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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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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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分別是販運73.60克「冰」和管有1.19克「冰」。 2015年6月29日傍晚,關員在落馬洲入境大堂截查被告人,在他身上發現三個膠袋,裝著涉第一控罪的73.60克「冰」。另外,還有一支金屬管,內有1.19克「冰」。被告人向警員表示,正送毒品到觀塘給人,又表示金屬管的「冰」是自己吸食的。 後來,被告人同意參與監控遞送行動,他與接收人梁永浩約定在落馬洲管制站外的士站會面。行動中,被告人把第一控罪的「冰」交給梁永浩,海關人員得以拘捕梁永浩。 錄影會面時,被告人承認替梁永浩到廣州買「冰」,然後帶來香港給他,事成後可得4,000元報酬。同時,被告人承認,金屬管的「冰」是自己吸食的。 海關資料顯示,涉案的「冰」約巿值$30,634.50。 被告人現年50歲,沒有犯罪紀錄,他是內地人,受教育至小四,曾建立物流公司,後因財政問題而結業,犯案時已失業年餘。被告人承認有毒癮,涉第二控罪的「冰」是自己吸食的。他與梁永浩是朋友,他因4,000元報酬而犯案,現在十分後悔。余超卓大律師指,被告人不是主謀,重犯機會低,他與海關合作,成功令梁永浩被捕,是重要減刑因素。被告人希望法庭盡量輕判,讓他早日回家與年邁母親團聚。 本席已考慮過余大律師呈堂的案例。根據譚伊真案,販運73.60克「冰」,應判監11年。被告人替人帶毒品入境,加刑6個月,最後的量刑起點應是十一年零六個月。被告人認罪,可獲減刑三年零十個月。被告人協助海關行動,間接導致梁永浩被捕和最終認罪,本席再給他減刑16個月。 就第一控罪,判被告人入獄六年零四個月。就第二控罪,本席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4個月,判他入獄8個月。兩罪雖是同一事件,性質卻不同。基於整體刑罰原則,本席命令第二控罪刑期的其中6個月,與第一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 被告人共入獄六年零十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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