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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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暫委裁判官 (「裁判官」)席前否認兩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均成立,分別判處監禁三個星期及三個月,同期執行。

Case No.HCMA 484/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Ap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8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48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2080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志忠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中屏
聆訊日期 : 2017年 2月15 日
判案書日期 : 2017年 4月27 日

判案

1.上訴人在暫委裁判官 (「裁判官」)席前否認兩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均成立,分別判處監禁三個星期及三個月,同期執行。

2.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3.在原審時及此上訴聆訊中,上訴人都是由梁思豪大律師代表。

控方案情

4.兩項控罪指上訴人於2016 年5 月14 日(控罪一)及2016 年5 月15 日(控罪二)在同一住所內猥褻侵犯女童X。

5.控方共傳召兩位證人,即X及其母親,並依賴上訴人的警誡供詞及警誡錄影會面。

6.案發時, X是一名16 歲的學生,上訴人是她母親的男朋友。X與母親及上訴人一同居於一「劏房」單位。平時, 上訴人與X母親睡在一張雙人床,而X睡在一張放在雙人床側的梳化床上。他們三人關係一向良好。

控罪一

7.2016 年5 月14 日(星期六)早上,X母親已出門上班,單位內只得X及上訴人。X在梳化床睡覺時,感覺到上訴人不斷摸她的背部及右手手臂,她最初以為上訴人是叫她起床,所以沒有在意,但當X坐起身玩手機後,上訴人還繼續這樣摸她,X感覺尷尬及不舒服, 她起身離開。

控罪二

8.2016 年5 月15 日(星期日)早上,當時單位內同樣只有X和上訴人,X在梳化床睡覺。上訴人先摸她的背部及右手,之後上訴人從X的右邊睡褲褲腳伸手入內,摸X的右大腿內側,並摸至接近X的陰部,上訴人進而摸她兩邊的胸部,X大力轉身避開, 上訴人便停止, 他對X說:“叔叔係咪好鹹濕,成日摸黎摸去”,X不懂如何回答。其後上訴人與X到餐廳午飯。

9.X在當天晚上把事情告知母親,當日上訴人沒有回家。翌日上訴人回家後向X道歉,並執拾細軟搬離單位。

10.X的母親作供說,2016 年5 月15 日(星期日)晚她下班回家時, X向她說被上訴人摸。當時她向X說:“你做咩唔俾叔叔(上訴人)知係你呢?”,她說上訴人早上有時會“蒙查查”。

11.上訴人於5 月19 日被捕。在警誡下,上訴人說:“我一時咸濕,所以摸左佢個胸,我而家好後悔。”

12.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上訴人承認“非禮”X, 他說自己“咸濕”及一時糊塗,他覺得十分後悔。

13.在原審時,上訴人同意他在被捕後的口頭招認、補錄口供和錄影會面都是自願及準確的。

辯方案情

14.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辯方對於5 月14 日及15 日上訴人摸X的事實沒有爭議。 辯方的爭議是:

(i) X是否同意被摸;

(ii) 上訴人是否真誠地誤以為X同意被摸。

定罪理由

15.裁判官首先提醒自己舉證的責任和準則, 並應對每項控罪的證據作出分開和獨立的考慮。裁判官亦指出上訴人沒有定罪記錄,作出了對上訴人相應的有利考慮。裁判官清楚說明上訴人不作供及沒有傳召證人,完全是他的法律權利,不能因此而對他作出任何不利的推論。

16.裁判官小心分析了X及她母親的證供,和上訴人警誡下的供詞,以下是他的考慮及認定的其中一些重點:-

(1) X是上訴人女友的女兒,沒有證據顯示X做過什麼事情令上訴人會誤會X同意被摸;

(2) 有關控罪一的行為,X說感到尷尬及不舒服,她以“越嚟越嚴重”來形容事件。毫無疑問,X是不同意被摸的;

(3) 有關控罪二的行為,X被摸時大力轉身來避開,是以身體語言告知上訴人她不同意被摸, 事後她更感到嘔心及不想回家。毫無疑問,X是不同意被摸;

