後減為每週一次。被告更說查出原來與X是前世夫婦,今世續緣,雙方必須以「老公」、「老婆」互稱,被告才可找鬼魂幫忙,因此X與被告時有以「老公」、「老婆」相稱。 9.除性交外,X在2005及2007年6至8月間也曾與被告進行肛交,被告沒有使用避孕套,過程相若。X其實很抗拒,也問及可否不做,但被告對X說,開始「封唔住」後面,要加強,又說自己也不想,但為了X才願意。被告也說其以往的男友曾留下「污糟嘢」入內,須要封住肛門。X事後感到痛楚,07年那次以後更影響X的日常生活,試過失禁。 10.除了在X家中,X也曾與被告在九龍塘的酒店「過氣」,其中一次在2009年8月在歌朗妮酒店,當時X正要參加大學在上水的迎新營,被告卻說該處很猛鬼,入營前須先「過氣」,但剛巧Y在家中,於是去了九龍塘的酒店與被告性交「過氣」。 11.有關這些事,X曾在2005年告訴友人A先生,提及「過氣」之事。A先生曾著她報警,但X擔心與Y關係不好,說出來怕家人不信,亦擔心被告所說家人遇害之事會發生。此外,X也曾在2007年告訴鄰居B小姐,B小姐也曾著她報警,但X沒照做,也是擔心其家人。最後第二次「過氣」發生於2010年1月28日前一個星期左右,在X家中。X也講述在此期間,被告脾氣很差,經常向X說若停止「過氣」,X的家人會遭不測,包括母親與她會生cancer,X活不過30歲,Y也會跳樓死等,使X活在誠惶誠恐中。被告以往更是控制著X的日常生活,起床、吃飯、返學、放學、回家、睡覺等也要通知被告,被告也不許X與其他友人聯繫,每每阻撓。 12.直至2010年1月28日前數天,X告知被告要停止「過氣」,但被告卻說已很努力,要求多些時間予被告「搞掂」。其實以往未升大學前,被告已說過會「搞掂」,但現在又說要多兩年時間。最後,被告向X說要取回之前放在X身體內保護X的東西,X唯有答允進行性交。被告更要求X多作考慮,X不允,被告卻發脾氣,於是X才說會多想一星期,被告攬著X,X感覺難受,更咬了被告胸口一次。被告更唯有寫下「老公,我愛你」的字句(P13)。到了1月31日,X最終與家人商量後便報警處理。 13.盤問間,X表示雖與Y感情不好,但並不嫉妒她。X直言自己讀書也不差,她更坦言以往有4個男朋友。除第一個外,與其他男朋友也有發生性行為,且未足16歲。X沒有向警察說出以往男友的名字,並非刻意要保護他,只是很害怕又害了其他人。被告更天天說她連累人、害死人等等。對於鬼怪、鬼神之說,X表明寧可信其有。在首次「過氣」時,X當時相信被告是想幫他,X當時也要求找自己的男朋友,但被告卻說「唔想害死人哋個仔」。其後有關「過氣」之事被告更對X說「唔畀得其他人知」。 14.被問及為何不告訴家人,X說很害怕會害了家人,如被告所述,其姊姊會跳樓等等。X也坦言,到2008至2009年對被告所說半信半疑,但又擔心家人,被告也常發脾氣,說難聽的說話。對於夫妻的相稱,X說是被告的要求,她才會如此說。X也被問及在相中顯示X與被告很親密,甚至作狀吻被告,X說在被告前裝作開心。而有部分相片當時Y也在場,X會裝作若無其事。當其時,她仍相信被告會幫她。被問及最後一次是否已不相信被告鬼神之說,X回應指不知道被告在她身上做過甚麼,心想最後一次,就容被告拿走,以致被告可不用再找她,但她仍是擔心家人會「被鬼搞」。 15.X的朋友A先生作供,他在2002年認識X,間中也有與X傾心事。在2005年,當時他看見X不開心,「口腫面腫」,不舒服。傾談間,X指其姊姊Y的男朋友(被告)已幫她「整緊」,說「有鬼有盛」,也略略提過「搞嘢」。A先生意會是性行為,A並覺這並不可行,只是聆聽。X再說被告向她說若果「唔整」,X的母親會有事,X訴說時很激動及不開心,X更說不想母親有事。盤問間,A先生表示曾建議X向家人訴說此事,及後也建議報警。但X說若報警,她害怕母親會有事。 