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才 De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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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只傳召X作供,其餘案情以三份《承認事實》呈堂,辯方不爭議證物的連貫性,包括警方在不同證物電腦媒體所擷取的片段及圖片,另外就一些事實也沒有爭議,本文就辯方所爭議的環節會加以說明。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773/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Ma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7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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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家才DE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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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7年3月22日上午09時32分
出席人士: 梁新燕女士,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程雲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Ko & Chow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1]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Obtaining access to a computer with a view to dishonest gain for himself or another)
[2] 勒索罪 (Black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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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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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否認以下兩項控罪:

第一項控罪

罪行陳述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c)條。

罪行詳情

楊家才Denny於或約於26/4/2015日在香港,取用一部膝上電腦,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第二項控罪

罪行陳述

勒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1) 及(3)條。

罪行詳情

楊家才Denny於29/9/2015至2/10/2015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X交出港幣40,000元。

控方案情

2.控方只傳召X作供,其餘案情以三份《承認事實》呈堂,辯方不爭議證物的連貫性,包括警方在不同證物電腦媒體所擷取的片段及圖片,另外就一些事實也沒有爭議,本文就辯方所爭議的環節會加以說明。

3.X現年29歲,內地居民,在深圳居住,任酒樓主任。被告是香港居民,任職輔警,正職是交通訊號員。2014年12月他們(“二人”)經由QQ平台認識,2015年2月開始以QQ通訊,被告向X說自己是輔警。

4.9/3/2015,被告駕車到落馬洲接她來港旅遊,是二人首度見面,在車上他給她看過其輔警委任證,便帶她到不同景點觀光及一起用膳,當晚她在被告獨居的上水住所過夜,並進行性交。辯方向她指出他在性交前已問准她的同意用攝錄機拍攝二人性交,她否認這個說法,她不知被他偷拍。

5.10/3/2015,她回到深圳。

6.往後二人保持QQ通訊,也經常打電話聯絡,差不多每星期見面一次,均有性交。

7.8/4/2015, 被告到深圳與她遊玩,深夜乘的士送她回宿舍,被告在車上目送她下車後有一名男同事與她接觸,被告懷疑她約了這男朋友,於是下車大興問罪,並搶去她的手機查閱訊息,並謂他的手上有9/3/2015二人性交片段。她聽後大驚,跟隨他回到香港了解是否真有該些片段。辯方向她指出,其一,該男子牽著她的手,她說只是碰一碰;其二,被告沒有搶去她的手機查閱,她說有;其三,她自願跟隨被告回港解釋與該男子的關係,並非因被告說手上有二人性愛片段威脅她而回港,她否認這些說法。

8.當晚回到他家中,他先後用小米手機[1]屏幕及用電腦接駁到客廳的電視屏幕播放他在9/3/2015偷錄的二人性交片段,她嘗試刪除小米手機上的片段,但不成功。她要求被告刪除,被告拒絕,但說自己是警察,不會傷害她,不會播放給其他人觀看,X原諒了被告。

9.2015年6月左右,被告交給X一張中國銀行提款卡,叫她用存款購物,她一直沒有使用該卡購物。

10.2015年8月,被告存入人民幣8,000元入她的建設銀行戶口,又存人民幣2,000元入她的支付寶戶口,用來在淘寶網購物,大多數是被告用來買東西給他自己,X也有用來買過一些衣服。

11.被告送了一部價值港幣6,000元之iPhone手機及價值港幣2,000元之頸鍊、一些衣物及化妝品給她。

12.22/7/2015,由於他經常要她報告行踪,她覺得他很煩厭,開始提出分手,被告要求復合不遂,與她討論是否須償還他的禮物及存款,合共40,000元(沒有指明幣值)。根據QQ訊息的內容,有時她寫是會還,有時他寫不須她還。

13.28/9/2015,她寫QQ訊息給他[2],提到父母看過他的照片,他們極力反對二人交往,包括年齡上的差距及其他現實問題,不是錢和屋的問題,她重申要分手。

14.29/9/2015至2/10/2015期間,被告在QQ訊息中聲稱若她未能償還40,000元,他便會發布該些片段給她的家人、同事、鄉親觀看,令她沒面子,令她既不能在深圳工作,也不能回到家鄉,他的催債字句帶恐嚇威脅成分,若她還錢便可各行各路,日後不相往來。

15.2/10/2015,她收到兩張由他手機發出QQ訊息載有二人性交片段之預覽圖片[3],表示他有片段在手及會亂來,她若不還錢便會後悔。由於被告給她的QQ訊息不斷重覆類似的內容,使她覺得驚慌,無法解決,與家人商量後於同日下午報警。

16.當晚,警方在他的家中檢取一部HP牌膝上電腦(P2),P2於26/4/2015儲存了二人的性交片段,即第一項控罪所指他不誠實地取用的該部電腦,就這項控罪被拘捕及警誡後,他保持緘默。警方從P2硬碟中提取三段二人性交片段。

