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藍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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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37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3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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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人藍嘉慧小姐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6年1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至609A號新興大廈14樓1410室6號房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59克氯胺酮的350克固體。 承認事實 於2016年1月10日約午夜12時30分,警務人員持搜查令要求搜查彌敦道603至609A號新興大廈1410室的一間賓館的6號房。房內雖然有人聲及有燈光,但無人回應。於警告無效後,警務人員強行進入這房間。在房間內的床上檢獲一個啡色環保袋,內有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載有28個可再封膠袋,裝有後來被證實為內含159克氯胺酮的350克固體。床上也有一個屬於被告人的黑色手袋,內有港幣8,877.3元及人民幣102元。在床頭櫃上,警務人員找到一個附有兩支飲管的檸檬茶紙盒、一個電子磅、一個透明長方形的塑膠容器、三支膠匙羹及四個透明可再封膠袋,每個都裝有多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在床頭櫃內,警務人員找到房間的鎖匙,及三部流動電話。 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說:「包『K仔』係我嘅,係我早幾日拎上嚟呢度花,跟住啲客人會上嚟呢度同我買。」在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指由朋友介紹,由2015年11月尾開始以日租300至500元間中獨自一人租住涉案賓館的房間。她會以1,800至1,900元出售案中的毒品,她會把毒品包裝好,當有買家致電給她時,她就會拿毒品到14樓升降機門口出售。她會把收到的金錢以銀行轉賬方式給予其他人。每包成功售出的氯胺酮她可賺取100元。 涉案的氯胺酮案發時的市價約為45,500元。 刑事記錄 被告人有7項刑事定罪記錄,包括6項管有危險藥物,及一項管有吸食危險藥物的工具。她最後一次是於2016年3月8日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進入戒毒所。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30歲,單身,但有一名4歲的兒子由她的前度男友照顧。她的父親66歲,是一名清潔工人,而母親為家庭主婦。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遞上被告人的求情信。被告人指自己因為誤交損友而與毒品接觸,及因貪念而觸犯本案,鑄成大錯。她現在已不斷的反省。她在羈留期間父母親常到懲教署鼓勵和開導她,父母親對她的不離不棄令她感到很慚愧。她看見父親一天比一天老邁,及基於父親有心絞痛,她希望法庭輕判。她會在獄中進修,以便他日重投社會,好好孝順父母。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人希望法庭早點判刑,使她能夠早日進修,修讀中醫課程。大律師提出159克的氯胺酮中,有約56克為被告人自用。但大律師強調就這一個求情理由,無論法庭的態度如何,辯方都不會以任何的行動作進一步跟進,只會倚賴他在庭上所作的陳詞。大律師要求法庭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全數三分一刑期寬減,及輕判被告人。 判刑 根據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2008] 1 HKC 323),如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的話,量刑基準為6至9年監禁。本案涉及159克氯胺酮,量刑基準應為7年3個月監禁。雖然辯方大律師指當中約56克為被告人所自用,但不少案例都指出只在涉案毒品中的顯著比例(significant proportion)為被告人所自用時,法庭才需於判刑時考慮這因素。本席接受案中的毒品的小部分為被告人所自用,但本席並不接受其份量多達辯方律師所指的56克。 無論如何,是小部分或辯方律師所指出的份量,都未能達到案例中所指的顯著比例的份量。本席因此認為就著這一個求情理由,法庭並不能給予被告人任何刑期寬減。被告人基本上是因為經濟理由而犯案,這當然並不能構成有效的求情理由。 在考慮以上的情況後,法庭認為沒有理由不遵從判刑指引,遂以7年3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被告人入獄4年10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