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光賀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222/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March 2017.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CC 222/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Ma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222/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222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光賀 (第一被告人)
  黎錦發 (第二被告人)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7年3月27日上午11時43分
出席人士: Mr Paul C L LE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Alan SO,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鼐光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Mr Osmond LAM,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柯廣耀、劉慧兒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Conspiracy to Traffic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 

第一被告人承認原本公訴書第一項販運1.4公斤可卡因,而第二被告人則面對再修訂公訴書一項串謀販運可卡因罪。經審訊後,陪審團一致裁定第二被告人罪名成立。

涉案可卡因共重4.23公斤。

2014年9月尾德國海關截獲三個由玻利維亞經德國寄來香港的郵包。10月7日德國海關將這三個郵包交予香港海關,這些郵包分別藏有1.42、1.41和1.4公斤可卡因。

10月8日香港海關進行監控遞送行動,關員喬裝是TNT速遞公司職員,依其中一個郵包上的聯絡電話號碼用海關的電話6168 1646致電收件人,對方指示關員把這個郵包送到大南街333至337號,其後第一被告人簽收郵包時被捕。

行動期間,海關人員發現第二被告人在大南街桂林街交界徘徊,覺得可疑,拘捕第二被告人。在他身上搜出五部手提電話,其中一部Android手提電話9761 7852的通話紀錄發現海關人員電話的號碼6168 1646,另外在第二被告人的黑色Samsung電話內發現十五張電腦屏幕相片,顯示他曾追蹤涉案三個郵包的運送進度。關員也在第二被告人身上撿獲三張紙,分別寫有三個郵包的航空單編號、三個收貨人的聯絡電話號碼、姓名和地址。第二被告人在警誡下辯稱替高佬收這三個郵包,事成可得500元。當日早上他安排第一被告人代收其中一個郵包再交給他,他不知道郵包內是毒品。在第二被告的審訊中,第一被告作供指證第二被告,是第二被告叫他代收郵包的,事成可得50,000元報酬。

第一被告現年19歲,沒有犯罪紀錄,未婚,中二後停學,與父母、弟弟住牛頭角上邨,犯案時失業,沒有毒癮。辯方蘇國強大律師指,第一被告人坦白認罪,與控方合作指證第二被告人,第一被告人來信表示以往與父母沒有溝通,現在才明白父母其實很關心自己,他出獄後會做個有用的人。

第一被告父母來信表示,因工作緣故疏於管教第一被告,缺乏溝通,間接令第一被告誤入歧途,希望法庭輕判。基督教牧鄰教會溫牧師來信指,第一被告人原本是單純和有愛心的,想是無知而犯案,希望法庭輕判。其他家人和老師也來信指,第一被告已深深後悔,希望法庭給他機會。根據Abdallah案,販運1.4公斤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二十三年零三個月,第一被告人認罪,減刑七年零九個月,他被捕後與海關合作提供資料,並作供指證第二被告人,直接令後者被定罪,因此本席再減刑四年,最終判第一被告人入獄十一年零六個月。

第二被告人現在31歲,沒有犯罪紀錄,受教育至中五,與母親和妹妹同住幸福邨,犯案時是散工,沒有毒癮,他聲稱母親患重病,需他照顧。辯方林國輝大律師師指第二被告人不是主謀,只是替人收郵包,沒有收過報酬。根據Abdallah案,販運4.2公斤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26年,第二被告人接收經其他國家寄來香港的毒品,應加刑3年,最終判他入獄29年。沒有其他減刑理由,現判第二被告人入獄2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