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香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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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16年9月5日,在九龍石硤尾巴域街38號石硤尾商場石硤尾美食平台,搶劫陳馮棧,劫去他現金港幣400元。

Case No.DCCC 975/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Feb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7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9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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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香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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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日期: 2017年2月28日上午11時51分
出席人士: Mr Lam Shun Chiu,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Yeung Shak N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梁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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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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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16年9月5日,在九龍石硤尾巴域街38號石硤尾商場石硤尾美食平台,搶劫陳馮棧,劫去他現金港幣400元。

控辯雙方的共通點

2.不爭議地,控方證人(以下稱「男方」)和被告人(以下稱「女方」)互相認識十多年,本身屬男女朋友關係,男方70歲,女方40歲,患有精神病。

3.數年前,女方認識了另一名男子,從此雙方感情變淡。無論如何,女方還備有男方的大門鎖匙,並不時購買餸菜到男方家燒飯給雙方享用。雙方均供稱,在錢財方面,與對方並不斤斤計較,就連事發前一晚,男方亦主動給予女方500元,讓其使費,惟男方稱,翌日(事發日)的款項則另當別論,是女方強行搶去,是他不願意繳付的。

爭議點

4.男方指,事發當日早上,他正身處於屋邨內的一酒家內品嘗「早茶」時,女方突然出現,並對其索錢,男方拒絕,竟遭女方在眾目睽睽的情況下,先拳面額,再打胸膛,女方續伸手強行搶出其胸前襟袋內的錢包,大力撕毀襟袋(有相為證),女方拿走錢包內的400元現金後,將錢包丟棄在地上,離開現場。

5.因現場各街坊、茶客均不願意讓其借用電話,酒家亦沒有提供,自己又沒有帶備,故男方只好負傷回家致電,報官究治。

6.另一邊廂,女方則稱雙方其實約定於該早上在酒家內品茶,補祝女方前一天的生辰。見面後,男方主動給予她100元現金購買香煙享用,她拿取了100元後,便徒步到附近的便利店,她不知道男方為何需要報警。事件中,她並沒有留意男方的襟袋有否毀爛。

考慮

7.縱使酒家茶客甚多,到庭作供的人士只有男方與女方兩人。

8.根據男方的證供,事發時,他從來沒有還擊,只一面倒遭女方欺凌,但他又指茶客們曾大叫「唔好打交」,而並非「唔好打人」。數名茶客更上前出手將兩人分開,而不是出手只將女方拉開,那本席想,究竟男方正在跟女方打架,還是正如他說,只遭女方襲擊欺凌呢?

9.最終,本席不能確定男方本身的證供完全可靠,本席懷疑他根本沒有供出事件的全部。因為整個控方案情倚賴男方的證供,既然他的證供出現重大疑問,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的大原則底下,本席須判處被告人罪名不成立,被告人無罪釋放。

10.本席已考慮醫療報告指男方的身體上並沒有表面傷痕。另外,沒有男方的可靠證供,本席不能確定男方的衫袋於何時或為何毀爛。本席更懷疑男方早上付款給女方,均與前晚的500元一樣,出於男方自願。

( 蘇文隆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