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東順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45/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April 2017.
1. 上訴人不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暫委裁判官梁禮賢席前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判罰款 $ 3,000 。上訴人不服定罪和罰款而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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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4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64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6年第324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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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不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暫委裁判官梁禮賢席前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判罰款 $ 3,000 。上訴人不服定罪和罰款而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2016 年6 月14 日晚上約11 時,上訴人所駕駛的的士在彌敦道近堪富利士道和一部九巴巴士 PY5872 碰撞。兩車的碰撞位置是九巴的左邊車頭和的士的右邊車尾。碰撞之前,上訴人的的士是打右指揮燈,巴士要急剎車及駛右。這使巴士右邊車身非常貼近右邊石壆。巴士司機說當時他和上訴人的士並排行駛,時速約30 公里。由於上訴人的士的左線有一架泊停的貨車,上訴人突然打右燈並同時加速切入右線。這使巴士要急剎車和駛右閃避。當的士擺直車身時,兩車便發生碰撞。 3.上訴人在庭上作供,指稱由於一部貨車停泊在他的行車左線上。上訴人停在貨車後面然後再擺直車身在中間分界線上,然後上訴人打著右指揮燈。上訴人的的士停頓在路上期間,有4至5 輛車在其右線超越他。上訴人說他估計巴士會減慢讓他切入右線,但巴士並沒有減慢跡象。上訴人於是駛前少於10 尺距離。上訴人說事件是因為巴士司機判斷錯誤,引致碰撞。 上訴理據 4.本席在上訴聆訊當日 (4 月5 日) 早上10 時45 分收到上訴人用電郵 gmail 戶口所傳送的2 頁材料。上訴人所寫的日期時間是「2017 年4 月5 日週三上午 12:25和上午 4:21」。上訴人在2016 年11 月16 日填寫表格101,而有關的書面裁斷書則在11 月30 日才頒下。 5.上訴人在其電郵中提出他的上訴理由:
上訴理據的討論 6.裁判案件上訴是以重審方式處理。裁判官在其耳聞目睹証人的有利情況下,自然可以準確及持平地評審証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7.裁判官在聽取上訴人的証供後,認為上訴人的說法不合情,不合理,因此不信納上訴人的証供[1]。另一方面,裁判官在細心聆聽巴士司機的証供後,認為巴士司機証供清晰直接,沒有誇大作假,因此給予其証供絕對比重[2]。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所提及的疑點,無一成立,裁定上訴人在行駛中途突然從左線加速切入右線,導致巴士急剎及扭右閃避,最終引致碰撞[3]。 8.本案在裁判法院的審訊是由律政司所委派的律師檢控。警員的任何偏頗言論行徑 (就算有的話) 都不會影響有關檢控部門的專業判斷。況且,就算上訴人所言屬實,有關警員並不是不准上訴人對其口供作出任何補充,而只是要上訴人自己書寫。 9.事實上,本案案情簡單。裁判官是基於証人之証供及有關現場環境而作出事實裁斷。上訴人說他有40 年駕駛經驗,駕駛的士則有2 年多,但上訴人在庭上直言「我直覺諗,駛前可避開意外」。在本席查問下,上訴人認為如果他繼續停 (的士) ,那便「一定撞」;但如果上訴人駛前再行,那便有機會不會撞。 10.本席認為警方在審視有關証據後,才向某一涉案人士發出擬控告通知書,而以另一涉案人士作為控方証人。從相關相片看來 (包括上訴人所提供的8 張 (P1) 及警方的8 張 (P2)[4] ),不爭議的是巴士在道路的右線是有優先行駛權 。上訴人的的士在左線被前面停泊的輕型貨車阻擋。上訴人並不是專家。本席不接納上訴人所說如果的士停下來後便「一定撞」。上訴人大可在切線時停下來,而不應駛過中間分隔線。上訴人可靜待巴士駛過才轉線。但上訴人卻反過來,向前駛再切線。本席認為有關的照片是兩車相撞後所拍下,並不能顯示在碰撞那電光火石的一剎那兩車的位置。 11.上訴人說兩車碰撞是巴士司機「判斷錯誤」。其實上訴人不繼續停留在那佔據左線的貨車後面,靜待巴士駛過,這才是上訴人的「判斷錯誤」。 就判罰的上訴理據 12.上訴人在其表格 102[5]並沒有寫上理據,只是依賴那原本列印出來的字句「判處過重」。上訴人在當日的2 頁電郵文件亦沒有提及上訴判罰的理由。 13.答辯人在其陳詞大綱第20至24 段對此作出回應,認為因上訴人的急切線而使巴士急剎車,巴士司機亦因安全帶而導致頸部及背部受傷。 14.不小心駕駛的最高罰款是第2級罰款 ($ 5,000) 及監禁6 個月。裁判官是考慮所有因素而作出判罰,本席亦不認為罰款過高或有違原則。 結論 15.基於前述原因,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及判罰的定罪,維持原判。本席在考慮各項因素後亦決定不作訟費的頒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江柏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