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永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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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2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1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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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陳永占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同埋(3)條。被告人喺本席席前認罪同埋承認咗案情,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案情睇番呢,就係喺2015年嘅6月2號,當時有一隊警員就喺紅磡區嘅範圍進行反毒品嘅行動,咁當時警員就見到被告人你係形跡可疑,於是就截停你同埋搜查。喺被告人腰間就發現咗有兩包嘅物體,入面係啲晶狀固體嘅,咁後屘經過化驗之後,證明夾埋晒係內含47.7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47.99克嘅晶狀固體,咁而嗰個估計嘅市值係18,716鈫。咁呢兩包嘅「冰」毒呢,一包其中就有字體就寫住「白仔」嘅,另外嗰一包其實裝住咗七包細包啲嘅,咁每一包上面都有個數字嘅,咁啲數字分別就係5、1.75、175、3G、3G、3G同埋35。咁當時警員搵到兩包毒品之後就拉被告喇,就話佢係販運危險藥物。咁响警誡之下,被告人就話當時係搵緊朋友,嗰啲嘢就畀佢自己食嘅,咁佢要求警方係畀次機會佢。 咁後屘返到去警署就進行咗一個錄影會面,咁喺呢個錄影會面,被告人當時聲稱個內容就話呢,佢就咁啱咁蹺撞到個朋友,喺公園度嘅,咁個朋友問佢係咪需要『冰』毒,一包就會$2,000,但係如果買兩包就平啲,$3,500。咁於是被告就同意咗,就買咗嗰兩包,咁就「攝」咗喺個腰間,當時嗰個朋友畀佢嘅時候已經有「白仔」呀,有嗰啲咁嘅數字喺度㗎喇,跟住佢就去約朋友,咁後屘畀呢個警員拉到。 佢就話佢自己食毒品呢,都食咗成十年㗎喇,就每日食3至4克喥。咁佢話就係做呢個地盤工人嘅,賺就賺6,000至7,000鈫。雖然就被告人被警員拉到喇,同埋喺警誡錄影會面嘅時候都聲稱話所有嗰啲毒品呢,「冰」毒係畀佢自己,但係被告人喺本席嘅席前就承認當時佢係販運危險藥物嘅。 好喇,背景喇。被告31歲,就唔係冇案底,有十一次出庭紀錄,總共有十四次嘅案底,其中五次係管有危險藥物。被告代表律師王大律師求情嘅時候就話畀本席聽,就係被告喺案發嘅時候就做裝修工人,一個月就賺7,000鈫,就係一個有毒癮嘅人嘅,咁而喺呢件嘅事件係幫人帶毒,即係做呢個運輸咁樣喇,咁就係賺500鈫嘅啫。被告人透過王大律師就話畀本席知,就係佢犯咗呢件案之後,咁跟住就收監,即係喺還押嘅期間就外公去咗世,唔能夠喺外公嘅身邊,咁佢覺得非常之難過,就好後悔,亦都係立定決心重新做人。咁而喺案發嘅時候,被告係同爸爸、媽媽同埋家姐一齊住嘅,就未結婚嘅。咁佢爸爸、媽媽同埋家姐都寫咗信畀本席,係替被告人你求情,希望係輕判你嘅。 好喇,判刑喇。販運危險藥物係非常之嚴重嘅罪行,一個人如果係循公訴嘅程序被定罪呢,可以係被判終身監禁同埋罰款係五百萬嘅。咁上訴庭喺一宗叫做譚伊真嘅案件呢,就頒下咗呢個判刑指引,就係關於販運「冰」毒嘅。咁喺呢件案件涉及嘅「冰」毒係47.74克,根據上述嗰個指引,即係販運10至到70克呢一個嘅「冰」毒呢,經過審訊之後,判刑嘅起點係7至11年。 我就考慮咗呢件案件嘅案情之後,就認為呢個嘅量刑起點9年係適合嘅。咁雖然被告唔係話冇案底嘅人,就有幾次呢個同毒品有關嘅案底,不過都係管有毒品,唔係販運危險藥物,所以我唔會因為被告人之前已經有案底呢一個嘅情況呢,係將呢個9年嘅刑期係增加。被告人可以亦都講係話及時認罪,所以可以得到呢個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但係除咗及時認罪之外,又冇其他嘅求情理由呢,可以將呢一個刑期係繼續減㗎喇,雖然話屋企人點樣求情,被告人點後悔,被告人立心將來會係重新做人,呢啲都唔構成係一個求情理由嘅。正式嘅判刑就係被告人就販運危險藥物呢個罪行呢,係要坐監6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