(4) 上訴人在錄影會面承認X沒有表示同意他這樣做, 上訴人亦沒有說過他以為X同意;相反,他承認自己“咸濕”及“一時多手”(記項286-295),承認他非禮X(記項272-273);

(5) 就控罪一的行為,本質上不屬明顯猥褻, 但上訴人有猥褻意圖;

(6) 就控罪二的行為,本質上屬明顯猥褻, 上訴人有猥褻意圖 。

17.裁判官認為控方兩名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她們的證供均是清晰直接,沒有任何具關鍵性的矛盾,亦沒有誇大作假的情況。對於上訴人警誡下的招認,裁判官信納招認部份,但開脫部份則不給予比重。

18.裁判官考慮了所有證供以及辯方陳詞的各點,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項控罪中的所有元素,因此, 上訴人面對的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9.代表上訴人的梁大律師在其「完備的上訴理由書」提出8 項上訴理由,這些上訴理由部份頗冗長及重覆,本席撮要在下文討論。

討論

上訴理由 1:  原審暫委裁判官在法律上犯錯,即在沒有全盤考慮所有證據,特別在環境上和事實上考慮上訴人在案發的時間和環境下干犯此案的機會極微。

上訴理由 2:  原審暫委裁判官在原則上犯錯,即沒有整體考慮本案以下明顯的和潛在的疑點,不應判上訴人有罪…

20.上訴理由 1及2可以同時討論,總括地說,上訴人指裁判官沒有通盤考慮證據,尤其是:

(1) 上訴人與控方證人 1及控方證人 2母女長期睡在同一張床;

(2) 上訴人經常是穿內褲及上身赤裸;

(3) 上訴人三次替X腳部按摩;

(4) 案發前控方證人 1從沒有投訴過上訴人;

(5) 三人關係非常融洽;

(6) 控方證人 2聽到女兒的投訴時說的一句話。

21.本席先要指出,裁判官是毋須在《裁斷陳述書》把案中所有他曾考慮過的證據覆述一遍才表示他考慮過這些證據。

22.梁大律師陳詞說, 裁判官忽略了上訴人與X一向關係融洽,彼此在家中都穿得十分暴露,甚至睡在同一張床, 這可能造成上訴人真誠地相信X同意上訴人的行為。X的母親聽到X的投訴後的說話, 更反映她認為上訴人在睡夢中把X和她攪錯。

23.依本席所見, 裁判官不但沒有忽略X與上訴人關係融洽,他更留意到X一直對上訴人幫助她兩母女是心存感激,甚至作供時亦不討厭上訴人, 甚至因為此事令上訴人離開母親而感到內疚, 但裁判官認為這不代表X同意被摸。

24.本席並不同意上訴人與X關係融洽、在同一張床睡、彼此平常穿得暴露和曾替X腳部按摩, 便會使上訴人犯案機會變成「極微」。案發前X沒有投訴過被上訴人侵犯亦不重要。X母親聽到X的投訴之後所說的話, 亦只是X母親的反應和想法,與X有否被侵犯毫無關係。

25.本席不同意裁判官有忽略重要的證據或犯上原則上錯誤。

26.這兩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理由 3: 原審暫委裁判官在處理證人證供時犯了原則上的錯誤

27.上訴人所指的是, 裁判官忽略了X沒有「明確表示過不同意」的重要性, 裁判官用X的身體語言“大力轉身”來裁定X表示不同意,但是X根本沒有明確表示不同意上訴人的行為; 而且X更加說她相信如果她被摸時有向上訴人表示不同意,上訴人是會停止的,但裁判官只說認為這是X自己的估計而已,裁判官忽略這證據與上訴人確信X同意被摸的關係。

28.本席同意裁判官的分析。X沒有強力反抗和開口說“不同意”, 並不代表她同意上訴人的行為。X當時只有16 歲,她只是不懂得如何反應,而且, 她亦懷疑上訴人“夢遊” ( 上訴宗卷63頁記項199及75頁記項333) 。第二次被摸時她有大力轉身,令上訴人停止侵犯她,她在事後感到噁心,更不想回家。她更以“性騷擾”來形容上訴人的行為 (上訴宗卷50頁記項83) 。

