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淦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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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從目擊者的角度來看,意外當日他們所見的一幕是當聽到一聲剎車巨響後,一部客貨車看似失控般沿觀塘通明街落斜,一直向下衝,沒有減速,駛過一處行人過路線時,更衝紅燈把當時正在橫過馬路的一名65歲婆婆撞至拋起再跌落30米外的馬路上,客貨車繼續向下衝,直至撞到一個擺放在路上的一個大型環保鐵斗後才完全停下來(從煞車聲到客貨車最終停下的位置大約一百多米的距離)。意外後,被告人在現場向警方表示「頭先我都唔知點解冇迫力停唔到,我已經響按通知啲人架啦」。

Case No.DCCC 1090/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Ap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90/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0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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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淦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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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7年4月27日
出席人士: Mr Raymond F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u Hing Pa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S H Chou & Co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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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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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目擊者的角度來看,意外當日他們所見的一幕是當聽到一聲剎車巨響後,一部客貨車看似失控般沿觀塘通明街落斜,一直向下衝,沒有減速,駛過一處行人過路線時,更衝紅燈把當時正在橫過馬路的一名65歲婆婆撞至拋起再跌落30米外的馬路上,客貨車繼續向下衝,直至撞到一個擺放在路上的一個大型環保鐵斗後才完全停下來(從煞車聲到客貨車最終停下的位置大約一百多米的距離)。意外後,被告人在現場向警方表示「頭先我都唔知點解冇迫力停唔到,我已經響按通知啲人架啦」。

2.被告人原先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但當審訊進行至控方舉證完畢,法庭裁定表證成立之後,被告人改變答辯承認控罪。

3.意外發生於2016年5月5日早上九時許,當日天氣晴朗,路面乾爽。意外發生的地點通明街是一段下坡路,時速限制為50公里,法證專家基於本案的證據推算在撞擊環保鐵斗前,被告人車子的車速大約為每小時47公里。

4.車子事後拿去檢驗,發現它的制動系統在意外發生時運作正常。有關的制動系統是屬於密封式液壓系統,在撞擊後,專家進行檢查並沒有發現這個系統的喉管或相關配件有任何洩漏情況,再把因撞擊而被移位的配件拉回原來的位置測試其制動功能,發覺系統運作正常,因此認為在撞擊前這系統是正常運作的。

5.辯方求情時對意外作出交代 — 指被告人當天駕駛客貨車到通明街一間髮型屋收貨後離開,沿通明街落斜,曾踩腳制希望收慢車速但發覺無效,被告人開始慌張起來,於是拉手掣希望減速(這就是途人聽到的那一聲煞車巨響和路面上留下約10米長的煞車胎痕)但不覺有何效果。那時更加慌亂,放下手掣,有點不知所措,瞬間駛到宜安街的行人過路線,當時交通燈號亮着紅燈,被告人變得更加焦急。慌亂中再踩腳掣,發覺不能制動,被告人認為機件出現故障,扭動軚盤,又發覺不能扭動,越加焦急,唯有響號示警,最後造成意外。

6.律師強調被告人不是故意罔顧路面交通情況或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只是錯誤以為車輛機件故障而引致慌亂,沒有足夠的冷靜去處理,才導致今次意外。辯方表示在聽取專家作供後,被告人知悉當時車輛煞車系統其實運作正常,他可能是不正確地操作車輛,沒有繼續拉動手掣和持續踩腳掣,未有一個合乎駕駛者的冷靜,所以重新答辯承認控罪。

7.綜合所有證據來看,本案明顯是人為錯誤所致的交通意外,換句話說,這是一宗可以避免的意外。被告人說「落斜時踩腳掣發覺無效」,但客觀的情況是他的車子之制動系統其實運作正常,放在這樣的背景來看,被告人所謂「腳掣失靈」的說法顯示他當時未有切實盡力使用汽車的制動系統,例如加力踩下腳掣等動作。

8.律師指被告人未有正確地操作車輛 — 沒有繼續拉動手掣和持續踩腳掣 — 本案中亦有證據支持這說法。證據顯示當被告人拉動手掣時地面上留下兩條大約長10米的胎痕,但車子繼續前行卻沒有再留下更長的胎痕,法證專家解釋這與手掣放鬆了有關。這點解釋了被告人沒有繼續拉動手掣。

9.當車子撞撃鐵斗後停下,證據顯示車尾的煞車燈亮着,這顯示由腳製所牽動的制動系統啟動了。驗車專家指出是因為車子的制動系統配件例如總泵和加力器因撞擊被推入車內因而啟動了制動系統,當他把有關配件還原到原先位置時,車尾的煞車燈熄滅,制動系統返回靜止狀態。加上路面亦沒有明顯由踩腳掣所造成的的煞車痕(特別是在撞擊之前的情況),這點支持辯方的說法被告人沒有持續踩腳制的動作。

10.雖然法庭接納被告人並非蓄意這般危險駕駛,但他的愚昧或未能隨機應變所產生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危險不能忽視 — 「一輛車子在沒有制動的情況下讓其從斜坡衝下來」是相當危險的事。事件中一名婆婆亦因此而受傷。

11.該婆婆被送往醫院治理,身體有多處創傷包括左腦硬膜下及蛛網膜下出血;腦部有擴散的軸突損傷及頭皮有血腫,亦有多處骨折包括盆骨、左邊肋骨、左脛骨及腓骨、左肩胛骨及右邊顴骨。傷者留院超過兩個半月。

12.根據2017年1月19日的醫療報告顯示,傷者目前的情況是步行仍需倚賴步行輔助器,而日常起居亦需要別人攙扶,屬於中度倚賴,整體而言,醫生認為其日常活動能力減低至七成左右。

13.被告人現年60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但在交通違例事項方面,他過往有3項不小心駕駛記錄和4項超速紀錄。根據辯方所說,他從事駕車送貨已有10年經驗,但從其交通記錄顯示他並非是一個良好的駕駛者。

14.被告人離婚已7至8年,有一對子女分別18和15歲仍然在學,撫養權雖歸太太,但被告人仍經常探望一對子女,照顧他們例如給他們弄飯等,每月還給他們家庭$5,000的贍養費。他的一對子女亦有撰寫求情信為爸爸求情要求法庭輕判。

15.辯方表示整個意外發生在10秒內的事,話需如此但被告人亦理解自己的刑責必然會被判處監禁,只希望法庭基於他並非蓄意這樣做而盡量輕判。對於並非適時認罪,辯方表示被告人也理解不會獲得一般三份一的扣減,但亦希望法庭盡量給予不少於兩成的寬減。

16.考慮到本案的特別情況和所有的求情說話,本席以1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給予兩成的扣減,量刑減至12個月。本席看不到再有減刑的空間,因此被告人就此控罪被判監12個月。

17.至於吊銷駕駛執照方面,根據法例除非有特別理由,否則須被吊銷車牌不少於兩年;辯方沒有提供這方面的理由,因此本席吊銷被告人的駕駛執照為期兩年,在這兩年期間,他不得申領或持有任何車輛類別的駕駛執照,當然亦不可以駕駛任何車輛。

18.就參加駕駛改善課程而言,本席頒令他在結束吊銷駕駛執照期之前的三個月內,需自行繳費參與駕駛改善課程。

( 沈小民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