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維侑 對 彩佳(香港)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93/2016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April 2017.

1. 2017年3月6日,本庭頒下判案書,判決原告人須缴付上訴訟費保證金港幣200,000元。本庭並且頒令若原告人沒有在28天內缴付上訴訟費保證金,她的上訴將被自動撤銷。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CACV 193/201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5 Ap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9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193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2014年第113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上訴人)
方維侑  
   
被告人
(答辯人)
彩佳(香港)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判案書日期: 2017年4月25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17年3月6日,本庭頒下判案書,判決原告人須缴付上訴訟費保證金港幣200,000元。本庭並且頒令若原告人沒有在28天內缴付上訴訟費保證金,她的上訴將被自動撤銷。

2.原告人沒有在28天內缴付上訴訟費保證金,因此她的上訴在28天屆滿後被自動撤銷。

3.2017年3月30日,原告人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她在通知書填上的日期為2017年3月16日;但按法庭紀錄她存檔該文件的日期為2017年3月30日),要求本庭給予上訴許可,讓她上訴至終審法院。她聲稱她的經濟困難是因被告人疏忽引致。她又重複她就案情的陳述及存檔新證據的要求。

4.在該提出動議通知書(並附上53頁的陳詞)及她在2017年4月18日存檔的14頁書面陳詞中,她沒有列出涉及本案並具有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她不服本庭判決的理由均是圍繞本庭就本案的證據及事實裁決的評核。

5.被告人在2017年4月12日存檔鍾大律師2017年4月11日反對上訴許可的陳詞。

6.終審法院的上訴不是貿然容讓訴訟人上訴的渠道,訴訟人必須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 條的要求,法庭才可考慮給予上訴許可。該條例規定:

「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7.本庭認為,本案所涉及的問題不具有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致需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因此原告人未能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要求,可以讓本庭給予其上訴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8.本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撤銷她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本庭並頒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在本申請的訟費。在考慮過被告人的訟費清單、大律師的陳詞及申請的複雜程度後,本庭將訟費評定為港幣42,430元。

(林文瀚)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關淑馨)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朱芬齡)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文禮律師行轉聘鍾加康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