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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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余先生是一間位於旺角荔枝角道地下的餐廳的東主,2016年11月26日早上10時15分左右,他和太太開始在餐廳的廚房內工作,當時餐廳尚未開始營業,店舖的卷簾式鐵閘半開,而玻璃大門雖然關閉,但沒有上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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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5/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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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及案情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2.余先生是一間位於旺角荔枝角道地下的餐廳的東主,2016年11月26日早上10時15分左右,他和太太開始在餐廳的廚房內工作,當時餐廳尚未開始營業,店舖的卷簾式鐵閘半開,而玻璃大門雖然關閉,但沒有上鎖。 3.早上10時53分,他仍然在廚房內工作,但透過閉路電視影像見到店舖玻璃大門被打開了,他於是走出廚房到餐廳大堂,被告正站在收銀櫃枱內,他問被告為何入來,被告說是來找工作,並立即逃走,途人協助他把被告制服。余先生確認店舖沒有任何損失。 4.警察到場調查,被告的右手有一個口罩,左手則有一張紙巾。餐廳內的閉路電視系統攝錄到被告面上戴着一個口罩,透過半開的鐵閘推開玻璃大門進入餐廳,手持白色類似紙巾的物件拉開收銀機下的兩個抽櫃,搜查收銀櫃枱以內的位置。 5.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出於一時貪念進入餐廳意圖盜竊,拉開收銀機下的櫃桶,用紙巾是避免在犯案時留下指紋,帶口罩是避免被人認出。 求情 6.被告現年44歲,中二程度,有15項同類前科,最後的8項均於2014年同日判刑,他刑滿後兩個月便干犯本案。 判刑考慮 7.初犯者進入非住宅物業盜竊,量刑起點是兩年半(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 8.若被告是在沒有預謀的情況下隨機犯案,例如進入沒有關閉或上鎖的單位盜竊,法庭可酌情調低量刑起點(HKSAR v Sim Ka-wing CACC 450/2000)。 本案判刑 9.被告是在沒有預謀的情況下隨機犯案,但仍懂得使用口罩和紙巾來減低案件被偵破的機會,本席以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另就他作為入屋犯法慣犯加刑3個月。從21個月的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後,刑期是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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