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龍發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225/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March 2017.
Cites 1 case
|
HCCC 22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225號 ----------------
----------------
---------------------- 判刑 ---------------------- 官: 被告係被控告一項販運毒品罪,涉及嘅毒品係約5公斤嘅可卡因。 被告起初否認控罪,亦都就會面紀錄嘅自願性提出爭議。本席在自願性嘅問題作出裁決後,需要將審訊押後,再排期處理,但係在開審之前,辯方以書面通知表示話被告決定承認控罪。其後,被告亦都係喺法庭上認罪及同意控方嘅案情撮要。簡單嚟講,在案發當天,被告坐飛機到達香港機場時,被關員截停,並喺佢嘅行李裡面搵到相關嘅毒品。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佢因為經濟問題,經中間人安排下,同意替人由巴西運毒返香港。 根據海關嘅評估,毒品當時嘅市值係六百幾萬鈫。 被告現年25歲,生於香港,佢以往並冇刑事紀錄。被告已婚,同妻子住喺深圳,而佢家人就係住喺香港。被告自己聲稱並非係藥物濫用者。 在被告承認控罪之後,案件又再有多次押後,因為被告就係要求向海關提供罪案資料,希望藉此能夠得到進一步嘅減刑。但到咗今天,海關只能夠同法庭講,就係話被告確實有提供資料,而部門已經係積極進行調查,但係因為資料頗多,又涉及海外嘅事情,因此未能好快咁樣作出結論,不過,律政署都已經就調查方向多次係畀出指示。在押後期間,本席亦取得被告嘅背景報告,感化官對被告嘅評語都係頗為正面,感化官認為被告現時已經知錯,佢亦接納自己要面對法律上嘅後果。 就呢類嘅判刑,法庭主要嘅考慮係毒品嘅份量。根據上訴庭嘅指引(見Abdallah一案,CACC 304/2008),4公斤嘅毒品份量已經係屬於26至30年嘅範疇,而被告今次係有成5公斤咁多。不過,被告相對年輕,今次面對嘅會係非常長時間嘅監禁,經考慮後,本席決定採取一個較低嘅年期,即係26年作為刑期起點,本席會將刑期上調1年嚟到反映國際販運嘅因素,刑期變為係27年。 在認罪扣減方面,被告在爭辯自願性方面失敗後才決定認罪,因此佢不能得到三分一嘅全數扣減,減幅應該大概係四分之一。咁本席會將刑期減到去20年,呢個減幅其實已經係比四分一係多咗一啲。辯方大律師強調被告有強烈嘅意圖去協助海關或者控方,大律師亦都呈上咗三份被告已經作出嘅口供,辯方質疑海關點解唔傳召被告喺某一啲案裡面做控方嘅證人,大律師希望法庭可以就被告已經做咗嘅協助,畀番被告某程度嘅扣減。喺呢一方面,控方回應話現時某位嫌疑人被控告,係與被告嘅資料冇關係,因此唔需要佢嘅協助,至於其他嘅資料,就係需要進行調查,先至可以確定是否有用。喺咁嘅不明朗情況下,本席認為與其現時係盲目咁樣去作出扣減,更好或者係話對被告會更公平嘅處理,係喺調查塵埃落定或者其他嘅審訊有結論之後,被告再由其他渠道,以「提供協助」理由嚟到要求減刑,到時不論係上訴庭或者係其他委員會,相信可以作出更準確嘅評估。因此本席決定喺呢一個階段,在「提供協助」嘅議題上,不作扣減。 所以呢項控罪嘅刑期係20年。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