17.警方從被告的小米手機(P8)內藏的記憶卡(P12)所擷取的片段顯示,他從枕底取出P8拍攝她低頭替他口交,她抬頭發現後嘗試搶去P8不成,並責備他變態,被告即時停止用P8拍攝。

18.辯方盤問她時指出,拍攝二人的性交片段是得她事前同意,而QQ訊息顯示威脅發放二人的性交片段是她指示他做一場戲來欺騙她的父母。她一一否認這些說法。

辯方案情

19.被告自辯,不傳證人。他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20.P103 – P108的照片是警方從他的小米手機上與她聯絡的QQ訊息所擷取而製成的,由31/5/2015至2/10/2015止。

21.P101的數張照片是警方從她的iPhone手機上與他聯絡的QQ訊息所擷取而製成的,載有兩張他與她性交的片段預覽圖片,他於2/10/2015發給她,他其後在小米手機上刪除。

22.他不爭議控方呈堂的二人性交片段是由他拍攝及儲存到HP膝上電腦(P2),P2是屬於他的,一直放在家中。

23.X在父母壓力下向他提出分手,X估計父母會看她的手機訊息,她為了向父母及新男友交代,於是打電話指示他在發給她的QQ訊息中做戲給她的父母看,要他藉詞發佈二人的性交片段來證明二人已有親密關係,他提到她欠他40,000元只是反映他肯花錢在她身上,對她很好,欠債一事及40,000元這數額均是隨口說,她不是真欠他的。她再三指示他在QQ訊息給她時杜撰內容顯示強硬及認真態度,雖然他不知道為何她要指示他這樣做,但是仍依照她的指示去做,尚存希望可與她復合。

24.警方在主人房衣柜頂檢獲兩個改裝的黑色紙盒,他並不爭議。他當日是用一部Sony攝錄機[4]拍攝,該機的機身尺寸與P5相若,他是將機放在衣柜頂邊緣用膠紙黏著黑色紙盒(P21)而不是放在床邊的凳子上拍攝,是因為雖然床頭有一張凳子,但放攝錄機在凳上會阻著床邊通道。他在庭上示範如何將P5放在P21的斜面上向下拍攝,但P5連續四次都滑下來,若從柜頂掉下,恐怕早已跌爛,他在第四次滑下來後補充說,其實需用雙面膠紙將P21的斜面及P5機底黏住,以防P5滑下來。

25.他堅稱是事先得到X的同意才拍攝二人的性交過程。

26.P20是一個經過特別裁剪的黑色紙盒,百分百配合P5的機身尺寸、錄影開掣位置及鏡頭大小。他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指P20只是平日貪得意做的手工,不是當日用來裝著攝錄機拍攝他與X在床上性交用的。

27.警方從他的小米手機內藏的記憶卡(P12)所擷取的5張擷圖(P113)顯示,他在性交後站在床上熄掉衣柜頂的攝錄機,控方盤問他時向他顯示一張照片,是從性愛片段結尾部分所擷取的,他須拿開一個白色的Philips紙盒才可熄機,他解釋該紙盒並非用來遮掩攝錄機來偷拍,而只是衣柜頂眾多的雜物之一。

28.他在自願參與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說手上只有她在他家中的化妝片段,沒有二人的性交片段。他在庭上解釋為何在錄影會面中說謊,原因是他不想警方知道X與他曾拍攝及留有性交影片,這謊話目的是保護X的私隱,這目的較他向警方交代真相更為重要,會面時他的思想很是混亂,並認為她稍後會銷案。

29.他用手機向她發出QQ訊息載有二人在他家中性交的片段之預覽圖片後已刪除該些片段,恐防失掉手機時被拾獲的人看到該些片段。

30.P12片段顯示她嘗試搶去他的手機阻止他偷拍,雖然他覺得她只是打情罵俏,並不真的反對,但是他也即時停止用手機拍攝她替他口交的動作。

結案陳詞

31.控辯雙方呈交全面書面陳詞。

32.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本席考慮他的證言的可信性及他的犯案傾向性時,須給予他較有利的觀點。

33.他在庭上解釋為何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說謊(即手上只有X在他家中的化妝片段,沒有二人在他家中性交的片段),他不讓警方知道X與他曾拍攝及留有性交影片,是因要保護X的私隱。本席認為他在庭上說謊。

34.辯方陳詞第5段指他相信她嘗試搶去他的手機阻止他偷拍時是打情罵俏,她並不真的反對。本席不同意,她罵他變態,態度明顯反對,他也真的收起手機,沒有繼續拍攝,這反眏當時他也相信她的確反對拍攝。

35.辯方陳詞第7段指她持有鎖匙,可私下進入他家中消毀二人性交片段。本席了解他在9/4/2015先後用手機及電腦播放二人性交片段給她看,本席認為就算他沒有額外備份,她私自進入他家中也不能取到他的手機、或懂得密碼開啟他的電腦去刪除電腦上的片段。