16.X的鄰居B小姐作供,她與X自小便相識,住在隔鄰。小時候已很好感情,雙方會傾偈。她記起在2007年夏天的一個晚上約12時,她在走廊間遇到X,X滿身酒氣但清醒,且激動及哭著,說要到旺角找其男朋友。當時她與X談起來,X表達不開心,繼而向她訴說三年多來與被告發生性關係,包括於2004年X發燒時,被告(即Y的男朋友)話「幫佢整」,有關「鬼神啲嘢,甚麼紅蓮教、白蓮教,又話帶佢上山等」,她意會到X是說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她隨後勸說X停止,但X說試過停止,她說怕會再病。B再勸X報警,X卻說不可以,害怕家人會有事。又說如果停止,母親會死,母親與X也會生cancer,而姊姊會頭痛等。其後,B再遇見X時,X已不願再提。 17.X的姊姊Y作供,她現年29歲,任職銀行經理。她說自2001年與被告拍拖,後來知道被告兼職「睇風水」、替客人做法事等。她也曾目擊過被告做法事7至8次,被告也有燒黃紙。她講述妹妹X在2004年暑假發燒,反覆不定,被告也有替她燒符,她也在場。Y自己也曾頭痛不適,但被告替她燒符後,頭痛確少了一些。Y當時相信被告是有這些能力。至於經濟方面,她指被告整體正常,毋須向人舉債借貸。盤問間,Y同意被告相信觀音,也教她們背誦觀音經,但卻沒提及甚麼白蓮教、紅蓮教或上山的事情,而X也向她提及以往被其他男朋友打,也曾提及窗外有人望她等等。後來X病好後,她們與被告三人也常時一起,妹妹X當時因另一案要作證期間,也著她接放學,後來X也由反叛變乖了。Y直言被告也有替X買煙酒,更送贈手袋給她倆。 18.X的母親作供,她指被告與Y從2001年起拍拖,但她不太喜歡被告,直言覺得他倆層次不同,年齡相距大。被告常時裝神弄鬼,她指X當時不退燒是因X不肯食藥才會如此。而X與被告的關係,她沒想過會如此。 19.被告選擇作供,現年43歲,是兼職風水師,他坦言過往只有兩次輕微的賭博刑事紀錄。他採納其會面錄影紀錄的內容,也講述自2001年與Y認識,並發展為情侶關係。至2004年夏天,Y的妹妹X大病發燒,被告與Y陪伴X看醫生。期間他也有替X燒符,目的為使她安心,但只燒了一次,Y也在場。該段期間,被告指出從來沒有藉詞驅鬼與X發生性行為。後來到2005年,X升讀了中三,X要求被告接她放學,因X要出庭作證另一案件,X擔心會被人尋仇,雙方多了接送。到2005年7月左右,X已十六歲半,被告指X在此期間, X在家中洗澡也不關門。在會面紀錄中被告更詳述當時被告與X發生第一次性關係,就是在X洗澡後只包裹毛巾出大廳,X要求被告攬著她,更捉著被告的手摸其胸部,並問她的乳房是否比Y更大。其後互相愛撫,X也除掉毛巾。被告指受不住誘惑,然後雙方發生性行為,避孕套是從Y的房間取得。 20.被告其後繼續與X發生性關係,每月約2至3次。被告曾表示內疚及有心理壓力,X也曾因而替他口交,更吞下他的精液,但事後X卻說其實憎惡口交,只是以前的男朋友曾逼她如此。被告更說當X月事來潮時,X更要求被告替她肛交,更說以前的男朋友曾趁她酒醉強行肛交,X醒來時也感到很痛楚。被告更說自己從未試過肚交,第一次便給了X。約在X中六、中七期間,雙方也試過另一次肛交。會面紀錄中,被告也講述曾3次與X在九龍塘的酒店進行性行為。第一次約在2007年暑假;第二次因X的母親當時沒有工作常在家中;而第三次則在2009年X入大學前。被告作供強調,在任何時候,他從來沒有藉任何鬼怪之說或以威嚇方式來促使與X性交。 21.被告講述直至2010年1月,27號是X的生日。他們吵㗎,沒有見面,到了1月28日,他們最後一次性交,X在家中要求與被告用即影即有相機拍照,X更主動寫下「老公,我愛你」(P13)的相片,甚至大力咬了被告胸口一次,X更說「我好愛你,但係我又好憎你。」被告指他一直在物質上滿足X,買手袋、買文具給X。