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eung Ka 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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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年3月11日,申請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以淨含毒量計138.24克的‘冰’,被原審法官(陳慶偉法官)判囚7年4個月。
Case No.CACC 226/201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8 Ap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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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2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226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204號) 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頒發上訴庭判案理由書: 1.2014年3月11日,申請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以淨含毒量計138.24克的‘冰’,被原審法官(陳慶偉法官)判囚7年4個月。 2.2016年7月20日,申請人以曾協助執法當局為由對他的判刑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3.答辯方不反對申請人的申請。 4.本庭在閱卷及聽取過雙方陳詞後認同答辯方的立場。 5.本庭批准申請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並視之為正式的上訴及裁定該上訴得直。本庭下令,申請人的原有刑期撤銷,改判入獄5年6個月。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招秉茵女士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何謝韋律師事務所轉聘黎建華大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