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對 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805/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February 2017 before Deputy District Judge 彭家光.

Divorce – Breakdown of marriage irretrievably – Respondent's conduct – Violence – Gambling – Debt – Mental health – Costs – Decree Nisi granted – Respondent to pay costs

Legal issues: Breakdown of marriage irretrievably due to conduct

Outcome: Decree Nisi granted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2805/2016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8 Feb 2017
JudgeDeputy District Judge 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280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6年第2805號

------------

呈請人  
 
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審理(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7年2月28日
判決書日期: 2017年2月28日

判決書

1.這是一宗有關抗辯離婚的審訊。本席在後簡稱呈請人為女方和答辯人為男方。

2.與訟雙方於1995年在香港結婚。這段婚姻有四名子女,大女兒在1999年出生,現年20歲。二女兒在1998年出生,現年18歲。大女兒和二女兒都正在大學上學。三女兒在2003年出生,現年13歲,現就讀中二。小兒子在2008年出生,現年9歲,就讀小學三年級。2003年,女兒單程證來港,同年雙方獲分配公屋,雙方和家庭子女在該公屋單位居住,直至現在。

3.於2016年3月14日,女方提出本離婚呈請,指稱因男方的行為實在無法合理期望他與男方共同生活。在2016年9月20日,男方將抗辯書存檔。在2016年10月4日,經聆訊後,本席頒令本案就主案審前覆核聆訊,排期於2017年1月4日舉行,雙方須在2016年11月1日之前將自己及其證人(如有的話)的誓章存檔和送達。三,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已存檔的誓章供詞將採納為主問證據。按法庭的頒令,女方已經將其誓章存檔和送達,但男方並沒有遵從2016年10月4日的命令,將他或他的證人就主案的誓章或證人供詞存檔或送達。

4.男方亦缺席2017年1月4日的審前覆核聆訊。在該聆訊中,代表女方的律師向法庭說,男方曾經對女方說,他不會做「任何嘢,也不會出席聆訊」。在2017年1月4日的聆訊中,法庭頒令主案的審訊定於2017年2月28日舉行,預留一天。女方的代表律師亦已將法庭2017年1月4日的命令以及主案的聆訊文件冊送達予男方。男方缺席今天的審訊。經小心考慮全部情況以後,本席認為審訊應該繼續進行。

5.根據《婚姻訴訟條例》,離婚的理據只有一個,就是該宗婚姻已經破裂至無可挽救。《婚姻訴訟條例》11A(2)條有以下的規定:

「除非呈請人使聆訊離婚呈請的法院信納下列一項或多於一項事實,否則法院不得裁定該宗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b)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

6.就上述11A(2)(b)段所述,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這一項事實需要考慮的標準,區域法院法官麥莎朗在案例LSC PKH(Defended Petition)([2008] HKFLR 324)一案之中,援引了英國案例Livingstone-Stallard([1974] 2 All ER 766)案中對此的法律詮釋,並加以解釋。麥法官認為,這個問題涉及主觀和客觀的標準,法庭要考慮的並不完全在於丈夫的行為本身是否不合理,而是在於究竟這一位妻子是否覺得這一位丈夫的行為不合理,再在這一個基礎上去考慮是否無法合理期望這一位妻子與那一位丈夫繼續共同生活。

7.就本案,女方親自作供,她採納了她的誓章證據作為主問證供。她的案情如下:男方本身是一名維修電腦技工,自1998年第二名女兒出生後開始失業,全家人開始倚靠綜援過活,亦由那時開始,訴訟雙方經常口角,繼而動武,夫妻感情開始變差。女方指出,男方是一個脾氣暴躁的人,經常為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向女方及家庭子女大發雷霆,甚至喐手毆打女方,以致家無寧日,令子女長期活在驚恐中。

8.於2004年,由於子女已經長大,在社會福利署的要求下,男方再工作,曾任職送貨員和校工。2014年7月,男方辭去工作,瞞著女方向銀行借了港幣80,000元,由於無力還債,男方的姐姐替他還款港幣30,000,其餘債款由男方每月向銀行還款港幣5,000元,直至還清。男方也再工作,已清還這債款。2014年,男方在地盤工作。2015年初,男方因工傷期間傷了大姆指,獲病假在家休養,男方用工傷賠償所得去澳門賭博,雖然女方極力勸阻,男方不但沒有理會,反而因此與女方吵架、打架。2015年3月,男方工傷病假完畢,卻沒有再工作,反而更頻密地去澳門賭博,雙方經常為男方的賭博問題而吵架、打架。

9.2015年5月,雙方吵架和打架之後,女方再沒有替男方煮食、洗衣服,從此各自處理日常生活安排,而且幾乎沒有交談。2015年7月初一個早上,有兩個男人找上門,向男方追債,並在門外不斷叫喧,當時只有女方和子女在家,他們都被嚇得非常驚恐,而那兩個男人擾攘了大約二十分鐘之後才離開。大約在2015年7月尾一個晚上,又有一個男人找上門,向男方追債,男方嚇得不敢回家,後來因無力還債,男方申請破產,男方申請破產之後才敢返回家中。大約2015年10月,男方再工作,但雙方依舊經常為一些瑣事爭吵,期間男方會向女方大發雷霆,甚至動手毆打女方。2015年12月7日,雙方又為洗衣服的問題發生激烈爭吵,男方非常激動,破壞家中的傢俬,女方報警求助。自此,每當男方放工回到家中,女方和家庭子女都會躲在房中,避免和男方發生衝突。

10.因為男方經常在家大吵大罵,大大影響女方和家庭子女的日常作息,對各方造成很大的困擾,亦令女方承擔巨大的精神壓力,女方因此患上情緒病,自2016年1月開始,女方須看精神科醫生,現時仍需定時覆診。女方認為,這段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他對男方已完全失去信心和希望,亦沒法再跟他一起生活下去。

11.男方缺席本聆訊。就他存檔的抗辯書,本席不置任何比重。

12.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以後,本席信納女方的案情為本案的事實認定。本案的主要爭論點就是究竟是否因男方的行為實在無法合理期望女方與之共同生活;亦即是說,究竟雙方的婚姻關係是否已經破裂至無可挽救。就這一點,如女方一再指出,男方在婚後一直未盡作為丈夫的責任,為供養家庭出力。更甚者,男方脾氣暴躁,三番四次向女方作出騷擾,甚至施以暴力行為,令他的精神受到很大的困擾。

13.因此,本席信納因男方以上的不合理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女方與其共同生活,並裁定雙方的婚姻已經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本席現在頒下暫准離婚令。

14.就訟費方面,男方對離婚的抗辯失敗,按理需要支付女方就主案事宜的訟費,包括保留訟費。

15.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今天起計二十八天之內沒有任何申請,這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16.而女方本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彭家光)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由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陳佩玲律師代表

答辯人: 缺席,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