29.本席認為, 雖然X在作供時沒有明確地說明她不同意上訴人的行為,但是根據案中的證據,裁判官絕對有權作出唯一合理推論來認定, X並不同意兩項控罪所指的上訴人的行為。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分析合理,亦沒有犯上梁大律師所指的邏輯上錯誤。

30.至於上訴人誤以為X同意被摸的說法, 上訴人沒有作供, 他在錄影會面中說自己“一時多手”及“咸濕”(P6A記項 287-291)、“唔應該伸隻手入去”及“一時糊塗”(記項 66-68)、“自己做錯咗”(記項 76)。上訴人更加承認在這兩日的事件中,他是非禮X(記項 272-273)。

31.根據這些證據, 裁判官絕對有權否定上訴人相信X同意被摸的可能性, 並認定他是存心猥褻侵犯X。

32.這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理由 4: 裁判官錯誤地接納上訴人補錄警誡供詞

33.梁大律師說, 警員在錄影會面中提出引導性問題,還預設了答案,因此違反了保安司發出的《查問疑犯的規則及指示》規則 IV(d),法庭可以不接納有關錄影會面。

34.但是, 上訴人在原審時已經是由梁大律師代表,當時梁大律師代表上訴人同意「被告在警誡下的招認均是自願的,而內容全部都是準確。」(見承認事實(2))。

35.由此可見,梁大律師當時不僅同意上訴人的招認是自願及準確,而且,他亦沒有要求裁判官運用酌情權, 把上訴人的招認證據豁除。

36.再者,本席亦見不到裁判官應豁除這些自願招認證據的基礎。《查問疑犯的規則及指示》規則IV(d)規定:

“(d) 當警務人員錄取口供時,他須將供述人的說話原原本本筆錄下來,不應發問任何問題及不應引導該人答話,除非是為了使口供前後一致、易於理解或該等問題是與案情有關。”

37.梁大律師所指出的引導性問題 (錄影會面記項59至70), 其實都是接見上訴人的警員把X的指控向上訴人說出,讓上訴人理解被調查的是什麼事情,及提出一些問題來澄清, 警員根本不是引導上訴人應如何答話,遑論是違反《查問疑犯的規則及指示》規則 IV(d),法庭是不會因梁大律師所指的「引導性」問題行使酌情權把上訴人的招認豁除。

38.這上訴理由毫無根據, 絕對不能成立。

上訴理由 5: 裁判官錯誤推論上訴人的猥褻意圖

39.上訴人指裁判官“錯誤推論上訴人的猥褻意圖”,亦未有“妥當地、全面地考慮及討論控方有何證據去否定上訴人有關“上訴人確實相信控方第一證人已同意其行為”的辯護基礎。

40.梁大律師陳詞說,根據無罪論的原則,上訴人沒有責任去證明自己的清白,反過來,是控方去證明上訴人在沒有得到X的同意之情況下,存心猥褻地對X進行侵犯;另一方面,控方須證明上訴人案發時不是真誠地相信X同意其向她所作的行為。可是,原審暫委裁判官未有詳細考慮控方的證供是否足以證明上訴人並不是真誠相信X同意其行為。

41.實質上,梁大律是在重覆地說,裁判官錯誤地否定上訴人「真誠相信」的辯護理由。

42.誠如答辯人所回應,在原審時控辯雙方對於X的證供沒有重大爭議,裁判官清晰地說明,主要爭議點是X是否同意上訴人的行為及上訴人是否真誠地相信X同意他的行為。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花了大部份篇幅去討論這兩項議題。

43.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是X的母親的男友,裁判官根據X的證供來分析X是否同意上訴人的行為,亦考慮了上訴人在警誡會面中, 不但沒有提過自己誤以為X同意,相反地,他承認自己“一時咸濕”及“非禮”X。裁判官是在仔細考慮了所有證據後,才拒絕接受上訴人可能真誠相信X同意他的行為的說法。