他也形容X很貪玩,常時說謊,以往更曾吸毒,疑神疑鬼等等。被告因此在X家中也有擺放各樣風水擺設,只為給X有心靈的安慰。 22.被告說後來在1月31日知道X報警,他認為X其實一直只當他是水泡,可滿足X的需要。但X升上大學後,已向政府借貸,不再需要被告,又識了男朋友,不想與被告一起,而被告卻知道X的事情太多。還有的是X也說「覺得很辛苦,頂唔順,呃唔到自己,想告訴父母」等。盤問間,被告說同時與X及Y拍拖,起初也覺不正常,也認為自己沒有避開不好,但又說X真的愛他,被告也有感情,並無問題。但後來X想與其他人拍拖,也有詢問被告會否容許。他雖曾替X燒符,但只為使X安心。他沒有以驅鬼為藉口與X性交,被告自己也不信可如此。至於肛交後,他同意X也曾向他說過「成日覺得急急地,但並非失禁」。被問及1月31日當天,被告留言被告他會「收番妳嘅嘢」,被告指這只是收回以往送贈X的禮物。至於被告另一留言說「妳乖喇,唔好再傷害你身邊的人,唔好再害死人喇。」被告則指,因X不回他的口訊,引致家人擔心才會如此說。 23.辯方第二證人李名玉,她是算命師,與被告相識逾20年。她知道被告與Y是男女朋友關係,約從2001至2010年間。期間她也認識了X,在2005至2010年,被告與X一起時,她見過約10次左右,通常是他們到她的鋪頭探望她,互相傾談。她指被告與X「好friend」,X並不像害怕被告,後來被告更找她協助尋找學校資料以助X轉校,轉校後她也覺X乖了,態度不同,但她並不覺得X與被告是情侶。 24.她的證供顯然與被告所述與X是情侶並不相符,若真的如被告所述他是與X為情侶關係,其相識逾年的朋友又豈會完全不知情。 25.辯方第三證人謝翠霞,任職文員,與被告相識約20多年。被告約在2003、2004年左右介紹Y是他的女友。其後,約在2006、2007年左右,被告帶X出來,她看見X與被告一起很開心,不像害怕被告。她特別講述,2008年在X的生日會時,X向她透露喜歡被告,指被告「很家姐,X唔抵得」,又向她說曾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盤問間,證人同意與X並非朋友,以往未曾與X試過深談,但X竟與她訴說心事,證人竟也不覺驚訝,她甚至覺得X很是反叛,這顯然與被告及其他證人指2005年後X已變乖並不相符。再者,她指知道後曾問過被告既與Y一起,也與X一齊,是否不太好,但證人竟對被告當時的回答記不起來。綜觀上述的證供,本席認為她並非說出事實,她的證供不予接納。 26.辯方第四證人周昭廣,他是珠寶營業員,與被告相識逾15年,也常時與被告一起吃飯、骨、打麻雀等。他知道Y是被告的女朋友,在2006年時也認識了X,是Y的妹妹。從那時起,他約見過被告與X一起超過10次,有5至6次Y並不在場。他說在一起打麻雀時,X與被告態度親密,更互稱「老公」、「老婆」,他並不覺得X害怕被告,反而X是開心的。盤問中,他被問及真正聽到這些互相稱呼的次數,他說在幾十小時中只2至3次,他更表示雖知道Y是被告的女朋友,而X也是被告的女朋友,被告更介紹X是他的「老婆」,但他不覺奇怪,更說他其他的朋友也是如此。明顯地,若他真的曾多次看見被告與X一起,更超過數十小時,為何卻只聽過2至3次互稱「老公」、「老婆」。更重要的,他說知道被告與兩姊妹同時一起拍拖,竟並不覺奇怪,更說其他朋友也一樣,這實有違常理,他的證供並不可信,本席並不接納。 27.楊大律師最主要是針對X的誠信及其證供的可靠性。他指X學歷高,見識漸廣,沒有可能相信被告鬼神之說而與被告發展長達6年的性關係。事實根本是X多年來對被告愛恨交纏,一則可能與姊姊Y關係不好,心生嫉妒;二來,被告又可滿足她的物質甚或心理需要,只是後來X晉升大學,結識了新男友才嫌棄被告,但又害怕被告揭露兩人關係,才先下手為強來誣捏被告。 28.