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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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傳票控罪。控罪指上訴人在2016年1月31日下午6時35分,於裕民坊不小心駕駛一架公共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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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2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62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6年第18173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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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傳票控罪。控罪指上訴人在2016年1月31日下午6時35分,於裕民坊不小心駕駛一架公共巴士。 2.上訴人審訊時無律師代表,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 (「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 3.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在這上訴聆訊,他仍然是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案情 4.控方傳召了兩名控方證人,即PW1及其女兒(PW2)。本席基本上採納答辯人在陳詞大綱所引用的雙方案情。 5.裕民坊北行方向共有三條行車線。PW1作供稱,案發時她駕駛私家車JG138在第二線( 即中間線 )行駛,前面是輔仁街交界路口。當她以時速8至10公里駛到裕民坊燈柱AB3390附近時,這時她第一眼見到巴士,巴士在她的左前方,車身是斜的,車頭右邊斜出到第一線,當時巴士是停下並正在上落客。PW1在證物P1路形圖上繪畫當時巴士和她的私家車的相對位置,並呈堂為證物P1A。 6.當PW1的車頭駛至巴士車身中間時,巴士在沒有啟動指揮燈、沒有指示的情況下駛出,並以時速約20多公里切入中線,巴士車身右邊後方「勾」到PW1車輛的前泵把左角,發出很大的摩擦聲,但巴士繼續在中線行駛。PW1從後追著巴士並響起響號。最後,巴士過了輔仁街路口後才停下來。 7.PW1形容巴士意外後的損毀情況,為右邊車尾有一條大約兩呎長四吋高的花痕,PW1在照片P2(7) 的副本上用紅筆圈劃出那條痕。而PW1形容自己私家車損毀的情況,為前泵把左方近前車胎位置被巴士右後方的「一舊鐵」「勾」到,那「一舊鐵」可從照片P2(6) 看到。而私家車前泵把左方損毀的情況可從照片P2(1) 及 (2) 看到。 8.根據上訴人向PW1盤問時指出的辯方案情,是指巴士駛過輔仁街路口後,巴士在該路段的左三線,PW1的車就在左四線,由於第四線前面有兩部停下了的汽車,PW1切入第三線,引致PW1的車頭左邊泵把撞到巴士右邊尾部。上訴人續指,巴士離開巴士站時是有亮指揮燈的,他亦有回頭看後面有沒有車輛,當時第一線和第二線都沒有車輛。PW1不同意這說法。 9.PW2作供稱案發時,她坐在她母親PW1所駕駛的私家車的左前方乘客位,她的證供大致上與PW1相同。 辯方案情 10.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11.上訴人在結案陳詞時提出的批評和論點,可大致歸納為以下數點:
定罪理由 12.裁判官認為PW1及PW2描述有關意外發生的證供均合情合理,各自的證供沒有內在不可能性,在盤問下她們的證供均堅定不移。 13.裁判官認為她們的證供可信和可靠。 14.本席引述答辯人撮要了裁判官的分析如下:
15.裁判官信納控方兩名證人的證供,並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6.本席引述上訴人日期為2017年2月17日的上訴理由如下:-
17.在上訴聆訊時, 上訴人指出, PW1車上有行車攝錄器, 但PW1以記憶體已滿為由不交出。 討論 18.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有三點令本席關注。 19.第一點是上訴人投訴裁判官對他說若自辯會有「危險」,引導及影響了上訴人放棄自辯,造成審訊不公平。 20.本席聽過原審時的錄音, 裁判官在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後,向上訴人解釋他的作供權利。 21.裁判官恰當地解釋了上訴人有選擇作供及不作供的權利,亦解釋了舉證責任全在控方,上訴人沒有舉證責任,即使他選擇不作供,法庭亦不會因此對他作出不利於他的猜測,而且他仍然可以傳召他的證人。但是令人憂慮的是,裁判官同時亦說(12:04:30時):
22.一名受審的被告人有作供自辯的權利, 這是公平審訊的重要一環。上訴人在原審時沒有律師代表,本席亦接納他缺乏法律知識,當他聽到裁判官說作供自辯可能會被主控官問至不知怎樣回答時,他誤解了裁判官的解釋而不敢作供是可以理解的。 23.本席認為, 裁判官向上訴人解釋權利的用詞並不理想,「作供有危險」的說法有可能阻嚇了上訴人選擇作供,這當然不是裁判官的原意, 但卻可能無意中令上訴人放棄作供的權利,而沒有把己方說法納為案中證據, 案中便缺乏了證據去反駁或削弱控方證人的說法。 24.就裁判官如何向被告人解釋其作供權利, 可參考「香港裁判官手冊」 附錄C (Manual for Hong Kong Magistrates, Annex C)[i], 並可因應情況作出適當的修改 。 25.本席認為,上訴人這一點理由是成立的。 26.第二點值得關注的,是在《裁斷陳述書》第34(g)段,就著上訴人陳詞說兩車的損毀情況並不吻合PW1說法這一點, 裁判官所表達的意見。裁判官表示他「經多番思考都不能明白它的邏輯」。 27.其實,上訴人想表達的論點似乎十分簡單,他的意思是, 巴士以時速20公里從巴士站開出切入左二綫,在這個直接切入左二綫的角度下,如果巴士右車身撞到PW1的車,應該是撞到私家車左車頭角的燈,但是私家車的左車頭角完全沒有損壞。 28.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分析不難理解,而且看來有其道理。但是, 裁判官對這點陳詞沒有交代清楚,有可能對這應予考慮的觀點未有全面考慮。 29.第三點是有關PW1車上的攝錄器,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說PW1車上有攝錄器,上訴人在現場要求觀看PW1的攝錄器但遭到PW1拒絶,PW1說是因為攝錄器的記憶體已滿而不能拍攝到意外經過。答辯人對此並無爭議,並表示警方有要求PW1提供攝錄器,但PW1拒絶交出。本席認為PW1說攝錄器記憶體已滿的解釋和拒絶交出攝錄器的做法令人生疑。 結論 30.因以上理由,本席認為定罪並不安穩。本席下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冰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