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換南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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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和第二被告兩人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第一被告在開審時承認控罪,而第二被告則是在審訊之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本席把判刑押後至今天(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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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40/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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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第一和第二被告兩人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第一被告在開審時承認控罪,而第二被告則是在審訊之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本席把判刑押後至今天(4月10日)。 2.首先,本席是以第一被告所同意的控方案情,作為判刑的事實基礎。而在這判刑理由書,本席亦要複讀就第一被告認罪的案情摘要。 3.第一被告同意的案情摘要:第一和第二被告是姐妹。2007年,第一被告成立晉騰包裝製品有限公司(晉騰),從事塑料加工和製造塑膠產品。晉騰是在香港註冊的公司,而生產是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一間叫東莞市鎧晉包裝製品廠有限公司的工廠進行。第二被告在2008年加入晉騰。 4.控方第一證人許文豹和控方第二證人許文彪是兄弟。2008年,第一控方證人成立中興國際包裝有限公司(中興)。控方第二證人是中興的計劃經理。在2011年,控方第一證人經親友介紹認識第一被告。於是中興同意供應聚氯乙烯(PVC)原材料給晉騰,亦同意給晉騰45天的貨款信貸期及最高港幣$4,500,000元的信貸額。控方第一證人和第一被告口頭協議中興可以因此分享晉騰所得的利潤,但是由於晉騰一直沒有錄得利潤,所以中興最終沒有分享到任何利潤。 5.當第一被告接到客戶的訂單後,他便聯絡中興要求原材料。中興於是向東莞市怡昌塑膠製品有限公司(怡昌)買入原材料,再轉售給晉騰。晉騰會從怡昌直接取得原材料,運送到在中國內地工廠進行生產。第一被告向中興繳付原材料的貨款,然後中興向怡昌轉付原材料的貨款。第一被告會對客戶發出發票,以確認訂單,但客戶不會在發票上簽署。在訂單貨物生產完成後,第一被告會發出送貨單,那貨物便會送到客戶們在中國內地的工廠裡。客戶需要在送貨單上簽收或者印上公司蓋章。 6.中興和晉騰最初協定雙方交易額為每月港幣$2,000,000元的水平。自從大概在2012年3月,第一被告要求中興把每月的交易額增加,聲稱有些客戶因為有大額的訂單和急需。控方第二證人雖然發覺當時晉騰已經開始延遲償還原材料的貨款,但他仍然同意把每月交易額增加。第一被告更加提出將晉騰的會計賬目交給中興打理,聲稱由於當時她的生意愈做愈大,會計賬目開始日益繁雜。另一方面亦可以讓中興監察晉騰的賬目。但晉騰拖數的情況一直持續,而且累積金額愈來愈大。 7.其後,中興檢視過第一被告交出有關晉騰的生意數據,包括一些中國內地政府文件。控方第一證人當時相信第一被告是正在進行真正而大額的生意。第一被告亦向中興解釋,因為她的客戶拖欠貨款,以至她未能準時支付原材料的貨款。 8.2013年2月,中興發覺晉騰所欠的原材料貨款已經累積到多於港幣$1,000,000元,於是控方第二證人親自往晉騰在中國內地的工廠視察,發現廠房是正常運作。第一被告亦介紹控方第二證人和晉騰有生意往來的四個客戶的東主和經理會面。這些客戶都是在行內有實力的大公司,他們都承認和晉騰有生意往來,而且承認拖欠晉騰貨款,但控方第二證人沒有進一步了解拖欠貨款的金額。 9.因應控方第二證人的要求,第一被告給他提供一份對晉騰拖欠貨款的客戶的聯絡電話列表,好讓他直接向他們追收貨款。控方第二證人當時沒有質疑該份電話列表的真偽,亦曾經致電列表上的各間公司,求證他們是否對晉騰拖欠貨款。