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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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至控罪三,控罪一為管有他人的身分證;控罪二、三均為企圖盜竊。三罪發生在同一日,即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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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1/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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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至控罪三,控罪一為管有他人的身分證;控罪二、三均為企圖盜竊。三罪發生在同一日,即2016年8月16日。 案情 控罪二 2.程先生在2016年3、4月期間,在中環一咖啡店失去身分證,他在2016年4月15日報警。幾個月後,即2016年7月初,程先生又發現自己和太太馮女士的恒生銀行聯名戶口的提款卡也失去,他在7月底向銀行報失。程氏夫婦的聯名戶口有二百一十九萬多元。 3.2016年8月16日上午近11時,被告人到旺角窩打老道的恒生銀行出示程先生失去的身分證,被告人要將一張寫著「2,700,000元」的支票存入程氏夫婦的聯名戶口,又要求銀行職員把該聯名戶口的其中2,100,000元匯至泗利金鋪的戶口,戶口號碼為19188XXXXXX。不過,泗利金鋪的負責人岑先生後來向警方說,他們的金鋪沒有此戶口。 4.銀行職員發覺被告人的樣貌和他出示的身分證有所不同,被告人在匯款表格上的簽名也和銀行的紀錄不符,職員產生懷疑,於是和上司商討。被告人在此時要求銀行職員取消匯款交易,然後離開該銀行。 控罪三 5.被告人在兩小時多後到九龍城的恒生銀行又再出示程先生已報失的身分證,被告人把一張寫著「1,300,000元」的支票要存入程氏夫婦的聯名戶口,亦要求銀行職員將該戶口的2,100,000元存款匯至泗利金鋪的戶口,今次的戶口號碼為012676XXXXXXXX。這確是泗利金鋪在中國銀行的戶口。 6.不過,銀行職員亦覺得被告人的樣貌和他出示的身分證不同。被告人今次在匯款表格上的簽名雖近似程先生的一貫簽名模式,但銀行職員亦有所懷疑,於是報警。 控罪一 7.警員來到銀行,發現被告人管有程先生已報失的身分證,被告人未能出示自己的身分證。他當時亦戴著假髮。 8.被告人被捕後承認非法管有程先生的身分證。他亦承認在兩間恒生銀行分行企圖偷竊程氏夫婦的聯名戶口內的2,100,000元。 9.被告人和程氏夫婦並不認識。 案底 10.被告人現年67歲,他在1974年至1978年有三次犯罪紀錄。1978年的其中一次涉及使用偽造或虛假證件。 求情 11.辯方律師指被告人已婚,但無子女,他只當散工,身體多病,有心臟病、腎病,他在2011年曾做通波仔手術。律師說,被告人在國內的年邁母親亦有病,要被告人照顧,被告人每月要為母親用上大約6,000元人民幣作醫藥費。被告人的母親在被告人被捕後不久在國內逝世。 12.律師說,被告人經濟壓力甚大。他遇到一位叫肥王的朋友,對方說會給被告人10,000元,要被告人到銀行從程氏夫婦的聯名戶口轉款2,100,000元到別的戶口。 13.律師說,被告人只是受人唆使行事,他所作的註定失敗,因為被告人的容貌完全不符程先生的身分證上的相片,兩人的年齡亦相差甚遠。律師指,被告人在控罪三所作的冒簽雖有點相似程先生的簽名,但實難瞞銀行職員。被告人在控罪二所作的冒簽更加不像。律師亦指出被告人在控罪二向銀行職員提出的泗利金鋪戶口號碼其實並不正確。 14.律師指被告人在被捕後坦白認罪,在法庭也第一時間承認控罪。 15.律師同意控罪一的判刑起點一般為18個月監禁。他說控罪二和控罪三的判刑起點則不應超過3年監禁,因為案件並不涉及違反誠信。律師指程氏夫婦的戶口並無損失。 判刑 16.根據辯方的提出,被告人是受人指使使用程先生失去的身分證,兩番到恒生銀行冒認程先生及冒他的簽名,企圖從程氏夫婦的聯名戶口匯走2,100,000元。被告人第一次嘗試失敗後,在兩小時多後往另一恒生銀行分行作第二次嘗試,亦是失敗。被告人管有程先生報失的身分證就是為進行控罪二及控罪三。因此,三項控罪可算同一事件。 17.沒證據顯示指使被告人犯案的人怎樣獲得程先生的身分證,及如何知悉程氏夫婦戶口內的存款情況。 18.被告人在第二次企圖偷竊,冒程先生的簽名雖不全像,但也有點相似。他顯然是經過一些練習。 19.不過,本席同意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的犯案手法不算精密,也必註定失敗,因為被告人的樣貌年歲和程先生的身分證顯示有相當距離。被告人所作的冒簽也難瞞銀行職員。 20.被告人現年67歲,他過往曾有三次定罪紀錄,但已差不多是四十年前的事。他今次是為10,000元的酬勞而犯案,但仍未取得分毫。 21.本席認為控罪一的判刑起點應為18個月監禁,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控罪一的認罪判刑為12個月監禁。 22.控罪二和控罪三的企圖偷竊涉及2,100,000元,數目不少,本席認為這兩項控罪的判刑起點應各為三年三個月監禁,即39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得三分一扣減。控罪二和控罪三的認罪判刑各為26個月監禁。 23.被告人管有程先生的身分證是為進行控罪二和控罪三的企圖偷竊行為,控罪三僅為控罪二的重試,三項罪行屬同一事件。因此,三項刑期可以同期執行。三項控罪的總認罪刑期合共為2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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