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eung Ka 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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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年3月11日,申請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以淨含毒量計138.24克的‘冰’,被原審法官(陳慶偉法官)判囚7年4個月。

Case No.CACC 226/201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8 Ap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22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226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204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CHEUNG KA CHUN (張家俊)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7年4月28日
判案日期: 2017年4月2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7年5月8日

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頒發上訴庭判案理由書:

1.2014年3月11日,申請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以淨含毒量計138.24克的‘冰’,被原審法官(陳慶偉法官)判囚7年4個月。

2.2016年7月20日,申請人以曾協助執法當局為由對他的判刑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3.答辯方不反對申請人的申請。

4.本庭在閱卷及聽取過雙方陳詞後認同答辯方的立場。

5.本庭批准申請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並視之為正式的上訴及裁定該上訴得直。本庭下令,申請人的原有刑期撤銷,改判入獄5年6個月。

(張澤祐)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招秉茵女士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何謝韋律師事務所轉聘黎建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