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才de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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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X現年29歲,內地居民,在深圳居住,任酒樓主任。被告是香港居民,任職輔警,正職是交通訊號員。2014年12月他們(“二人”)經由QQ軟件認識,2015年2月開始以QQ通訊,被告向X說自己是輔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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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7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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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以下兩項控罪罪成: 第一項控罪 控方確立的案情 2.X現年29歲,內地居民,在深圳居住,任酒樓主任。被告是香港居民,任職輔警,正職是交通訊號員。2014年12月他們(“二人”)經由QQ軟件認識,2015年2月開始以QQ通訊,被告向X說自己是輔警。 3.9/3/2015,被告駕車到落馬洲接她來港旅遊,是二人首度見面,在車上他給她看過其輔警委任證,便帶她到不同景點觀光及一起用膳,當晚她在被告獨居的上水住所過夜,並進行性交,期間被告用攝錄機偷拍性交過程。 4.往後二人保持QQ通訊,也經常打電話聯絡,差不多每星期見面一次,均有性交。 5.8/4/2015, 被告到深圳與她遊玩,深夜乘的士送她回宿舍,被告在車上目送她下車後有一名男同事與她接觸,被告懷疑她約了這男朋友,於是下車大興問罪,並搶去她的手機查閱訊息,並謂他的手上有9/3/2015二人性交片段。她聽後大驚,跟隨他回到香港了解是否真有該些片段。 6.當晚回到他家中,他先後用小米手機屏幕及用電腦接駁到客廳的電視屏幕播放他在9/3/2015偷錄的二人性交片段,她嘗試刪除小米手機上的片段,但不成功。她要求被告刪除,被告拒絕,但說自己是警察,不會傷害她,不會播放給其他人觀看,X原諒了被告。 7.在其後的交往中,被告送了一部價值港幣6,000元之iPhone手機及港幣2,000元之頸鍊、一些衣物及化妝品給她。 8.22/7/2015,由於他經常要她報告行踪,她覺得他很煩厭,開始提出分手,被告要求復合不遂,與她討論是否須償還他的禮物及存款,合共40,000元(沒有指明幣值)。根據QQ訊息的內容,有時她寫是會還,有時他寫不須她還。 9.28/9/2015,她寫QQ訊息給他,提到父母看過他的個人照片,他們極力反對二人交往,包括年齡上的差距及其他現實問題,不是錢和屋的問題,她重申要分手。 10.29/9/2015至2/10/2015期間,被告在QQ訊息中聲稱若她未能償還40,000元,他便會發布該些性交片段給她的家人、同事、鄉親觀看,令她沒面子,令她既不能在深圳工作,也不能回到家鄉,他的催債字句帶恐嚇威脅成分,若她還錢便可各行各路,日後不相往來。 11.2/10/2015,她收到兩張由他手機發出QQ訊息載有二人性交片段之預覽圖片,表示他有片段在手及會亂來,她若不還錢便會後悔。由於被告給她的QQ訊息不斷重覆類似的內容,使她覺得驚慌,無法解決,與家中商量後於10月2日下午報警。 12.當晚,警方在他的家中檢取一部HP牌膝上電腦,內裡有於26/4/2015所儲存的二人性交片段,即第一項控罪所指他不誠實地取用的該部電腦,就這項控罪被拘捕及警誡後,他保持緘默。警方從電腦硬碟中提取三段片段,載有二人的性交過程。 求情 13.被告現年47歲,中五教育程度,在港沒有刑事定罪記錄,自1989年至因本案被捕當日,任職輔警警員26年,被捕時正職為地盤工人,持有不同類型的工業訓練證明書。 14.程大律師指被告因深愛對方,未能接受分手的事實才干犯本案。 量刑考慮 15.程大律師呈交三宗案例,第一宗是R v Hadjou (1989)11 Cr App R (S) 29,事主與被告原是情侶,事主其後提出分手,被告心生不忿,要事主給他二千鎊,否則會公開二人的性交片段給事主的兄長之僱主(即一所知名公學)、她的店舖之僱主、以及她的僱主在附近的分店,藉此羞辱她,令她不能在該區工作,英國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以4年作為量刑基準恰當。 16.第二宗是R v Cheung Yuen Ming CACC 121/1989,被告28歲,他面對三項控罪,第一項是與一名14歲女童性交,第二項是與另一名14歲女童性交,第三項是勒索其中一名女童,謂會公開他持有的偷拍照片給長康邨的街坊看,讓人知道他們曾經進行性交,她不清楚照片中的人是否自己,但因害怕便應他的要求付了$500給他。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各以一年作為第一及二項控罪的量刑基準,及以兩年作為第三項控罪的量刑基準,全數分期執行,共為4年,這組合的量刑完全恰當。 17.第三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冠賢 (Cheung Kwun Yin) CACC 164/2007,女事主已婚,是被告任職的酒吧的客人,不久便與被告發生性關係,被告向她不斷借錢,已得到共$1,000,000,沒有歸還,被告揚言若她拒絕另借$1,000,000,他便會向她的丈夫揭露他們的不當關係,她被迫至想到自殺,最後報警,由相識至報警前後共20個月。上訴庭認為應以2 ½ 年作為量刑基準。 本案判刑 18.被告知道X的工作及生活圈子,在29/9/2015至2/10/2015向X不斷提出要求X付他$40,000,否則會發布二人的性交片段給她的家人、同事、鄉親觀看,令她沒面子,令她既不能在深圳工作,也不能回到家鄉。 19.被告偷拍在先,本身已不尊重X的私隱,其後更用偷拍片段向X勒索,明知X沒有能力付款還要不斷施壓,他的行為非常卑鄙下流,令X承受很大的心理壓力。 20.本席分別以15個月及30個月作為第一及二項控罪的量刑基準,被告沒有任何有效的求情因素,由於第二項控罪的案情及罪責已蓋涵了第一項控罪,本席頒令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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