本席對上述陳述及推論實難以接納,若X只為嫌棄被告,與他斷絕關係已成,何需主動揭露多年來的隱秘及私生活,不單家人全面知悉,報警後其私隱更赤裸於人前。若說X真的要先下手為強,X單單提說在15歲多已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便足夠了,又何需虛構甚麼鬼神之說,燒黃紙、性交驅鬼等等,其情節更涉及吞精、肛交等異常行為。又若X真的虛構所有情節,X豈非更早便於2005及2007年已處心積慮,在那時已告知親密朋友,以便數年後可把被告置諸死地。凡此種種,誣陷捏造之說難以成立。 29.再者,楊大律師也指,若X與被告並非真的情侶,為何眾多相片均表現親密,X更展現歡顏,即影即有相片更由X寫上「老公,我愛你」等字句。可是,從X的證供中,她從15歲多因病屢醫不癒,在姊姊的知情下,唯嘗試其他方式,予被告治療,被告卻乘勢藉詞哄騙X與之性交。當初X已表明可與其男友行事,但卻遭被告阻撓,更說會害死別人。毫無疑問,當時X年幼體弱、易受哄騙,無助下才應允被告。自此,X表明被告已對X多方管制,起床、吃飯、返學、放學等,均需向被告報告。被告更揚言,若停止「過氣」,其母親、姊姊及X自己均會生癌或跳樓等等。 30.X作證顯示,她對家人甚為緊張及不想連累家人,處處為她們著想,被告顯然看穿X而藉此長期控制她。X表明被告常發脾氣,若X有違被告心意,X顯然不會好受。在此獨特背景及情況下,他們在一起拍照時展露歡顏不足為奇。又正如楊大律師盤問X,為何她在相中笑得如斯燦爛,X回應「唔係應該點?」否則被告又再問X為何不開心,X也補充說又或許當時真的有其他事情可使她快樂而笑吧。至於互稱「老公」、「老婆」,如X所述,被告說要求鬼魂幫忙,須以此相稱,後來更在被告的操控下,自2010年1月28日最後一次性交,X已斷言不再繼續,被告仍予相逼,X唯有拖延,推說再多想一週,更咬被告胸口。在此情況下,X在相中寫下字句,顯然並非真的代表X的心意,否則又怎會拒絕被告的要求,繼而再予報警。 31.簡而言之,楊大律師指X不單演技精湛,且處心積慮多方虛構來捏造被告並不真實。事實上X在作證及被盤問的兩天中,X對其年幼時胡混生活並無隱瞞,她與被告多年來難於啟齒之事更詳盡細說。盤問中,楊大律師指她時有猶疑作答,但試問何人在庭上講述如斯難堪之事又可暢所欲言?本席留意其證供之內容,她其實已如實披露所有細節,盤問時已盡其所能真實回答,並無誇大或隱瞞,她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32.至於A先生及B小姐的證供分別講述X於2005年及2007年向他們曾講述被告「整緊」之事,他們已意會是與被告性交,藉以驅鬼,他們均只如實說出。楊大律師批評A先生認識X之年與書面證供有別,A已解釋只是誤會相關時段,並沒想過要談及甚麼時候相識,這並非刻意隱瞞。至於B的證供,楊大律師說她提述白蓮教、紅蓮教及上山找師傅等,實與X的證供不符。顯然,B小姐在多年後才作回憶,當晚X所訴說心事,其實B也只是說「甚麼白蓮教、紅蓮教」等,有關這些特別宗派,顯然並非當晚的重點,有所偏差不足為奇。重要的卻是X對她確曾訴說被告與X性交驅鬼。本席認為兩人均是誠實的證人。 33.至於X的姐姐Y,她被被告瞞騙至2010年X報警時才得知多年來其男友(被告)與其妹妹X的性關係。顯然,對於X在多年前患病的細節,接送回校的時段,又或燒符時她在不在場,其情景與X身歷其中的回憶顯然截然不同。她在庭上的提述,其實並不確切,本席難以全然倚賴。事實上,楊律師列出X與Y證供有別之處,其實也並非嚴重的矛盾,所指也主要是X自己的觀感或意見,與及Y認為X是怎樣的分別。顯然在不同時段、不同處境、不同身分的人士也會有產生不同的回憶。而X的母親的證供只是一些背景的事情,辯方其實無甚爭議。 34.