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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2952/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May 2017.
1. 被告人在2016年12月取得傳票,提出本申請,要求法院頒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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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295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6年第2952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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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被告人在2016年12月取得傳票,提出本申請,要求法院頒令:
2.原告人在2016年11月11日提出本訴訟。在長達14頁的申索陳述書中,她指被告人:
原告人因此向被告人索償一億一千萬元,並要求法院頒布強制令,禁止上述行為,及支付所涉訟費。 3.申索陳述書列載用以支持以上指控的證據/事項,包括:
本申請聆訊時,原告人再次聲稱,她離家 (到庭應訊) 後,亦有人強行進入及霸佔她的居所。 4.原告人亦稱,她前曾向警方多次報案,但因被告人是大機構、大企業,警方從未認真處理,一直不願插手。原告人亦曾向特區行政長官、多間報社、立法會、私隱專員及律政司投訴,但都不獲理會。 5.被告人在論據大綱指:
被告人存檔的誓章,否認以上所述的各種行為。 6.本席在審閱過申索陳述書後,同意被告人在前第5段所述的論據。 7.此外,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中亦承認,曾分別在高等法院及小額錢債審裁處,倚仗類同論據,向被告人索償 (詳見HCA 1229/2010 及 SCTC 38560/2014)。 8.HCA 1229/2010的檔案記錄顯示:
9.SCTC 38560/2014的檔案記錄顯示:
10.基於前第2至6段所述,本席同意被告人指,本訴訟屬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全無勝訴機會,是濫用法律程序。 11.故此,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應被剔除,本訴訟亦應被撤銷。 12.此外,從前第7至9段可見,原告人曾多次以同一手段,濫用法律程序。可以推算,原告人極有可能會繼續提出類似的訴訟。 13.故此,本席認定應依被告人申請,頒布限制申請令及限制程序令。 14.並無合理理據,不依民事訴訟的一般慣例,判令本訴訟 (包括本申請) 所涉訟費,應由負方付給勝方。 15.故此,本訴訟所涉訟費,應由原告人付予被告人。如與訟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交由本席依據簡易訟費評定程序 (無需再聆訊) 評定。為此: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被告人:由胡關李羅律師行指派林子衡律師代表 | |||||||||||||||||||