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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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9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2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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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陪審團裁定被告人以下控罪罪名成立:
證供顯示本案兩事主分別於1998年和2002年出生,約2009年,他們的父母離婚,三母女輾轉遷入涉案單位。期間事主母親與被告人拍拖,繼而有親密關係。被告人與三母女相處融洽,兩姐妹以「爹爹」稱呼被告人。 2012年中,被告人聲稱往泰國醫病,離開三母女,直至2013年11月,被告人再聯絡事主母親,不久復合。這時被告人行為有變,自稱是再生人,原本的李國明已死。他被泰國拳手「察猜密加度」上身。他更能用不同身分,包括「卡龍」阿披勒,「師公」「喬森飛」等與三母女交談,內容涉及神怪玄虛之說,超自然力量,和已去世泰國拳手等等事情。三母女相信被告人所講。 這段時間被告人經WhatsApp、電話等方式不停指責事主母親與黑人朋友發生關係,又指責兩事主引邪靈入屋。約2015年5、6月起,被告人更要求三母女唸經解邪靈。 2015年4月某晚,被告人叫妹妹入廚房傾談,期間被告人擁抱妹妹和濕吻她達兩、三分鐘,妹妹不願意,推開被告人。之後被告人轉用師公身分解釋這事,說是黑人靈魂上被告人身吻妹妹。妹妹沒即時向母親和姐姐投訴。 5月某晚,妹妹向母親和姐姐揭發這事,但母親相信是黑人靈魂上被告人身,所以沒有跟進,這是第一項控罪。 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用WhatsApp向姐姐講,妹妹將有災劫,將來會與被告人性交。姐姐慌張,問被告人解決方法,被告人說姐姐可替妹妹解災劫,方法是讓被告人口交。當晚被告人駕的士載姐姐到根德小築租房與姐姐性交、口交及手淫。姐姐只同意口交,不同意性交。性交後被告人表示要用黃道十二宮的方法才可解災,意思是姐姐要與被告人進行十二次性交。這是第二項控罪。 如是者姐姐在6、7月間共與被告人再性交十一次,其中十次姐姐表面同意,因相信可替妹妹解災。性交多在兩事主家,假借唸經瞞著妹妹在房內進行。也曾在九龍塘異國風酒店進行,這是第四至十三項控罪。 第十二次性交發生於7月23日,在觀塘碧麗宮賓館。當時姐姐要求被告人戴避孕套才性交,被告人不理,沒有戴避孕套進行性交,事主並不同意。這是第十四項控罪。 約八月尾,姐姐向台灣男友透露被告人有超自然力量,男友經視頻質疑被告人,雙方激烈爭執,姐姐也開始不相信被告人。 九月頭兩、三星期,事主母親和被告人試圖阻止姐姐與台灣男友繼續交往,被告人更不停用WhatsApp指責姐姐洩露天機,終至9月24日晚姐姐再忍耐不住,當母親和妹妹面前揭露被告人騙她性交的事。當時事主母親質疑姐姐的講法,還怪責姐姐搶走她的男朋友,掌摑姐姐。後來姐姐到父親家留宿,9月27日報警。 被告人辯稱沒有濕吻妹妹,只曾吻額、面頰和大力擁抱。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泰國拳手上身和超自然力量是妖言惑眾。他承認多次與姐姐性交,但沒有用驅邪靈、避災劫等等騙姐姐,他聲稱兩人是情侶。 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學家胡小姐在姐姐的創傷報告中指出,本案對姐姐造成非常殘酷的傷害,令她情緒嚴重困擾。姐姐本已盡力忘記不快,但上庭作供卻再度加深她的痛苦,令她既憤怒又恐懼,嚴重影響她的安全感和對人的信任。更時常憂慮被告家人報復,時常發惡夢。此外母親在這事的取態傷盡姐姐的心,令她難以釋懷。 基於以上情況,臨床心理學家認為姐姐需接受心理輔導。雖然現時沒有其他嚴重心理困擾問題,徵狀可能日後才浮現。