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祖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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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087/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Ma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8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0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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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鄺祖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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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7年3月24日上午10時31分
出席人士: Ms Helen Cha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施文律師行律師Mr Eddie Mui,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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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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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2016年9月7日22:45時,警員目睹一輛的士在葵涌區,被告在乘客座位上。不久,一名身分不明人士登上該的士,與被告人逗留在的士內約半分鐘後便下車及離開。警員覺得可疑,在22:48時當被告在香港新界葵涌葵盛西邨近巴士總站下車前,警員上前截停他,並從被告所攜帶的手提包內搜出一部手提電話及一個膠袋內載有17個膠袋,共載有229克粉末,內含8.94克氯胺酮。該毒品市值估計為港幣59,998元。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該些氯胺酮是他所有,並打算把部分供自己吸食,部分轉售他人。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承認他在兩個星期前在旺角的遊戲機中心遇到一名叫「阿基」的男子,阿基把毒品交給他,並吩咐他前往高盛臺及葵盛西邨,阿基會提供港幣1,000元的報酬給被告。被告現在承認管有上述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

3.被告現年25歲,過去在2010年7月因盜竊及縱火罪被判社會服務令,但按《罪犯自新條例》本席毋須考慮。梅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對干犯本案感到非常後悔,其求情信表明,因自己一時低落及貪念下犯事,令父母及朋友傷心失望感到內疚。其僱主、家人等均致函代為求情,指被告態度誠懇、工作認真,對家人、長輩孝順尊敬,品性善良,沒有任何不良習慣。

4.梅律師進一步指出,雖然被告在警誡下聲稱將部分毒品自用,但被告坦言只因驚慌下才如此說。被告現在明白雖然這些說法可能獲進一步判刑扣減,但被告不想欺騙法庭,他承認全部毒品均為販運,並無自用部分。梅律師求情指出,被告的認罪充滿悔意及坦白,在最早的時候承認所有事情,望予以輕判。

5.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CAAR 7/2006已訂下量刑指引,販運1至10克氯胺酮應判予2至4年監禁。本案涉及8.94克,且分成17個膠袋,市值接近60,000元,案情非常嚴重。按上述案例,已可判予約3年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甚至誠實地指出全為販運,並無自用,顯示被告的悔意是真實及誠懇的。被告過往亦無任何類同或牽涉毒品的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且盡早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

6.本席考慮被告所有背景、求情及所有案情後,認為適當地可予以3年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6個月監禁。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予26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