結果是對方都確認有對晉騰拖欠貨款。 10.根據控方第二證人的講述,第一被告有向控方第二證人展示一些中國內地銀行網上轉賬的列印文件,以顯示她的客戶有轉賬到她的銀行戶口。他見到這些轉賬賬目後,便向第一被告為中興追收原材料貨款,但第一被告解釋,因為她的銀行戶口轉賬太頻密而被銀行思疑洗黑錢,所以戶口被凍結。第一被告曾經建議用第二被告的銀行戶口收取晉騰客戶所付的貨款,但其後第一被告聲稱第二被告的銀行戶口亦因為往來太頻密,被銀行思疑洗黑錢而被凍結。 11.2013年6月,控方第二證人要求中興的會計文員孔燕芬用第一被告提供的銷售數據,整理和總結晉騰可以從其他客戶收取的欠款。其後,第一被告就向中興提供了16套收據。這些收據全部以晉騰的名義發出,分別給16間不同的晉騰客戶。這些收據上列有該16間公司拖欠晉騰貨款的詳情,包括日期、對賬單號、月份、未付金額、到期付款日期、逾期天數、逾期利息、尚欠貨款等。第一被告告知控方第二證人這16間拖數的公司都在單據上印有公司蓋章,確認對晉騰有拖欠相應的貨款。在此基礎下,中興繼續向晉騰供應原材料。 12.2014年1月,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向晉騰有往來的中國內地銀行查詢,發現晉騰在這些銀行戶口的存款結餘只有數百元人民幣。他們立刻質詢第一被告發生何事。第一被告承認聯同一名黃雄生詐騙控方第一、第二證人。她接收到他們所供應的原材料後,便以賤價轉售給黃雄生從中獲利。她從黃雄生收取的金錢會向中興歸還部分原材料的貨款,以及清還她自己私人的債項。她亦承認她之前所交出的客戶電話列表、銀行轉賬紀錄、有客戶公司蓋章的送貨單及收據,全部都是偽造的。 13.2011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間,中興供應給晉騰的原材料總值港幣$89,115,116.73元,但晉騰只付了港幣$58,390,070.98元,所以未付的貨款為港幣$30,725,095.75元。中興已經把全部的原材料貨款(總數是$89,115,116.73元)支付給怡昌,所以中興損失了晉騰未付的貨款,金額為港幣$30,725,095.75元。 14.香港警方接觸過有關16套收據的公司負責人,包括金鑽發展(香港)有限公司、富士達國際有限公司、新科電子實業有限公司、建大實業有限公司及永興製品有限公司。他們全部否認有向晉騰發出過相關訂單,亦否認收據上公司蓋章的真實性。警方亦接觸過一間Citimax Trading Limited的員工,該公司的名字曾經在有關16套收據上出現,員工否認該公司曾經向第一被告發出過任何的訂單。 15.2014年2月10日,第一及第二被告到警署投案,然後被警方拘捕。在警誡下,第一被告承認「我自己間公司負債幾百萬,所以我造假數呃許文豹間原料公司不斷賣PVC原材料畀我,我再將啲PVC原材料用平價賣畀國內男子黃雄生,賣原材料之後啲錢,我用嚟還錢畀許文豹,同埋將錢用作自己公司日常開支,而家嘅錢已經用晒喇」。 16.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第一被告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17.根據第二控方證人,自從2011年10月開始,即雙方開始生意往來不久,晉騰便不斷對中興累積欠款,直到最後港幣達到三千七十二萬多元。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如果知道第一被告會把原材料轉賣給第三者,或者知道第一被告以及晉騰的真正財政狀況,他們是絕不會使中興供應原材料給晉騰的。 18.就第二被告的案情,基本上由涉及第一被告的同意案情可見一斑,詳情可見於本席在早前就第二被告的裁決理由書。第二被告亦有口頭招認,和一些錄影會面上的招認佐證。 求情理由 19.代表第一被告的辯方大律師早前就第一被告的求情呈上第一被告的醫生報告(日期是2016年12月6日),以及由第一被告的丈夫、女兒、家姐,以及另外四封前供應商或者朋友所書寫的求情信。 20.醫生報告說第一被告心受抑鬱症之苦。第一被告的財政以及法律重擔令第一被告百上加斤。專家認為第一被告需要接受長時間的治理。第一被告的丈夫亦指第一被告為家庭拼搏,原先工作的公司結業後,第一被告便到內地開廠,但生意一落千丈,因聽取人的唆擺而一時迷失做錯,在自責之餘亦患上嚴重抑鬱,甚至有自殺傾向。15歲的女兒和10歲的兒子亦失去母親的照顧。 21.第一被告的女兒說第一被告是一個非常好的母親,愛錫子女、關懷體貼、教導有方。母親因為犯案而飽受煎熬,患上抑鬱症,希望法庭能夠網開一面。第一被告的家姐亦指第一被告照顧家人,自己亦常常靠第一被告的支持而度過艱難的時期。第一被告已經坦白認罪,深感後悔。第一被告患有抑鬱,亦已破產,負債纍纍。第一被告會痛改前非。