臨床心理學家建議姐姐到時接受創傷治療。 至於妹妹,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學家鄭小姐認為妹妹極力逃避回想本案,作供卻讓困擾徵狀再度出現,包括焦慮、恐懼、發惡夢和自責。她也擔心被告家人報復,而母親支持被告人更令她極度失望。臨床心理學家認為妹妹需接受心理輔導。 被告人現在50歲,受教育至中五,犯案時任的士司機,曾在1998年因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罰款5,000元。他聲稱約在2000年協助打退劫匪獲好市民奬。被告人妻子來信表示被告人顧家、有愛心和有正義感。還押期間她發現被告人真心悔改和內疚。2016年她確診患癌,正接受治療,希望法庭考慮情況,輕判被告人。 被告人家人來信表示十分擔心和難過,他們指被告人十分後悔和內疚,年老母親更因擔心過度而跌倒,希望法庭考慮輕判。 根據懲教署臨床心理學家林小姐的觀察,被告人不成熟和自私,他容許自己有婚外情,卻怪責事主母親對他不忠。被告人不能適應中年危機,加上身體退化而影響自尊心,他編造神怪玄虛之說,藉以提高自己的形象,把性幻想投射到姐姐身上,不斷為性侵犯姐姐自圓其說。被告人始終堅持姐姐自願與他性交,也否認曾濕吻妹妹。不過整體而言,臨床心理學家認為被告人沒有其他性偏離或性沉溺的徵狀,這顯示他沒有病態心理,重犯機會不高。不過被告人應接受輔導去克服中年危機。 自案發前一年多,被告人故弄玄虛,影響三母女的思維和判斷。被告人在三母女之間儼然以父親自居,沒有關愛她們,反而辜負她們的信任,侵犯兩事主,是極可惡的行為。兩事主所受的委屈難以言喻。 被告人今次能得逞,事主母親黃女士不無責任。本席認為黃女士對被告人近乎絕對信任,間接影響兩事主對神怪玄虛之說的判斷。案件揭發之初,仍未弄清楚詳情,黃女士竟指責女兒搶走她的男朋友,這反應實在令人驚訝。 審訊期間,黃女士更砌詞替被告人辯解,扭曲短訊的意思。還表示為套取真相才假意爭取被告人信任,她的取態令人費解。古語有云「虎毒不吃兒」,黃女士完全沒盡保護女兒的責任,究竟她是愚昧抑或是情慾沖昏頭腦?她實在愧當人母。 第一項控罪猥褻侵犯罪,案發時妹妹只13歲,被告人利用妹妹對他的信任,濕吻妹妹長達兩分多鐘,還故弄玄虛、推卸責任,行為卑劣。現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判他入獄18個月。 涉及姐姐的控罪有以下的加刑因素:
強姦是嚴重罪行,法庭不會姑息。判刑必須顯示社會大眾厭惡這行為。除嚴懲被告人外,也應有阻嚇作用。關於量刑,本席考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展宇案的原則(CACC 529/2005)。就第二項強姦罪,考慮過整體情況和加刑因素,本席以7年為量刑起點,判被告人入獄7年。 就第十四項強姦罪,考慮過整體情況和加刑因素,加上當時已是第十二次性交,被告人拒用避孕套,還令姐姐下體流血,本席以8年為量刑起點,判被告人入獄8年。 至於第四至十三項以虛假藉口促致另一人作非法性交罪,每項控罪的最高刑罰是入獄5年。這十項控罪的整體罪責是同類控罪最嚴重的,還有以上提及的加刑因素。每項控罪本席以5年為量刑起點,每項判被告人入獄5年。各項刑期同期執行,這十項控罪總共入獄5年。 本席已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家人因此事受苦不是減刑理由。妻子健康問題也不是充分的減刑理由。基於整體刑罰原則,本席再命令如下:第一項控罪刑期的其中一年與第十四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第二項控罪刑期的其中兩年與第十四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第四至十三項控罪的總刑期其中四年與第十四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全部控罪被告人共入獄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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