36.辯方陳詞第8段指8/4/2015,她說跟被告(辯方特別指明是“單獨”)來港是因他藉持有二人性交片段來威嚇她,辯方質疑當她看過片段後卻可原諒他,翌日傍晚才一同回到國內,這些情節均不合理。本席不同意,她躭心他手上持有二人性交片段,她不可能會叫第三者同行看看他是否確有二人性交片段;她當時視他以警察身份作出的不會發布承諾為可靠也不無道理;而原諒他後,二人繼續交往也很正常。

37.辯方陳詞第8段指第一項控罪並非依賴任何電腦產品作為拍攝的工具,而是被告的HP電腦擷取性交片段的行為,相關擷取日期是26/4/2015。就算法庭裁定他偷拍,但邏輯上,若她於9/4/2015已原諒他偷拍,他於26/4/2015的儲存便不算是“不誠實”,本席同意這邏輯,但正如辯方所指,這是視乎X是否同意他拍攝、或他是偷拍。

38.辯方陳詞第11段指二人交往的背景可反映被告可能是按她的指示在QQ訊息上做戲。本席同意控方陳詞所指,若她指示他做戲是來向父母交代,他不會寫上也要發布給她的同事及韶關鄉親觀看。

39.本席認為她若要告訴父母她與被告曾經性交,只要親口說給父母聽便是,無須指示他做戲或要他假裝威脅要發布二人的性交片段來證明二人曾經性交及他對她花錢的慷慨,他更無須真的發布這些片段給她,這些行為只會令她的父母深信他是一個非常卑鄙下流的人,他日後如何說服他們讓女兒與他復合。

40.辯方陳詞第12段(a)指有時X說記不起某些事情,可能反映她未有說出所有事實。辯方沒有舉出實例說明她在庭上就甚麼關鍵事情上說記不起,或裝作記不起對她有何好處。

41.她說分手的理由是覺得他很煩厭,覺得常要向他報告行踪及交友情況,辯方陳詞第12段(b)指被告在QQ訊息中沒有一個提過若她不報告行踪或交友情況會有甚麼後果。本席看過多則QQ訊息,內容均是他自行交代正在做甚麼,也問她在做甚麼,雖然沒有說出要她報告或不報告的後果,但是她認為他這樣做已令她感到煩厭及要提出分手,這純是她個人的感覺和決定,本席無權判斷箇中是否基於充分理由,若要判斷的話,她有這樣的感覺和決定也並非無理。

42.他就拍攝時的設置作出說明,其一,解釋為何在她的同意下還要冒著跌下來摔爛的風險將攝錄機放在柜頂邊緣向下拍攝;其二,待在庭上作四次示範攝錄機擱在黑色紙盒斜面上仍是滑下來時才補充說是要用雙面膠紙黏著黑色紙盒;其三,二人在床上性交時竟會被床邊的凳子阻礙通道。

43.本席認為他的證言大話連篇,無中生有,包括其一,所謂X事先同意他拍攝二人性交,本席信納X的證言可信可靠;其二,他確是偷拍二人的性交過程;其三,X已決定與他分手,從沒有指示過他做戲向父母交代甚麼。

44.本席認為他是認真地要求X交出40,000元作為他的獲益及X遭受的損失,向X作出恐嚇,X若不付錢,他便會向X的父母、同事及鄉親發布二人的性交片段,令X沒有面子,意圖使X在受驚下付錢。

如何將證供套用於第一及二項控罪

45.就第一項控罪而言,《盜竊罪條例》第161條規定如下: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1)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

(c)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2)就第(1)款而言,“獲益” (gain)及“損失” (loss)的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其他財產上的獲益或損失,亦擴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或損失;而且 ——

(a)“獲益”(gain) 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獲益,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獲益;

...。

46.被告於26/4/2015日在香港將偷錄的性交片段儲存在HP膝上電腦,此舉既不誠實,亦屬獲益。

47.就第二項控罪而言,《盜竊罪條例》第23(1)條規定如下:

勒索罪

(1)任何人如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的方式作出任何不當的要求,即屬犯勒索罪;而就此而言,凡以恫嚇的方式作出要求,均屬不當,除非作出要求的人在如此要求時 ——

(a)相信他有合理理由作出該項要求;及

(b)相信使用恫嚇是加強該項要求的適當手段。

48.辯方沒有提出(若有的話,須由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不適用)上述“(a)相信他有合理理由作出該項要求;及(b)相信使用恫嚇是加強該項要求的適當手段。”作為辯護立場。

49.被告於29/9/2015至2/10/2015期間在香港向X發出QQ訊息,為使自己獲益,也意圖使X遭受損失,而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X交出40,000元。

50.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第一及二項控罪的全部元素,被告就此罪名成立。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1] P8

[2] P108之963

[3] P101(2)及(3)

[4] 警方沒有檢獲任何Sony攝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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