第一被告的朋友、往時的生意客戶都說第一被告已經後悔,而犯案亦是逼不得已。第一被告飽受精神折磨,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22.今日辯方亦進一步指出,第一被告在2014年10月被工商銀行申請破產,而第一被告在2014年1月,曾經以現金支票以及櫃員機的轉賬歸還$110,000元給控方第一證人。本席就此將有關的影印本(即現金票和那櫃員機轉賬收據的副本)列為證物MFI-1。但是控方指出,第一控方證人並未能夠確認有關的還款。 23.第一被告在2014年開始患有抑鬱症,現在家人是需要倚賴每月大概$10,000元的綜援過活。辯方亦指稱在2008年金融風暴之後,以及由於第一被告的經營不善,令案件最後東窗事發。第一被告在2014年向警方自首,雖然不是第一時間向法庭承認控罪,但辯方亦希望法庭能夠給予第一被告全數三份一的刑期扣減。 24.代表第二被告的辯方大律師說第二被告患有高血壓,後來亦患上嚴重焦急症,需要定時治理。第二被告的35歲丈夫和5歲的兒子已經來港定居,亦有申請綜援。辯方亦說第二被告的角色次要,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25.兩名關係是姐妹的被告,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作為妹妹的第一被告承認控罪,而在特別事項亦出庭為第二被告的姐姐作供。 26.無可否認,整件事的始作俑者是第一被告。生意失敗並不是干犯刑事罪行的辯解和理由。第一被告一錯再錯,最後亦把家姐(第二被告)牽涉當中。明顯地,第一被告在這件案件中刑責最重。第一被告在2007年成立晉騰,一年之後叫第二被告加入。第一被告欺詐中興的許文豹和許文彪兩兄弟,亦倒賣原材料。更甚者,第一被告更加製造或者叫人製造假的銀行轉賬收據、假的銷售紀錄、假的客戶公司蓋章、假的客戶聯絡電話清單,甚至安排自己或者其他人假扮客戶接聽由中興打電話來的查詢,意圖瞞天過海,最後把晉騰對中興的欠債累積至三千七十二萬多元。這亦自然連累中興,甚至差點把中興拖垮。更甚者,第一被告為了「維護」第二被告,在特別事項作供指控中興的許文豹兄弟的不是。本席認為,當中不乏誇大其詞、大力渲染後者二人對第一和第二被告的不當行徑。 27.控罪的犯案時段是2011年9月至2014年2月,大約兩年半之多。中興和第一被告的晉騰在這時段的生意額達到八千九百多萬,晉騰支付了貨款大約是五千八百多萬元,而亦欠債大約三千七十二萬元多。事實上,第一被告涉及詐騙的行為並不是單單三千七十二萬元這個數目。本席相信第一被告和晉騰的一些人士在債項未停止之前,已經進行詐騙行為。因此,第一被告所涉及的詐騙金額理應超過三千七十二萬元多,但本席只會以第一被告所同意的控方案情作為判刑的基礎。 28.第一被告的個人求情因素並不是實質的求情。第一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她明智地坦白認罪。雖然第一被告在10月4日第二次在區域法院出庭的時候曾經表示不認罪,而案件亦因此而排期審訊,但本席亦決定網開一面,打算給予第一被告全數三份一的刑期扣減。 29.第二被告的情況有些不同。明顯地,第二被告是協助主謀的第一被告進行詐騙行為,亦參與串謀詐騙。第二被告的求情理由主要是說她的角色較為次要。 30.這一類的控罪並沒有判刑指引,亦視乎犯案的時段、犯案的手法和複雜程度、涉案苦主的數目,以及詐騙行為所產生的損失等等。 31.第一和第二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本席相信兩名被告,特別是第一被告,因為金融風暴、因為生意失敗,轉移鋌而走險,希望能夠解決問題,怎料雪球愈滾愈大,而這亦自然令第一被告泥足深陷,不能自拔,最終要身陷囹圄,亦在一定程度上連累姐姐(第二被告),但畢竟犯了法便要面對刑責。有關詐騙行為令中興不斷向晉騰或者第一被告公司提供原材料或者貨品,而最後亦欠債達三千七十二萬元多。第一被告已經破產,相信債權人能夠取回欠款的成數和機會亦很低。 32.綜觀各項因素,本席以三年半作為第一被告的量刑起點。誠如前述,本席是網開一面,決定給予第一被告全數三份一的刑期扣減。因此,判第一被告入獄28個月。 33.第二被告是經審訊後定罪,並不能夠得到三份一的刑期扣減,但本席相信第二被告是「護妹心切」,因而與第一被告串謀行騙,而第二被告並不在有關的行騙行為中從中得益。在考慮到各樣的因素,特別是第二被告的角色、參與程度和一定程度上受到第一被告的指示,因此決定從輕發落,以兩年為起點。本席亦考慮到第二被告的其他求情因素以及她的精神狀態,決定再酌情減刑兩個月,判第二被告入獄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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