44.本席絕不認同裁判官沒有詳細考慮「真誠相信」的辯護理由。

45.這上訴理由也不成立。

上訴理由 6: 裁判官未有考慮控罪(一)本質上不屬於明顯的猥褻(indecency per se)及控罪(二)本質上屬於明顯的猥褻,兩者中控方需要舉證責任的要求有所不同。

46.這上訴理由不太清晰。梁大律師似乎是指裁判官沒有分辨出控罪一所指行為在本質上不屬於明顯的猥褻(not indecent per se), 而控罪二指稱的行為是明顯的猥褻(indecent per se),二者本質上不同。就前者而言,控方必須證明上訴人有明確的意圖(specific intent), 即猥褻侵犯意圖,才能成功證明猥褻侵犯罪行的元素。因為裁判官沒有作出二者的分別及討論,在此基礎下判定上訴人有猥褻侵犯意圖是不安全及不穩妥。

47.本席不同意這批評。

48.就控罪一,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2 段說明,5 月 14 日的觸摸「不屬於明顯的猥褻(indecent per se)」。他在第24 段考慮了上訴人承認自己“咸濕”及“非禮”X,進而在第25 段認定上訴人有「猥褻意圖」 。

49.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6 段中說明5 月15 日事件屬「明顯的猥褻」,並在第31 段認定上訴人有意作出猥褻侵犯X的行為。

50.這些分析充份顯示, 裁判官清楚知道猥褻侵犯罪行的元素, 而且區别了不屬於明顯猥褻行為及屬於明顯猥褻行為二者的分別及法律要求。

51.這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理由 7及8: 裁判官在對控罪的推論都不是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有些甚至違反起碼的邏輯,自相矛盾。這樣使控罪的定罪造成不穩妥及不令人滿意。

52.梁大律師沒有具體指出甚麼是「起碼的邏輯」,及裁判官如何自相矛盾。

53.本席必須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依照裁判官席前的證據「重審」。處理上訴的法庭,只會在裁斷明顯出錯時,才會偏離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斷和對證人的誠信評估。

54.本案的爭議十分簡單,在案發兩天, 上訴人摸X的身體是不受爭議的,爭議的是:

(1) X是否同意被摸;

(2) 上訴人是否可能相信X同意他的行為。

55.裁判官對這些爭議是清晰掌握的。雖然, 在審訊中X沒有被清楚問及兩次事件中是否同意被摸,但是裁判官知道控方有責仼證明X不同意, 而最終他作出推論認定X不同意被摸,這是他權力範圍的裁定;裁判官認定上訴人不可能誤以為X同意,亦是裁判官權力之內,他有小心分析案中證據, 本席看不到有推翻這些裁定的基礎。

56.以本席之見,上訴人是一個44 歲的人,而X只有16 歲,更是上訴人女友的女兒,X在兩次事件中都避開上訴人,之後更向母親投訴及報警,她更以“性騷擾”來形容上訴人的行為 (上訴宗卷50頁記項83) , 最後她更出庭頂證上訴人。在這些證據下, 裁判官推論X在兩次事件中都不同意被摸, 是合情合理的事實裁定。

57.案中不單只沒有任何證據可以支持上訴人誤以為X同意的說法;相反,上訴人承認是因為「一時手多」及「咸濕」而摸X,並且同意他是「非禮」X。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兩項控罪有猥褻侵犯的意圖是合情合理的。

58.本席認為,從重審的角度去考慮案中證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證明兩項控罪。

結論

59.因以上理由,兩項控罪的定罪都是安全穩妥的。本席下令駁回上訴,上訴人須即時開始服刑。

訟費申請

60.答辯人申請上訴訟費,理由是上訴人沒有好的成功機會。

61.綜觀案中證據及所有情況,本席認為不宜作出訟費命令, 拒絕作出此命令。

(彭中屏)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郭嘉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卡永利律師事務所轉聘梁思豪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