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仁杰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5/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March 2017.

2. 余先生是一間位於旺角荔枝角道地下的餐廳的東主,2016年11月26日早上10時15分左右,他和太太開始在餐廳的廚房內工作,當時餐廳尚未開始營業,店舖的卷簾式鐵閘半開,而玻璃大門雖然關閉,但沒有上鎖。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55/20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Ma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5/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55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方仁杰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7年3月24日上午11時49分
出席人士: 莊春生先生,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Yuen & Partners律師袁家樂先生,代表被告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及案情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2.余先生是一間位於旺角荔枝角道地下的餐廳的東主,2016年11月26日早上10時15分左右,他和太太開始在餐廳的廚房內工作,當時餐廳尚未開始營業,店舖的卷簾式鐵閘半開,而玻璃大門雖然關閉,但沒有上鎖。

3.早上10時53分,他仍然在廚房內工作,但透過閉路電視影像見到店舖玻璃大門被打開了,他於是走出廚房到餐廳大堂,被告正站在收銀櫃枱內,他問被告為何入來,被告說是來找工作,並立即逃走,途人協助他把被告制服。余先生確認店舖沒有任何損失。

4.警察到場調查,被告的右手有一個口罩,左手則有一張紙巾。餐廳內的閉路電視系統攝錄到被告面上戴着一個口罩,透過半開的鐵閘推開玻璃大門進入餐廳,手持白色類似紙巾的物件拉開收銀機下的兩個抽櫃,搜查收銀櫃枱以內的位置。

5.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出於一時貪念進入餐廳意圖盜竊,拉開收銀機下的櫃桶,用紙巾是避免在犯案時留下指紋,帶口罩是避免被人認出。 

求情

6.被告現年44歲,中二程度,有15項同類前科,最後的8項均於2014年同日判刑,他刑滿後兩個月便干犯本案。

判刑考慮

7.初犯者進入非住宅物業盜竊,量刑起點是兩年半(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

8.若被告是在沒有預謀的情況下隨機犯案,例如進入沒有關閉或上鎖的單位盜竊,法庭可酌情調低量刑起點(HKSAR v Sim Ka-wing CACC 450/2000)。

本案判刑

9.被告是在沒有預謀的情況下隨機犯案,但仍懂得使用口罩和紙巾來減低案件被偵破的機會,本席以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另就他作為入屋犯法慣犯加刑3個月。從21個月的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後,刑期是14個月。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