至於被告的證供,綜合來說,他聲稱從來沒有藉詞驅鬼或以威嚇來與X性交,反而主動的是X。他指X不單在16歲已在洗澡後只以毛巾包裹來誘惑他,而當時被告是姊姊的男友以及在自己的家中,X繼而更主動口交,並吞下精液,即使被告說X其實憎惡口交。再者,X更因月事來潮主動要求被告與她肛交,即使被告說X曾有慘痛經歷,且事後很痛,其後更有第二次肛交。進而更因為得被告歡心,主動邀約被告往九龍塘「開房」性交。凡此種種,據被告所說,竟全是X主動,X畢竟當時只是16歲,更曾因大病體弱,何故或又何需如此大膽急進,即使憎惡與痛楚之事竟亦毫不計較來獲取被告之歡心。再者,被告推說X只以他作水泡,又怕被告會揭露此事,X才先下手為強報警誣捏他,此事上文已作分晰,難以成立,且並不可信。事實上,被告與其第二辯方證人的證供也不相符,被告說成是情侶,李女士卻指他倆「好friend」。其餘兩名辯方證人的證供也如上文所述,難以接納。 35.綜觀被告的證供及其會面紀錄的解釋,本席認為並非事實,不予接納。事實上,當天被告知道X已向家人披露這些事情及即將報警時,被告已多次留言予X的手提電話,當中的言詞更已露出端倪。例如2010年1月31日,X往報警當天,在13時37分40秒,被告發予X的口訊是「我話你知就算所有人都知道我都會收番妳嘅嘢。」(AF1第5頁)被告辯稱他只是收回送予X的禮物,可是,這與所有人都知道有何相干呢?事實顯然是如X所述,被告一直向X藉詞X體內有鬼怪,因此仍嚇唬X會收回放在X體內保護她的東西。 36.其次,在2010年1月30日17時19分20秒(AF1 第4頁)被告給X的口訊是「你乖喇好唔好呀唔好再傷害人你身邊嘅人唔好再害人喇。」被告辯稱只因X沒有回覆,X不知去向,以致家人擔心,但這又怎會引申至害死人呢?這回應其實與X所述,被告一直嚇唬X,家人會受到傷害的背景更為吻合。明顯地,被告並非說出實情,且處處謊言,本席並不接納他的證供及其會面紀錄的解釋。可是,被告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舉證責任全在控方,且致毫無合理疑點地步。 37.本席表明,有關此類牽涉性罪行的案件,確實較易指控,較難反證,以往更必須以助證作支持,本席必須小心謹慎來考慮X的證供。但誠如上文所述,X確實清晰講述被告的所作所為,藉詞驅除鬼魂,保護X的身體,促致X與被告性交,分別在2004年9月及其後9月的另一次,後來更再2005年及2007年間,以相同藉口來促使X與被告肛交,繼而再與X在2009年8月在九龍塘的酒店藉詞「過氣」,家人也不會遭害,與被告性交。最後兩次則分別在2010年1月28日前一週及1月28日分別以相同理由,以及最後更藉詞須取回放在X體內以保護她的東西為由,再促使X與被告性交。 38.上述各事件,X確實相信被告鬼神之說,寧可信其有地才容許被告與之「過氣」,即或最後曾半信半疑,也不知被告放了甚麼在X體內才與被告再作性交。基本上,即使以X獨立的證言來說已足夠反映事實。況且A先生及B小姐也帶出X的投訴,但控方也表明並非倚賴X當時對A及B的憂傷(distress)以作證明。無論如何,本席裁定如上文所述,X所述的是事實,被告確實在2004年9月兩次非法性交、2005年及2007年兩次肛交及其後三次,均藉詞驅鬼保護X,也致家人亦不會被鬼魂纏擾及至須取回放於X體內東西等等為理,促使X與被告作出上述的非法性行為。 39.因此,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干犯上述七項控罪,被告七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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